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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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安四年,定親軍武衛軍額,著虎符,制于令,又增弩 手、護衛、控鶴諸軍。」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三月乙卯,尚書省奏減親軍 武衛軍額。五月戊申尚書省奏,上更定給發虎符。制 著于令。庚戌詔頒銅杖式。乙卯,更定軍功賞格。十二 月,定親軍及承應人退閒遷賞格 按《兵志》:「承安四 年,上謂宰臣曰:『人有以八陣圖來上者,其圖果何如。 朕嘗觀宋白所集《武經》,具載攻守之法。亦多難行』。」右 丞相清臣曰:「兵書一定之法,難以應變。本朝行兵,惟 用正奇二軍,臨敵制變,以正為奇,以奇為正,故無往 不克。」上曰:「自古用兵,亦不出奇正二法耳。且學古兵 法,如學奕棋,未能自得於心,欲用舊陣勢以接敵,疏 矣。敵所應與舊勢異,則必不可支。然《武經》所述,雖難 遵行,然知之猶愈不知。 又按《志》,承安四年,親軍增 為五千,又增至六千。又有威捷軍,又增簽弩手千人。」 凡選弩手之制,先以營造尺度,杖其長六尺立之,謂 之「等杖。」取身與杖等能踏弩至三石,鋪弦解索,登踏 閑習,射六箭,皆上垛內二箭中貼者。又選親軍,取身 長五尺五寸善騎射者,猛安謀克以名上兵部,移點 檢司宣徽院試補之。又設護衛二百人,近侍之執兵 仗者也。取五品至七品官子孫,及宗室並親軍諸局 分承應人身長五尺六寸者,選試補之。又設控鶴二 百人,皆以備出入者也。

泰和元年更定鎮防千戶謀克及官賞恩例又分統軍司於各路以重臣為使

按《金史章宗本紀》,元年三月丁丑,更定鎮防千戶謀 克放老入除格。「夏四月甲辰,詔諭契丹人戶累經簽 軍立功者,官賞恩例與女直人同,仍許養馬為吏」 按《兵志》:「大定五年罷都統府,降為統軍司,尋又設兩 招討司,與前凡三。以鎮邊郵東北路者,初置烏古迪 烈部,後置於泰州泰和閒,以去邊尚三百里。宗浩乃 命」分司於金山,西北路者置於應州,西南路者置於 桓州,以重臣知兵者為使,列城堡濠牆戍守為永制。 樞密院每行兵則更為元帥府,罷則復為院。

泰和五年,制、鎮防軍逃亡者罪,又罷新置弓箭手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五月「甲子,以平章政事僕散 揆為河南宣撫使,籍諸道兵以備宋。六月己酉,制、鎮 防軍逃亡致邊事失錯,陷敗戶口者罪。」八月辛卯,詔 罷宣撫司,僕散揆又奏罷臨洮、德順、秦鞏新置弓箭 手。十一月乙未,初定武舉格。

泰和六年正月辛丑,更定《保伍法》。四月,盡徵諸道籍 兵。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七年三月,詔「撤五州之兵,分保要害。」十月,詔定 《隨軍遷賞格》。又定《南征將士功賞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八年,以東北路招討司治泰州,又定「《承襲程試 格》及保甲官賞。」

按《金史章宗本紀》:「八年夏四月甲寅,以北邊無事,敕 尚書省命東北路招討司還治泰州,就兼節度使,其 副招討仍置於邊。」詔更定猛安謀克承襲程試格。 月甲午,定「保甲軍殺獲南軍官賞。」

衛紹王大安三年十二月簽陝西兩路漢軍五千人赴中都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云云。

崇慶元年五月簽陝西勇敢軍二萬人射糧軍一萬人赴中都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云云。

宣宗貞祐二年給糧以贍陝西戰死軍戶之家併招集義兵設置長校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十月,陝西軍戶戰死者,給糧 贍其家。」 按《古里甲石倫傳》:「貞祐二年,石倫累遷副 提控,太原府判官,與從宜都提控、振武軍節度使完 顏蒲剌都議,拒守不合,措置乖方,敵因大入,幾不可 禦。既乃交章論列,以自辯其無罪。上惡其不和,詔分 統其兵。未幾,遷同知太原府事,奏請招集義軍,設置 長校,各立等差。都統授正七品職;副統正八品,萬戶 正九品;千戶正班任使,謀克、雜班。仍三十人為一謀 克,五謀克為一千戶,四千戶為一萬戶,四萬戶為一 副統,兩副統為一都統,外設一總領、提控。」制可。 貞祐三年,詔簽各路軍及弓箭手。定《尚書》所造諸符。 又調武舉,非見任及已從軍者,別為一軍。增「京東、西 戍兵,及開、滑等州置連珠寨。」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三月「丙寅,敕河東、河北、大名 長貳官訓練隨處義兵,鄰境有警,責其捄援。四月癸 卯,籍赴選監當官為軍。壬子,詔遣使同山西宣撫司 選其民勇健者為軍。丙辰,諭田琢留山西流民少壯 者充軍,老幼者令就食于邢、洺等州,欲趣河南者聽。」 上議遣親軍六千餘及所募二千七百人援中都,宰 臣以為行宮單弱,親軍不可遣,遂止。秋七月己未,徵 弓箭丁,內外品官三品以上三副,四品五品二副,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