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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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志》:二年,雲騎軍闕二千一百,以雲捷等軍補之。 元豐三年,詔弓箭手如正軍法。以馬步軍司燕達言, 增補退軍闕額。又涇原募勇敢如鄜延路額,及立團 教保丁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三年詔:「凡弓箭手 兵騎各以十人為隊,置引戰旗頭、左右傔旗及以本 屬酋首將校為擁隊,並如正軍法。」蕃捉生、蕃敢勇、山 河戶亦如之。凡募弓箭手、蕃捉生、強人、山河戶,不以 等樣第募。有保任年十七以上,弓射七斗,任負帶者。 鄜延路新舊蕃捉生,環慶路強人、諸路漢弓箭手,鄜 延路歸明界保毅蕃戶弓箭手皆涅於手背。 又按 《志》:三年,詔五路轉運提舉官巡歷所至,按閱見教義 勇保甲不如法者,牒提點刑獄司施行。 又按《志》:三 年,詔府界諸路將下闕禁軍萬數,有司其速募之。又 詔河北水災闕食民甚眾,宜寄招補軍。 又按志:三 年六月,權主管馬步軍司燕達言「內外就糧退軍二 十一指揮八千餘人,以禁軍小疾故揀退及武藝淺 弱人配填,既不訓練,又免屯戍,安居穴食,耗蠹軍儲。 若自今更不增補,庶漸銷減。候有闕,依禁軍選募教 習武藝,不數年閒退軍,可盡變銳士。內奉錢七百者, 減為五百,依五百奉錢軍等杖招揀。」從之。仍詔上四 軍退軍改作五百奉錢軍額。八月,殿前、步軍司虎翼 十指揮出戍歸營,閔其勞苦,詔並升補為神勇指揮。 廣西路經略司言:「雄略、澄海指揮闕額,請以諸路配 送隸牢城卒,所犯稍輕及少壯任披帶者選補。」從之。

又按《志》:元豐三年,詔涇原路募勇敢如鄜延路,以

「百人為額。」自是以後,蕃部益眾,而弓箭手多蕃兵矣。

又按《志》:三年六月,詔軍士民兵逃亡隨軍效用,若

首獲並械送所屬,論如法。雖立戰功不賞,仍不許以 功贖過,令隨軍榜諭。 又按《志》,元豐中,或請遣陝西 路騎軍五七百戍桂林者,詔遣在京軍馬以戍之。 又按《志》:三年,大保長藝成,乃立團教法,以大保長為 教頭,教保丁焉。凡一都保相近者,分為五團,即本團 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以大保長藝成者十人 袞教,「五日一周之,五分其丁,以其一為騎,二為弓,三 為弩。」府界法成,乃推之三路,各置文武官一人提舉。 河北則狄諮、劉定,陝西則張山甫,河東則黃廉、王崇 拯,以封樁、養贍義勇、保甲錢糧給其費。是歲,引府界 保甲武藝成,帝親閱,錄用能者,餘賜金帛。 又按《志》, 三年,詔荊南雄略軍十二營南戍,瘴沒者眾,「其議優 恤之。軍校子孫降授職,有疾及不願為兵,若無子孫 者,加賜緡錢;軍士子孫弟姪收為兵,並給賻。除籍後 仍給糧兩月。即父母年七十已上無子孫者,給衣廩 之半終其身。」哲宗即位,悉依舊制。

元豐四年,詔東南團結諸軍為十三將。以經略司都 經制言,「許涇原等路弓箭手收地別募,改開封五路 義勇為保甲。」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四年春二月己卯,分東南團 結諸軍為十三將。 按《兵志》:元豐四年,涇原路經略 司言,「本路弓箭手闕地九千七百頃,渭州隴山一帶 川原陂地四千餘頃,可募弓箭手二千餘人,或不願 應募,乞收其地入官。」熙河路都經制司言,「乞依熙河 舊例,許涇原、秦鳳路、環慶及熙河路弓箭手投換,仍 帶舊戶田土耕種,二年即入收官,別招弓箭手。」皆從 之。 又按《志》,四年蒲宗孟言,乞開封府五路義勇並 改為保甲。自此以次行於諸路矣。 又按《志》,四年改 五路義勇為保甲。狄諮、劉定部領澶州集教大保長 四百八十二人,見於崇政殿,召執政賜坐閱試,補三 班借職差使。借差凡三十六日,餘賜金帛有差。遷諮 四方館使,定集賢校理。又詔曰:「三路見訓民兵,非久 什長藝成,須便行府界團教之。錢糧官吏並如畿縣, 未知及期能辦與不,若更稽延日月,必致有誤。措置 大法,可令承旨取索會校之。」其年,府界、河北、河東、陝 西路會校保甲,都保凡三千二百六十六,正長壯丁 凡六十九萬一千九百四十五,歲省舊費緡錢一百 六十六萬一千四百八十三,歲費緡錢三十一萬三 千一百六十六,而團教之賞,為錢一百萬有奇不與 焉。凡集教、團教成,歲遣使,則謂之「提舉按閱」,率以近 臣挾丙侍往,給賞錢,按格令從事。諸路皆以番次藝 成者為序,率五六歲一遍,獨河東以金帛不足,乃至 十一歲。上以晉人勇悍,介遼、夏閒,講勸宜不可後,詔 賜緡錢十五萬。時繫籍義勇、保甲及民兵凡七百一 十八萬二千二十八人云。保甲立法之初,故老大臣 皆以為不便,而安石主議甚力,帝卒從之。今悉著其 論,難使來者攷焉。帝嘗論租庸調法而善之,安石對 曰:「此法近井田。後世立事粗得先王遺意,則無不善。 今亦無不可為,顧難速成爾。」及帝再問,則曰:「人主誠 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謂害者,制法而加于兼併之 人,則人自不敢保過限之田;以其所謂利者,制法而 加於力耕之人,則人自勸于力耕,而授田不能過限。 然此須漸,乃能成法。使人主誠知利害之權,因以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