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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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題准山西製雙輪兵車,各將官將步兵,給火 器防守本路 江西防守。四十年,題准「江西永豐、上 饒二縣,平洋、銅塘地方,當閩浙交界,礦賊盤據,將福 建浦城,浙江常山、江山三縣并所屬盆亭、谿源、高泉、 仙霞、小竿諸巡檢司,悉聽江西分守湖東道管轄。如 遇盜賊生發,督兵擒捕」,仍移文建、嚴、金、衢、溫、處兵備 守巡各道,發兵援勦。

嘉靖四十一年,定「各鎮防守京營班操。及在外巡捕 南京陵軍」諸制。

按《明會典》:「薊鎮操練,嘉靖四十一年,增置遊兵三百 名,與原五百名共八百名,屬巡撫標下,專備有警巡 防。 入衛兵,嘉靖四十一年,令山西民兵三千,免其 入衛,每歲每名量徵工食銀五兩,解薊鎮軍門及密 雲道修造盔甲器械。」 甘肅城堡,「嘉靖四十一年題 准西南寺與靖邊南山添築墩臺,紅城子關設水門, 平川」北改築邊牆, 貴州防守。嘉靖四十一年題准 貴州施秉一縣,切鄰四川容山土司,將偏橋衛哨軍 一百九十名,改撥本縣,與同原設哨軍二百五十名 相兼防守。清浪守備移駐本縣,就令統領前軍,不時 訓練,仍聽清浪參將節制, 凡輪操。四十一年議准 今後每軍止許存留安家米兩箇月,其餘盡數差官 解部,委司官督同領班都司給散。又議准:班軍赴京, 照例赴部點名,隨發各營收操。下班之日,亦聽部點 放。各營將官,不許擅自收放,差撥役占。凡行糧文冊, 俱令該管都司攢造送營,給赴戶部關支。內有逃故, 查明扣除。 凡在外巡捕,嘉靖四十一年題准,凡沿 邊沿海及腹裡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者,及衛所 自住一城者,若遇大寇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能固守, 或棄城逃走,或開門延賊,致賊進入,殺虜男婦三十 人以上,燒毀官民房屋者,衛所掌印官與專一捕盜 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其府州縣掌 印官及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者,不能竭力協守, 俱起送吏部降一級別用。其餘府州縣,不分各邊腹 裡,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若有前項失事, 掌印捕盜官,俱比照「牧民官激變良民因而失陷城 池」律斬。其自來不曾建立城池,與雖設有城池被盜 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事出不測,雖有前項 失事,俱不得比用此律。守巡兵備止於參究治罪,量 事情輕重,臨時奏請定奪。 又按《會典》,凡南京陵軍, 四十一年題准,孝陵衛正軍五百名,專聽神宮監差 撥。其餘丁一千七百四十九名,仍行把總官管領,居 常隨營操練,有警專護陵寢,不許混同營兵一體調 撥。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各軍陞賞各鎮防守、又京營訓 練諸制」、及優處官軍、查覈巡捕之例

按《明會典》,「凡哨夜軍丁,四十二年題准,果能傳報的 實,防守有賴各邊者,陞世襲一級。薊鎮、獨石者,陞世 襲二級。被殺者,各邊陞世襲一級,賞銀五兩、布五疋。 薊鎮、獨石陞世襲二級,賞銀十兩、布十疋。如虛捏誤 事者,以軍法重治。」 四十二年令,夜不收,被賊殺死 者,巡撫冊奏,本部即查議陞職,不必再行查勘,優恤 銀兩照例速給。如無子孫者,官為斂葬。每年終,都司 官於鎮城無祀壇內致祭。 凡查覈功次,四十二年, 令各處巡按御史,今後勘報功次,大功限兩月以裡, 小功限一月以裡,不許稽遲。 凡寇中逃回人口,嘉 靖四十二年題准,有自寇中逃回,能率其黨類歸順 者,計其眾寡,以次犒賞。如十人即與小旗,百人即與 百戶,三十名口以上者與做冠帶總旗,仍各給官銀 三十兩安家,就令管束降眾,隨營截殺,願歸者應付 還家。 又按《會典》:「薊鎮防守,嘉靖四十二年議准各 路兵馬,東自山海關起,西至鎮邊城止,二千一百十 四里,分為十路:第一路石門寨,第二路燕河營,第三 路太平寨,第四路馬蘭谷,第五路牆子嶺,第六路古 北口,第七路石塘嶺,以上七路,副、參、遊、佐提調分守, 而以薊鎮總兵領之。第八路黃花鎮,第九路居庸關, 第十路鎮邊城,以上三路,亦副、參、遊、佐、提調分守,而 以昌鎮總兵領之。」 薊鎮募調兵,嘉靖四十二年,令 副、參、遊、守、提調等官,許自募家丁,報名在官,一體給 糧 入衛兵。四十二年,令山東民兵三千,免其入衛。 有馬者每名徵工食銀十二兩,無馬者每名徵工食 銀七兩,每年共二萬六千兩,解赴薊鎮,為造軍器犒 軍士之用。又令山東、河南將民兵工食,每名增銀二 兩,連原額解赴薊、遼軍門,查給各官家丁口糧。 嘉 靖四十二年題准宣府四海冶迤南渤海所建墩防 守, 福建防守,嘉靖四十二年,議准行各該兵備并 府州縣,通將闔省民壯、巡司弓兵,酌量存留一半,以 為護守巡緝之用,其餘精壯正丁,解赴省城,合營訓 練,以次漸減客兵。 山東防守,嘉靖四十二年,議准 將曹、濮、沂州二道壯快,分為四枝,二枝為前營,撥與 原管把總統領;二枝為後營,常川在各道操練,緝捕 盜賊。又議准山東民兵,自四十三年正月為始,務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