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5 (1700-1725).djvu/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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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更代,卻還本軍,則其事勢自然不敢退惰,而州兵 之未消者,亦得以激厲增進,乃為長久之計。今不慮 此,反令州郡泛行招刺。若守將不得其人,則適足以 資其賣鬻之姦,而空耗衣糧,重傷民力,又未論也。至 於寄招之令,則棄子弟素習之技,而取浮浪無能之 人,尢為非計。似聞軍中向來以不堪用,嘗奏罷之,數 年之閒,州郡得以少息勞費,不知今日有何急切而 忽取,此已棄之繆策而復行也。往在」南康日,見隆興 所發之人全船遁去,并與部轄掌事者皆不復還,移 交鄰郡,搜捕甚急。此等之人設使到得軍中,亦豈復 堪倚仗也?竊謂此二事者,在帥司亦合申請,更以書 曉諸公,必不得已且罷寄招,而稍遞增禁軍本等及 大等第斗力,必使及格,方許收刺。仍於逐年奏帳本 名之下,各注「斗力不測,點名抽喚,令赴帥司按拍」,則 猶庶幾其或可用也。此閒子弟投募者眾,因限以必 及次高彊斗力,乃收,而來者亦不少,此亦已試之驗 也。與趙帥

馬端臨文獻通考

《論秦銷兵》

按:班史以銷鋒鏑、弛武備為秦之所以亡,山齋因而 發明其說。然愚以為秦之亡,非關於兵弛也。當時盡 吞六雄,威震六合,彼胡越僻在蠻裔,豈能為纖芥之 害而發百萬之師以戍之?驪山、阿房之役,又復數十 萬健卒壯士,虛耗於無用之時,糜爛於不切之役,蓋 側目倒戈相挺而並起者,皆秦兵也。《史記》言「先是諸」 侯吏卒繇使屯戍過秦中者,秦中吏卒遇之多無狀, 及章邯以秦軍降諸侯,諸侯吏卒乘勝多奴隸使之, 輕折辱秦吏卒,秦吏卒多怨,竊言曰:「章將軍等詐吾 屬降諸侯,今能入關破秦,大善;即不能,諸侯擄吾屬 而東,秦又盡誅吾父母妻子,奈何?」諸將微聞其語,以 告項羽,羽乃盡坑秦卒二十餘萬人。夫此二十萬人 者,即十餘年前王翦、王賁等將之,以橫行天下,誅滅 六雄者也。國有興廢,而士心之勇怯頓殊,異哉!然章 邯之降也,特以畏趙高之讒二世之誅,而其兵固非 小弱,亦未嘗甚敗衂也。而此二十萬人者,亦復弭耳 解甲而曾無異辭,雖明知必蹈禍機,反幸諸侯之入 關以紓禍,所謂寡助之至。親戚叛之者歟。

《論漢三更》

按《漢書》如淳注言「更有三品。」切詳其說,卒更者,正身 供正役也。「踐更者以錢雇直,所直者內地,其役一月, 其錢則不行者自以雇代行者;過更者亦以錢雇直, 所直者邊疆,其役三日,其錢則不行者輸之縣官,縣 官以給代行者。」但所謂一歲而更者,恐是併往回行 程言之。遠戍且以兩月為行程,則每歲當役者十月。 如是踐更,則是一人替九人之役;如是過更,則是一 人替九十九人之役。夫戍邊重事,而百人之中行者 纔一人,則兵之在戍者無幾矣。然《晁錯傳》明言「遠方 之卒守塞,一歲而更」,則似明立此法,非是併行程及 雇募而言,殊與「三日」之說背馳。切意一歲而更,是秦 以此待謫戍者,本非正法。及其窮兵黷武,則雖無罪 者及元係復除者,皆調發之,而儕之謫戍矣。漢初亦 遵其法,後來乃著令,「有罪者乃戍邊一歲,而凡民之 當戍者不過三日。若不願行者,則聽其出錢,縣官以 給戍者,為過更之法耳。」

《論後魏銷兵》

按:先儒因高歡之言,以為「當時不能伸張彝之冤酷, 殲羽林之驕橫,可以見魏政之不綱。」然愚嘗考之,拓 跋氏起自雲、朔,據有中原,兵戎乃其所以為國也。「羽 林虎賁則宿衛之兵,六鎮將卒則禦侮之兵,往往皆 代北部落之苗裔,其初藉之以橫行中國者,自孝文 定鼎伊、洛,矯枉過正,崇文鄙武,六鎮兵卒多擯抑之」, 邊任寖輕,外裔內侮,魏之衰弱,實肇於此。任城、廣陽 二王之言可見當時為國遠慮者,正當少遵創造之 規,優假介胄之士,以救其偏。而彝復欲排抑武人,不 預清品。且當時幼主尸位,政出房闥,選舉無章,賢否 混雜。所謂「清品」,豈皆佳士,而獨欲擯羽林、虎賁,使不 得預乎?軍士賊殺大臣而不能討,紀綱隳矣。然彝父 子謀之不臧,固有以取死也。

《論元祐罷保甲不得其道》

按:「籍民為兵,古法也,雖唐府兵猶然。今熙寧之保甲, 則無益而有害。言其無益者,則曰田畝之民不習戰 鬥,不可以代募兵;言有害者,則曰貪汙之吏並緣漁 獵,足以困百姓。」然民之未諳者,可以教練而能,而吏 之為奸者,則雖加之禁戢而不能止。故元祐諸賢議 更《化瑟》,而必首欲罷此者,以其厲民也。今觀呂陶之 言,以為民之貧富,不係丁之多少,而教與不教,有幸 與不幸,遂令人戶五等以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雖 三丁以上並免教,然則豈貧者不堪為兵,獨富者堪 為兵乎?蓋所取必五等以上與田及二十畝者,非取 其堪為兵也,特以其稍有資力,堪充污吏之誅求耳。 蓋介甫所行,刻核亟疾之意多,慘怛「忠厚之意少,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