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6 (1700-1725).djvu/1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食。其亡妻者,官買予之。敵人入,驅而能止其所驅者, 以其半予之,縣官為贖其民。如是則邑里相救助,赴 敵不避死,非以德上也,欲全親戚而利其財也。此與 東方之戍卒,不習地勢而心畏敵者,功相萬也。」以陛 下之時,徙民實邊,使遠方亡屯戍之事,塞下之民父 子相保,亡係縲之患,其與秦之行怨民,相去遠矣。

「臣按今西北緣邊一帶遼東、宣府、寧夏、甘肅四處無有州縣,而大同、延綏、涼洮等處皆有人民及番族,今亦編其丁壯與軍伍相兼守禦。然其民既已供賦役而又使之備戰陳,有事之時暫用之可也,無事之時一體與軍常操,似非人情所堪。臣請下山西、陝西二布政司,凡極邊去處,如大同、延綏民有願自投軍者」 ,免其戶糧十二石,就以為月糧,官不復支給。其本戶糧原數不及者,以同里人戶糧足其數。其近邊去處在千里而近者,有願投軍者亦如之。免糧之外,別免本戶敷科及凡雜役,俾其供送。凡投軍者,加以「義勇」 之名,俾其自備鞍馬、器械、糗糒,隨軍征調,死不勾丁,有願替者聽。似亦良便。

錯又言曰:「陛下幸募民相徙,以實塞下,使屯戍之事 益省,輸將之費益寡,甚大惠也。下吏誠能稱厚意,奉 明法,存恤所徙之老弱,善遇其壯丁,和輯其心而勿 侵刻,使先至者安樂而不思故鄉,則貧民相募而勸 往矣。臣聞古之徙遠方以實廣虛也,古之置邊縣以 備敵也,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民所以輕去故鄉而 勸之新邑,使五家為伍而至於十連一邑,生死相卹, 室屋完安,所以使民樂其處而有長居之心。居則習 於射法,出則教於應敵。故卒伍成於內,則軍政定於 外。服習收成,勿令遷徙,幼則同游,長則同事。夜戰聲 相知,則足以相救;晝戰目相見,則足以相識;驩愛之 心足以相死。而勸以厚賞,威以重罰,則前死不還踵 矣。」所徙之民,非壯有材力,但費衣糧,不可用也。雖有 材力,不得良吏,猶亡功也。陛下絕匈奴不與和親,臣 竊意其冬來南也,壹大治之,則終身創矣。欲立威者, 始於《折膠》,來而不能困,使得氣,後未易服也。

臣按:晁錯之策欲募民相徙以實塞下,又欲置邊縣以備敵,然今日諸邊見有列屯坐食之兵不須召募,舊有衛所營堡之制不須置縣,但其所謂「五家為伍」 ,合於古法,今不必以家為伍而以五人為伍,使其自相聯屬,或其戚屬、或其交契,從其所好,官府因而什伍之,方其係籍食糧各仍其舊,惟於操練征調之際則用伍法焉。每伍同一字號,以一人為首。呼兵首則五人必與偕。所聚集之處,如錯所謂。居則習為射法,出則教於應敵。起止相隨而暫離者有禁,器用相共而自私者有罪。中有嫌隙者,許其明白告官而離合之。匿怨而貌從者,同伍知而不告罪。同伍中不許飲博,惟合伍校射方許飲酒。遇有寇至,則因其人之多寡而遣吾卒以應之。彼以十人來,吾以十人應之;彼以百人來,吾以百人應之。吾之所謂「十與百」 ,蓋以伍為卒,十人乃五十人,百人乃五百人也。寇非大至,不以大眾。

武帝時,發天下七科,謫出朔方。

張晏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婿三,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

臣按:武帝發天下七科譴,一曰吏有罪,秦始皇謫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即此科也;二曰亡命,三曰贅婿,四曰賈人,即秦始皇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擊南越也;五曰故有市籍與夫父母有市籍、大父母有市籍,是三者皆賈人之類也。武帝此七科,先儒謂其因秦人之舊,蓋兵出於農固有定籍,故於定籍之外立此七科。「吏有罪者席其故官,亡命者去其鄉土,贅婿者托於婦家,賈人以下皆身不在農畝。」 是七者皆非調發所及,故謫之。此雖非先王令典,然亦可以制伏姦人,使皆為國禦寇,而亦寬農實邊之一助也。

明帝永平八年,詔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罪一等, 勿笞,屯朔方、五原之邊縣。後又詔「詣邊者妻子自隨。」

臣按:此秦、漢以來謫有罪者戍邊之始,蓋置惡人於荒僻之地以禦魑魅,古典也。秦始皇謫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漢武帝謫吏有罪者出朔方,其來遠矣。但有罪繫獄者人非一等,有農民、有游民與夫工商吏卒不一類焉。彼夫農工商賈平日習勞苦事役作之人用以戍邊,無不可者,若夫名為士流、繫宦籍者率多柔軟脆弱之人,平日呻吟呫嗶,不經勞役,一旦使之被堅執銳,以從事隊伍之間,以禦強敵,用此以儆眾庶,固為可矣,其如誤國計何?況邊塞之地,餽餉為難,內地米一斛至邊,計其費不止三斛也。乃歲苦內地良民,運三十斛米以養一無用之人,無乃非計歟?必欲重困罪人,使彼知警,豈無別策而必用此乎?

明帝以後,又歲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出戍,聽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