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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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軍校三年一比,選縣考其訓習武藝及等最多捕 察而盜賊最少者,上于州,州上所轄官司,同比較以 聞。或中選人多,則擇武藝最優者,額外尚有可解發 者,則第其次「為之旌勸。第一次,州縣籍記姓名,犯杖 以下聽贖;第二次以等第賜杖子、紫衫、銀帶,犯徒罪 情輕奏裁累及三次者,降宣補之,給馬及芻菽。五路 義勇軍校二千,解發毋得過三人。保甲都副保正之 解發者,亦以二年。府解六人,河北、河東各四人,永興、 秦鳳等路七人。都保正指揮使與下班殿侍,副保」正 副指揮使與三司軍將,正副都頭與守闕軍將,並賜 衣及銀帶、銀裹頭杖,給馬有差。又按《志》,九年詔:京 師兵比留十萬餘,以備四方屯戍,數甚減少,自今戍 兵非應發京師者勿遣。其後言者屢請損河北穴兵, 詔立額止留禁兵七萬,而京東增置武衛軍四十二 營,訓練精銳,皆以分隸河北,而以三千人散戍東南 杭揚江寧諸州,以備盜賊。嶺外惟廣韶南雄州常有 戍兵千人。桂林以瘴癘閒徙軍於全永。又按《志》,九 年,兵部言,「廣惠循潮、南恩五郡槍手,請籍主戶第以 上壯丁,毋過舊額一萬四千餘,以為保甲。」奏可。又 按《志》,九年,趙卨征交阯,入辭,帝諭以用峒丁之法,當 先誘以實利,然後可以使人。甘言虛辭,豈能責其效 命。比鄜延集教蕃兵,賴卿有以制之,使輕罪可決,重 罪可誅。違西夏則其禍遠,違帥臣則其禍速,合於《兵 法》「畏我不畏敵」之義,故能責其效命。王師之南,卿宜 選募勁兵數千,擇梟將領之,以脅諸峒,諭以大兵將 至,從我者有賞,其不從者按族誅之。兵威既振,先脅 右江,右江「既附,復脅左江。兩江附則諸蠻無不附者, 然後以攻交人劉紀巢穴,甚非難也。郭逵性吝嗇,卿 宜諭以朝廷兵費無所惜。逵復事崖岸,不通下情,將 佐莫敢言者。卿至彼,以朕語詔之。」又按《志》,九年,詔 選補捧日、天武以下諸軍闕,馬軍三分補一,步軍十 分補五。又按《志》,熙寧九年,將轉員,樞密院奏換官 稍優,軍校由行伍有功,不久乃至團練使。帝曰:「祖宗 以來,軍制固有意。凡隸在京殿前馬、步軍司,所統諸 營,置軍都指揮使、都虞候分領之。凡軍事止責分領 節制之人,責之既嚴,則遇之不得不優。至若諸路,則 軍校不過各領一營,不可比也。」吳充等以本大末小 對,帝然之,因言:「周室雖盛,成、康之後寖以衰微,本朝 太平百有餘年,由祖宗法度具在,豈可輕改也。」 熙寧十年,詔置鎮戎、德順軍,各置都監一員。知延州 呂惠卿請分將校統轄本路弓箭手,訓練邕、欽峒丁 籍虔、汀、漳三州鄉丁槍手。下呂惠卿參詳蕃部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十年夏四月丁酉,賜熙河路兵特 支錢,戰死者賜帛,免夏秋稅。九月辛酉,詔鎮戎、德順 軍各置都監一員。按《兵志》:十年,知延州呂惠卿言, 「自熙寧五年,招到弓箭手,只是權行差補,未曾團定 指揮。本司見將本路團結將分團成指揮都分,置立 將校統轄,即於臨時易為勾集。」從之。又按《志》:十年, 樞密院請邕欽峒丁委經略司提舉,同巡檢總蒞訓 練之事,一委分接。「歲終上藝優者與其酋首第受賞。 五人為保,五保為隊,第為三等,軍功武藝出眾為上 蠲其徭役人材矯捷為中蠲其科配,餘為下邊。盜發 則酋長相報,率族眾以捍寇。十一月詔邕、欽丁壯自 備戎械,貧者假以官錢。金鼓旗幟,官給閒歲大閱畢, 則斂藏之。」又按《志》:十年,詔籍虔汀、漳三州鄉丁槍 手等,以制置盜賊司言三州壤界嶺外,民喜販鹽且 為盜,非土人不能制故也。又按《志》:十年,樞密院言 陝西河東議立團結蕃部法,欲如所奏。上手詔曰:「夏 人所恃以強國者,山界部落數萬之眾爾。按其地誌, 朝廷已據有其半。彼用之則并小陵大,所向如欲在 我,則徒能含撫豢養,未嘗得其死力,豈惟不能用之, 又恐其為患也。故小有悖戾,有司惟能以利說解之, 上下相習畏憚,任其縱散,久失部勒。其近降之法固 未可信其必行。然以理言之,彼此均有其人,而利害 遼遠。今苟循邊人眾知其說,止於舊法,聊改一二,則 收功疑亦不異往日,徒為紛紛,無補於事。可再下呂 惠卿參詳以聞。」又按《志》,十年「遣官偕畿內京東西 陜西、荊湖長吏簡募軍士,以補禁軍之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