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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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都統府。」

大定三年,置都統、副統。更定「出征軍逃亡法。」詔罷契 丹猛安謀克,分隸女直。

按《金史世宗本紀》:「三年五月己亥,罷河南、山東、陝西 統軍司,置都統、副統。辛亥,更定出征軍逃亡法。尚書 省請籍天德閒被誅大臣諸奴隸及從窩斡亂者為 軍。上以四方甫定,民意稍蘇,而復簽軍非長策。不聽。 八月戊寅,詔罷契丹猛安謀克,其戶分隸女直猛安 謀克。」 按《兵志》:「大定之初,窩斡既平,乃散契丹,隸諸 猛」安謀克。至三年,詔:「河北、山東等路所簽軍,有父兄 俱亡充甲軍子弟又為阿里喜,恐其家更無丁男,有 誤農種,與免一丁,以驅丁充。阿里喜無驅丁者,於本 猛安謀克內驗富強有驅丁者簽充。」

大定五年,詔「泰州、臨潢設邊兵,命元帥府簡留戍兵, 餘並放還,以山東都統府軍各隸總管府。」

按《金史世宗本紀》:「五年正月乙卯,詔泰州、臨潢接境, 設邊堡七十,駐兵萬三千。癸酉,命元帥府諸新舊軍, 以六萬人留戍,餘並放還。五月癸酉,罷山東路都統 府,以其軍各隸總管府。」

大定十二年,詔「選護衛百人,徙東北戍邊漢軍於內 地。」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二年十二月丁酉,詔遣官及護 衛二十人,分路選年二十以上,四十以下,有門地才 行及善射者,充護衛,不得過百人。」 按《兵志》,十二年, 徙東北等戍邊漢軍於內地。

大定十五年,更定天下猛安謀克軍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十五年十月,遣吏 部郎中蒲察兀虎等十人分行天下,再定猛安謀克 戶,每謀克戶不過三百七謀克,至十謀克,置一猛安。 大定十七年,遷西南西北招討司戍兵于烏古里石 壘部及上京之地。」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十七年以西南西 北招討使司,契丹餘黨,心素狼戾,復恐生事,它時或 有邊隙,不為我用。令遷之於烏古里石壘部及上京 之地。上謂宰臣曰:「北邊番戍之人,歲冒寒暑,往來千 里,甚為勞苦,縱有一二馬牛,一往則無還理。且奪其 農時,不得耕種,故嘗命卿等議以何術得罷其役使, 安于田里,不知卿議何如也?」左丞相良弼對曰:「北邊 之地,不堪耕種,不能長戍,故須番戍耳。」上曰:「朕一日 萬幾,安能遍及?卿等既為宰相,以此急務,反以為末 事,竟無一言,甚勞朕慮。往者參政宗敘屢為朕言,若 以貧戶永屯邊境,使之耕種,官給糧廩,則貧者得濟, 富戶免於更代之勞,使之得勤農務。若宗敘者,可謂 盡心為國矣。朕嘗思之,宜以兩路招討司及烏古里 石壘部族、臨潢府、泰州等路分定保戍,具數以聞,朕 親覽焉。」

大定十八年。命部族糺分番守邊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云云。

大定二十年,更定猛安謀克遷授,並詔「戍兵年老者, 許令親丁承替。」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年十月,詔徙遙落河、移馬河 兩猛安于大名、東平等路安置。」 按《兵志》:二十年,以 祖宗平定天下以來,所建立猛安謀克,因循既久,其 閒有戶口繁簡,地里遠近不同。又自正隆之後,所授 無度,及大定閒亦有功多未酬者,遂更定以詔天下, 復命新授者並令就封。其謀克人內有六品以下職 及諸局承應人,皆為遷之。三從以上族人願從行者, 猛安不得過十戶,謀克不得過六戶。詔「戍邊軍士,年 五十五以上,許以其子及同居弟姪承替,以奴代者 罪之。」

大定二十一年,遷河北東路兩猛安與女直戶相錯 安置。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二十一年三月,詔 遣大興尹完顏迪古速遷河北東路兩猛安。上曰:「朕 始令移此,欲令與女直戶相錯安置,久則自相姻親, 不生異意,此長久之利也。今者移馬河猛安相錯以 居,甚符朕意,而遙落河猛安不如此,可再遣兵部尚 書張那也按視其地,以雜居之。」

大定二十二年,覈實山東屯田戶籍,設上京守衛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二十二年,以山東 屯田戶鄰於邊鄙,命聚之一處,俾協力蠶種。右丞相 烏古論元忠曰:「彼方之人以所得之地為家,雖兄弟 不同處,故貧者眾。」參政粘割斡特剌曰:「舊時兄弟雖 析,猶相聚種,今則不然,宜令約束之。」又以猛安謀克 舊籍不明,遇簽軍與諸差役及賑濟,增減不以實,命 括其口以實籍之。 又按《志》:大定初,親軍置四千人, 二十二年,省為三千五百,上京亦設守衛軍。是年,尚 書省奏,上京既設皇城提舉官,亦當設軍守衛。上曰: 「可設四百五十,馬一百二十,分三番更代。異時朕至 上京,即作兩番巡警,限以半年交替。人日給」錢五十, 米一升半,馬給芻粟。猛安謀克官,可差年四十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