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2 (1700-1725).djvu/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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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師,方伯二師,諸侯一師,是其一隅也。何氏之意,以「軍」 與「師」 得為通稱,而臨時名耳。是以或言軍,或言師,不必萬二千五百人為軍也。

十三年夏,晉舍新軍。靈王十三年壬寅魯襄公十四年 按《春秋左傳》襄公十四年:「晉師歸自伐秦,晉侯舍新 軍,禮也。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為六軍,諸侯之大 者,三軍可也。」於是知朔生盈而死。盈生六年而武子 卒,彘裘亦幼,皆未可立也。新軍無帥,故舍之。

朔,知罃之長子。盈,朔弟也。盈生而朔死。裘,《士魴》子也。十三年,荀罃、士魴卒,其子皆幼,未任為卿,故新軍無帥,遂舍之。

景王八年春正月魯舍中軍景王八年甲子魯昭公五年按春秋昭公五年春正月舍中軍

襄十一年,始立中軍。

按《左傳》,五年「春,王正月,舍中軍,卑公室也。」

罷中軍。季孫稱左師,孟孫稱右師,《叔孫氏》則自以叔孫為軍名。正義曰:襄十一年,初作三軍,十二分其國民,三家得七,公得五。國民不盡屬公,公室已是卑矣。今舍中軍,四分公室,三家自取其稅,減己稅以貢於公,國民不復屬於公,公室彌益卑矣。是舍中軍者,三家所以卑弱公室也。作中軍,卑公室之漸,舍中軍,卑公室之極。《初作》云「作三軍」,今不云「舍三軍」者,初云作者,舊有二軍,今更增一軍,人數不足,故總皆渾破,各毀其乘,足成三軍,故云作三軍。此則惟舍中軍之眾,屬上下二軍,其上下二軍依舊不動,故惟云舍中軍也。劉炫云:「四分公室,制法別耳,還作三軍,不得言舍三軍。」 魯之軍名,傳無其號。晉作三軍為上、中、下,則魯之三軍亦當然也。其廢中軍之後,上下二軍分為四分,哀十一年「齊師伐魯」,《傳》稱「孟孺子洩帥右師,冉求帥左師。」冉求,季氏宰也。又言「叔孫武叔退而蒐乘」,更無別稱,知自以叔孫為軍名也。

毀《中軍》於《施氏》,成諸臧氏。

季孫不用親,其議敕二家會諸大夫,發毀置之計,又取其令名。《正義》曰:「取其令名」者,季孫實欲自厚,令諸大夫議論,似若己之不與,取其令善廉潔之名也。劉炫以為:「施者,舍也。臧者,善也。成諸臧氏,取其令名也。」其二家謂叔、孟,非謂施、臧二氏也。

初作中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盡征之,叔孫 氏臣其子弟,孟氏取其半焉。

正義曰:「將述其舍」,倒本其初,初作「中軍」,謂襄十一年也。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者,皆分屬三家,就中減以與公,令公自稅取也。季氏盡征之,不減入於公,令盡屬於己也。叔孫氏臣其子弟,明其更有父兄,以一家之內有此四品,叔孫氏則以父兄之稅入公,子弟之稅入己,總率所屬之人,悉皆如此。若總計父兄之數,不足以子弟添父兄若子弟,不足以父兄添子弟,大率半屬於己。以父兄歸公者,尊公室也。孟氏則於子弟之中而取其半,於一家之內或取其子,或取其弟,大率而言,三分歸公,一分入己也。或以為其軍分為四分,假以父兄子弟四分託之,若以假託為言,何得云「若子若弟?」直云「叔孫氏兩分歸公」,兩分入己;孟氏三分歸公,一分入己。於文簡略,其事易知,何須以父兄子弟虛為假託?故知不然也。魯之三卿,季強孟弱,縱使如此差之,季氏猶應以一分歸公。言盡征之者,季氏專恣也。

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擇二,二子各一,皆盡征 之,而貢於公以書。使杜洩告於殯曰:「子固欲毀中軍。」 既毀之矣,故告杜洩曰:「夫子唯不欲毀也。故盟諸僖 閎,詛諸五父之衢,受其書而投之,帥士而哭之。」 按《公羊傳》:「舍中軍者何?復古也。」然則曷為不言三者, 五亦有中,三亦有中。

襄十一年時,於「司馬」之下為之置中卿之官,令助司馬為軍將,添前司徒、司空之屬為三軍,踰王制,故於彼經云「作三軍」以譏之。今還依古禮,舍司馬不復令作將軍,故曰舍中軍。

元王三年越作三軍元王三年戊辰越王句踐二十四年按國語越王乃之壇列鼓而行之至於軍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以環瑱通相問也

環,金玉之屬。瑱,塞耳,問遺也。通行賂以亂軍。

明日徙舍,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不從其王之令。 明日徙舍,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不用王命。」明日 徙舍,至於禦兒,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淫逸不可 禁也。」王乃命有司大徇於軍,曰:「有父母耆老而無昆 弟者以告。」王親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父母耆老,而 子為我死,子之父母將轉於溝壑,子為我禮已重矣。 子歸沒而父母之世,後若有事,吾與子圖之。」明日徇 於軍,曰:「有兄弟四五人皆在此者」,以告。王親命之曰: 「我有大事,子有昆弟四五人皆在此,事若不捷,則是 盡也。」擇子之所欲歸者一人。明日徇於軍,曰:「有眩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