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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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而未得代者罷歸,鈐轄司以土兵歲一代之。自儂 智高之亂,戍兵踰二萬四千,至是聽還,而令土兵代 戍。」又按《志》,皇祐四年。河北忠順軍權放業農。後不 復補。

皇祐五年,禁私役軍人,立騎射威邊、壯武、威勇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二月甲申,敕廣南凡戰歿者, 給槥櫝護送還家,無主者葬祭之。按《兵志》:皇祐五 年,涇毅都總管程戡上言,「陝西保毅,近歲止給役州 縣,無復責以武技。自黥刺為保捷,而家猶不免於保 毅之籍,或折賣田產,而得產者以分數助役。今秦州 僅三千人,久廢農業,請罷遣。」詔自今敢私役者,計傭 坐之。又按《志》:皇祐五年,江淮荊湖置教閱忠節州 一營,大州五百人,小州三百人。於是宣毅寖廢不復 補,而荊湖廣南益募《雄略》又按《志》:皇祐中,河北水 災,農民流入京東三十餘萬。安撫使富弼募以為兵, 拔其尢壯者得九指揮,教以武技。雖廩以廂兵,「而得 禁兵之用,且無驕橫難制之患。」詔以其騎兵為教閱 騎射、威邊,步兵為教閱壯武、威勇,分置青、萊、淄、徐、沂、 密、淮、揚七州軍,征役同禁軍。

至和元年河北河東陝西募就糧兵詔陳許諸州屯禁兵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至和元年,河北、河 東、陝西募就糧兵,騎以四百人,步以五百人,為一營。」 又按志:「詔陳許鄭滑曹州各屯禁兵三千。」

至和二年,代州岢嵐等軍募弓箭手墾種邊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慶曆中,河東都轉 運使歐陽修言,「代州、岢嵐、寧化、火山軍被邊地幾二 三萬頃,請募墾種,充弓箭手。」詔宣撫使范仲淹議以 為便。遂以岢嵐軍北草城川禁地募人拒敵,界十里 外占耕得二千餘戶,歲輸租數萬斛,自備弓馬,涅手 背為弓箭手,既以并州明鎬沮議而止。至和二年,韓 琦奏訂鎬議非是,曰:「昔潘美患契丹數入寇,遂驅旁 耕民內徙,苟免一時失備之咎。其後契丹講和,因循 不復許人復業,遂名禁地。歲久為戎人侵耕,漸失疆 界。今代州寧化軍有禁地萬頃,請如草城川募弓箭 手,可得田千餘戶。」下并州富弼議,弼請如琦奏。詔「具 為條,視山坡川原,均給人二頃,其租秋輸川地畝五 升,坂原地畝三升,毋折變科徭。仍指揮即山險為屋, 以便居止,備征防,無得擅役。」先是,麟、府、豐州亦以閒 田募置人結屋,貸口糧二石,而德順軍靜邊砦壕外 弓箭手尢為勁勇,夏人利其地,數來爭占,朝廷為築 堡戍守。至治平末,河東七州「軍弓箭手總七千五百 人,陝西十州軍并砦戶總四萬六千三百人。」又按 《志》:「至和二年,廣桂、邕州置,有馬雄略。明年,併萬勝為 十營。」

嘉祐二年改定等杖詔定騎射威邊等軍轉補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嘉祐二年復定等 杖,自上四軍至武肅、忠靖,皆五尺已上,差以寸分。而 視其奉錢一千者,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寸為三等;奉 錢七百者,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為三等;奉錢五百 者,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為三等;奉錢四百者,以五 尺五寸四寸五分為二等;奉錢三百者,以五尺五寸 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為六等;奉錢二百者,以五 尺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為四等;不給奉錢者,以 五尺二寸或下五寸七指、八指為等。「《唯武嚴御營》喝」 以藝精者充諸司筦庫,執技者不設等杖。又按 《志》,二年,詔神衛水軍等以五年諸司庫務役兵以三 年一揀。又按《志》,嘉祐二年,詔京東教閱本城騎射, 威邊、威勇、壯武,自初募置,即給鼓旗閱教,以代禁軍, 如有員闕,聽遞遷至副指揮使止。轉補後滿三歲,闕 三分已上即舉行,其指揮使闕,即步軍司補之。 嘉祐四年,詔荊南等州募就糧軍,兼遣禁軍駐泊,選 武臣為都監。又詔西路置步兵指揮。李昭亮請補河 北義勇。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議者謂東南雖無 事,不宜弛備。嘉祐四年,乃詔荊南、江寧府揚廬洪潭 福州募就糧軍,號威果各營於本州,又益遣禁軍駐 泊長吏,兼本路兵馬鈐轄,選武臣為都監,專主訓練, 於是東南稍有備矣。」又按志:嘉祐四年,「復詔西路 於鄆濮齊兗濟單州置步兵指揮六,如東路法。於是 東南」州軍多置教閱廂軍,皆以「威勇、忠果、壯武」為號, 訓肄如禁軍,免其他役。

按《玉海》,「嘉祐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大名帥李昭亮 請補河北義勇闕數。自來年始,河北總十八萬九千 人,河東總七萬七千人,陝西至治平初總十五萬六 千人。」

嘉祐五年,選諸路遞鋪卒補禁軍,置都監,分督近畿 屯兵。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五年,選京東西、陝 西、河北、河東、本城牢城、河清裝御馬遞鋪卒,長五尺 三寸,勝帶甲者,補禁軍,其嘗犯盜亡坐黥者,配外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