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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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今見存者惟一千八百餘名。將該衛正軍選取五 百名,精壯餘丁選取二千五百名,共三千名,專一食 糧差操。仍添委將官,於近營內設法訓練,並不許奉 祀內臣干預,亦不許指以栽種為名,妄行掣取。以後 雖地」方平寧、不許廢撤

嘉靖三十五年定「斬賊功」賞格,及京營勾補操軍、南 京金川門等防守。

按《明會典》,凡倭賊,嘉靖三十五年議准,「凡水陸主客 官軍民快,臨陣擒斬有名真倭賊首一名顆者,陞實 授三級;不願陞者賞銀一百五十兩;獲真倭從賊一 名顆并陣亡者,陞實授一級;不願者,賞銀五十兩;獲 漢人脅從賊一名顆者,陞署一級,不願者賞銀二十 兩。」如在海洋遇賊,有能邀擊沈溺船隻,或追逐登山, 「使賊不得近港。如賊已近港,有能奮勇堵截,使賊不 得登岸。如賊已登岸,有能衝鋒破陣,奪其聲勢,或追 出境,或逼下船,使地方不致被禍,或所部兵少而擒 斬多者,均以《奇功》論。」 凡舉監生員吏承人等獲功, 嘉靖三十五年奏准凡有官員舉監生員義民人等, 督領家丁赴軍門,隨賊截殺,得獲功次,及仗義輸粟 濟軍者,俱聽軍門及撫按官臨時酌擬奏請,從厚陞 賞。至於耆民統領沙兵,或屬把總,或屬府縣官管轄, 其所獲功次,仍照部下功論擬陞賞。 又按《會典》,凡 輪操,三十五年議准鳳陽、山東、河南不到班軍,每名 追銀三兩六錢,以備募夫之用。行中都、山東、河南撫 按官嚴行兵備都司,督責「各衛所掌印官清查原額 官軍,督發赴班。有逃亡事故,即將城操軍餘,及衛所 雜差人役,暫行撥補。一面行清軍官著實勾補,務足 原額。應支官糧,及時支給預支糧銀,隨軍起解。以後 少軍,衛所掌印官三分以上問罪住俸;五分以上問 罪,降一級;八分以上問罪,降一級,調發別衛。都司掌 印官五分」以上,參問住俸。八分以上,一體降級。皆以 實在軍數為主,逃亡者不在數內。如果照數點發齊 足,中途不到者,領班都司并劄付官,亦照前都司衛 所掌印官例行。如有受財賣放、贓多罪重者,仍照律 例問擬,俱聽戎政衙門參行兵部提解,來京究問。 凡京城巡捕。嘉靖三十五年題准、兵部劄委司官一 員,督同巡捕參將,在工部鐵廠,將巡捕官軍常川操 練。 又按《會典》,嘉靖三十五年題准,「南京金川門等 處,無兵專守,將浦子口指揮量加署都指揮僉事,換 給敕書,令其調提金川、上元、佛寧、觀音四門官軍,操 練防守。」

嘉靖三十六年題准、「都督俸糧、軍職憑限。」又定南京 防守營操官軍、及南京較閱武藝之例

按《明會典》,「凡五府帶俸都督僉事俸糧,嘉靖三十六 年題准,除原係軍功陞授,及皇親特陞實授者,俱照 舊關支外,其餘推陞署職,止照原職。指揮等官,於原 衛所關支,其柴薪銀兩,於本府關支。」又題准:京營各 帶府銜署職,俸糧只照原職,於本府關支。其各處總 兵官,俱照前例,於原衛關支。 凡軍官給憑,嘉靖三 十六年,令兵部推用將官,酌量地方遠近,定立期限。 如有過違,巡按御史查參究治。 又按《會典》:「南直隸 防守」,嘉靖三十六年議准,將瀋陽右衛官軍,照舊隸 屬南京兵部,如遇江北地方有警,許鳳陽撫按官督 調防禦。 凡優處官軍,嘉靖三十六年題准,五城兵 馬司,凡遇在京各衙門詞訟,係干營操官軍,除人命 強盜重情外,其餘小事輕犯,或干證應審,俱要具申 該營,散拘審問,早為發落。毋得輕易監禁,致妨差操。 違者聽兵部及戎政大臣參究。 又按《會典》,「凡南京 較閱武藝。」嘉靖三十六年題准:「南京武職,多竊慕儒 術,曠廢武藝。以後春秋二季,將掌印、僉書、管屯指揮 較閱射箭,分別賞罰。至五年考」選軍政,并遇有把總、 掌印、僉書員缺,即以射藝優長者取補。其運糧回還 官員,及各衛不拘軍政、雜差、千百戶等官,俱要教習, 一體作養。見任官員不堪作養者,革去管事雜差。 又按《會典》,嘉靖三十六年題准,置造快鎗及鉛彈火 藥,給主客官軍。此置鎗彈之始。

嘉靖三十七年、奏定薊鎮募調兵制。又准驗補新軍、 聽征官軍、及京城巡捕諸例

按《明會典》:「薊鎮募調兵,嘉靖三十七年題准,薊鎮自 於密雲、昌平、永平、遵化、通州募兵一萬五千,河南民 兵悉免入衛,止解銀七萬五千兩赴薊州給各兵安 家。」又議准,將昌平一枝隨衛食糧,革安家銀,通州一 枝改入京營。其密雲、永平、遵化三枝係土著者,止歲 給銀五錢, 凡選補。三十七年議准,驗補新軍,清勾 故絕,俱要細查應補正身,方准行查取結,各衛所不 得扶同驗送。如或作弊,該管指揮千百戶連坐。 凡 聽征人馬,三十七年題准,聽征官軍三萬五千員名, 防秋三箇月。每員名行糧,每月四斗五升。又議准,三 大營聽征官軍,有逃故者,就於本營取補,如本營無 精壯者,取之。各衛餘丁及解到新軍,不許隔營充調、 以滋影射。致使錢糧馬匹難以稽查。 凡京城巡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