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2 (1700-1725).djvu/6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之疾者。告。」王親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眩瞀」之疾,其 歸若已。

《若》,汝也。已,止也。

「後若有事,吾與子圖之。」明日,徇於軍曰:「筋力不足以 勝甲兵,志行不足以聽命者。」歸莫告。明日,遷軍接龢。

「上下皆龢」也。

斬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志行不果。」於是人有致死 之心。王乃命有司大徇於軍曰:「謂二三子,歸而不歸, 處而不處,進而不進,退而不退,左而不左,右而不右, 身斬,妻子鬻。」於是吳王起師,軍於江北,越王軍於江 南。越王乃中分其師以為左右軍,以其私卒君子六 千人為中軍。明日,將舟戰於江。及昏,乃令左軍銜枚 泝江五里以須。

《須,須》後命也。

亦令右軍銜枚踰江五里,以須夜中,乃令左軍、右軍 涉江鳴鼓中水,以須吳師。聞之,大駭曰:「越人分為二 師,將以夾攻我師。」乃不待旦,亦中分其師,將以禦越。

不知「越復有中軍」,故中分其師以禦之。

越王乃令其中軍銜枚潛涉,不鼓不譟,以襲攻之。吳 師大北,越之左軍右軍乃遂涉而從之,又大敗之於 沒。

沒地名。

又郊敗之。三戰三北,乃至於吳。越師遂入吳國。 按《史記越世家》:「吳王北會諸侯於黃池。句踐乃發習 流二千。」

索隱曰:《虞書》云:「流宥五刑。」按:流放之人,使之習戰,任為卒伍,有二千也。正義曰:謂先慣習流利戰陣,死者二千人也。

教士四萬人,君子六千人。

韋昭曰:君子,王所親近有志行者,猶吳所謂「賢良」,齊所謂士也。虞翻曰:言君養之如子。

諸御千人伐吳,吳師敗。

《索隱》曰:「諸御」,謂諸理事之官,在軍有職掌者。

顯王十年秦衛鞅變法以戰功定賞罰顯王十年壬戌秦孝公三年

按《史記秦本紀》:「孝公三年,衛鞅說孝公變法修刑,內 務耕稼,外勸戰死之賞罰。孝公善之。甘龍、杜摯等弗 然,相與爭之,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 乃拜鞅為左庶長。孝公卒,子惠文君立,是歲誅衛鞅。 鞅之初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鞅曰:『法之不行, 自於貴戚。君必欲行法,先於太子,太子不可黥黥其 傅師』。」於是法大用,秦人治。及孝公卒,太子立,宗室多 怨鞅。鞅亡,因以為反,卒車裂以徇秦國。

商君為法於秦,戰斬一首賜爵一級,欲為官者五千石。其爵名:「一為公士,二上造,三簪裊,四不更,五大夫,六公大夫,七官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

按《商君傳》:「孝公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 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

《索隱》曰:「五家為保,十家相連」也。「收司」謂相糾發也。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什家連坐,恐變令不行,故設重禁。

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 敵》同罰。

索隱曰:謂告姦一人,則得爵一級,故云「與斬敵首同賞」也。《律》:「降敵者,誅其身,沒其家。」今匿姦者,言當與之同罰也。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

《正義》曰:「民有二男,不別為活者,一人出兩課。

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 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 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 籍。」

《索隱》曰:「謂宗室若無軍功,則不得入《屬籍》。」謂除其籍,則雖無功,不及爵秩也。

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 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按《商子·境內篇》:「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者 著,死者削。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 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六日,其役事也,隨而 養之。軍爵自一級以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 自二級以上至不更,命曰卒。其戰也,五人來簿為伍, 一人羽而輕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則復夫勞爵其縣, 過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勞爵。能五人一屯長,百人一 將,其戰百將,屯長不得斬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 伯將,屯長賜爵一級。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霸主 將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 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 人。國封尉,短兵千人,將短兵四十人,戰及死。吏而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