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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十六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十二

  宋五神宗元豐八則 哲宗元祐八則 紹聖四則 元符三則

戎政典第二十六卷

兵制部彙考十二

宋五

神宗元豐元年始以兩江峒丁補將校兵部請依保甲法編排槍仗手又詔定諸禁軍揀選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元豐元年,經略司 請集兩江峒丁為指揮,權補將校。奏可。 又按《志》,福 建路槍仗手,元豐元年,轉運使蹇周輔言,「廖恩為盜, 以槍仗手捕殺,乃有冒槍仗手之名。乘賊勢驚擾村 落,患有甚於廖恩者。」詔犯者特加刺配。周輔請額定 槍仗手人數,歲集閱之。下其章兵部,兵部請依保甲 法編「排。罷舊法,以隸提刑司。居相近者五人為小保, 保有長,五小保為一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副保正。 具教閱、捕盜賊、食直等令頒焉。總一萬二百人有奇, 以歲之農隙,部使者分閱,依弓手法賞之。」 又按《志》: 元豐元年,翰林學士權判尚書兵部許將修《開封府 界保甲敕》成書上之,詔皆頒焉。 又按:《志》:元年,知鄂 州王韶言,「乞自今逃亡配軍為盜,聽捕斬賞錢。」詔坐 條劄韶照會,如所犯情重,罪不致死,奏裁。 又按《志》: 元豐元年,詔以馬軍遷上軍。上軍選諸班者,並馬射 弓一石力。諸班直槍弩手闕,選親從親事官,餘並選 捧日龍衛弓箭手。 又按《志》:元豐元年,詔禁軍排連 者,三分其人,以其一取立功,額外人二分,如令簡試。 十二月,詔「諸軍軍使都頭以下並充兵額,正副指揮 使以上置於額外,軍行則分押諸隊。」又詔:「內殿直以 下、諸班直闕,按籍闕二分者,虛其闕四之一,二分以 上亦如之,不及二分補其半。餘並闕之。」

元豐二年,分涇原路兵為十一將。詔立河北、陝西、兩 廣諸州及府界大保長教閱法,又增置土兵、勇捷兩 指揮於京西,於岷州置監牧指揮,其永濟軍以千人 為額。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秋八月辛丑。分涇原路兵為 十一將 按《兵志》:「元豐二年計議措置邊防所言,以 涇原路正兵漢番弓箭手為十一將,分駐諸州。從之。」

又按《志》,「二年,中書樞密院請河北陝西義勇保甲。」

皆如諸軍誦教閱法。從之。 又按《志》:二年詔:廣惠、潮、 封、康、端、南恩七州皆並邊,外接蠻徼,宜依西路保甲 教習武藝。時又詔:虔州槍仗手以千五百,撫州、建昌 軍鄉丁、關軍槍仗手各以千七百為額,監司以農隙 按閱武藝,如廣東制。 又按《志》:二年,廣西經略司言: 「團結邕欽峒丁為指揮一百七十五,籍武藝上等一 萬三千六百七人。」詔下諸臣獻議措置峒丁事,付曾 布參酌損益,創為規畫,務令詳盡,便於施行。布乃請 令鎮砦監押、砦主,同管轄兵甲使臣與巡檢等,分定 州峒總制,立賞罰懲勸。增置都巡檢使兩員,分提舉, 及增首領丁壯,歲閱之,以武藝絕倫者聞,量材補授。 詔增都巡檢使二員,餘下熊本擇其可者「施行之。」 又按《志》:二年,福建路槍仗手立法,聽自置兵械寄於 官,遇捕盜乃給數外置者從私有法。 又按《志》:「二年, 詔虔州槍仗手五百三十六人,撫州建昌軍鄉丁關 軍各千七百七十八人,為定額。每歲農隙,輪監司提 舉司官按閱武藝,以備姦盜。」從前江西轉運副使蔣 之奇之請也。 又按《志》:二年十一月,始立「府界集教 大保長法,以昭宣使、入內內侍省副都知王中正、東 上閤門使狄諮兼提舉府界教保甲大保長,總二十 二縣,為教場十一所,大保長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 每十人一色事藝置教頭一。凡禁軍教頭二百七十, 都教頭三十,使臣十,弓以八斗、九斗、一石為三等,弩 以二石、四斗、二石」、七斗、三石為三等,馬射九斗、八斗 為二等,其材力超拔者為出等。當教時月給錢三千, 日給食,官予戎械戰袍,又具銀楪酒醪以為賞犒。 又按《志》:「元豐二年,又增置土兵勇捷兩指揮于京西, 額各四百人,唐州方城為右第十一,汝州襄城為左 第十二,凡馬軍十二指揮,忠果及土軍共十二指揮。」

又按《志》。二年二月,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岷

「州床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軍砦,乞置牧養十監, 募兵為監牧指揮。其營田,乞依官莊例,募永濟卒二 百人,其永濟卒通以千人為額。」從之。七月,沿邊安撫 司言:「北邊州軍主管刺事人乞給錢三千,選募使臣 職員或百姓為之,以鉤致敵情。仍選通判及監官考 其虛實,以行賞罰。」從之。是年,以兗、鄆、齊、濟、濱、棣、德、博 民饑,募為兵,以補開封府界、京東西將兵之闕。 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