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6 (1700-1725).djvu/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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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兵亦不患其不足矣。」

《申明賞罰以勵人心疏》
王守仁

據江西按察司整飭兵備帶管分巡嶺北道副使楊 璋呈:伏睹《大明律》內該載「失誤軍事條,領兵官已承 調遣,不依期進兵策應,若承差告報軍期而違限,因 而失誤軍機者並斬。」「從軍違期條,若軍臨敵境,託故 違期,三日不至者斬。主將不固守條,官軍臨陣先退 及圍困敵城而逃者斬。」此皆罰典也。及查得原擬直 「隸、山東、江西等處征勦流賊陞賞事例,一人并二人 為首,就陣擒斬以次劇賊,一名者五兩,二名者十兩, 三名者陞實授一級,不願者賞十兩,陣亡者陞一級, 俱世襲,不願者賞十兩。擒斬從賊六名以上至九名 者,止陞實授二級。餘功加賞不及六名,除陞一級之 外,扣算賞銀。三人、四人、五人以上,共」擒斬以次劇賊 一名者,賞銀十兩;均分從賊一名者,賞五兩。均分領 軍把總等官,自斬賊級,不准陞賞。部下獲功七十名 以上者,陞署一級;五百名者,陞實授一級,不及數者, 量賞一人。捕獲從賊一名者,賞銀四兩,二名者賞八 兩;三名者陞一級。以次劇賊一名者,陞署一級。俱不 准世襲,不願者賞五兩。此皆賞格也。賞罰如此,宜乎 人心激勸,功無不立。然而有未能者,蓋以賞罰之典 雖備,然罰典止行於參提之後,而不行於臨陣對敵 之時;賞格止行於大軍征勦之日,而不行於尋常用 兵之際故也。且以嶺北一道言之,四省聯絡,盜賊淵 藪。近年以來,如賊首謝志珊、高快馬、黃秀魁、池大鬢 之屬,「不時攻城掠鄉,動輒數千餘徒。每每督兵追勦, 不過遙為聲勢,俟其解圍退散,卒不能取決一戰者, 以無賞罰為之激勸耳。合無申明賞罰之典。今後但 遇前項賊情,領兵官不拘軍衛有司,所領兵眾,有退 縮不用命者,許領兵官軍前以軍法從事;領兵官不 用命者,許總統兵官軍前以軍法從事。所統兵眾,有 能對敵擒斬功次,或赴敵陣亡,從實開報,覆勘是實, 轉達奏聞,一體陞賞。至若生擒賊徒,鞫問明白,即時 押赴市曹,斬首示眾,庶使人知警畏,亦與見行事例 決不待時,無相悖戾。」如此則賞罰既明,人心激勵,盜 賊生發得以即時撲滅,糧餉可省,事功可見矣。具呈 到臣。卷查三省盜賊二、三「年前,總計不過三千有餘。」 今據各府州縣兵備、守備等官所報,已將數萬,蓋已 不啻十倍於前。臣嘗深求其故,詢諸官僚,訪諸父老, 采諸道路,驗諸田野,皆以為盜賊之日滋,由於招撫 之太濫;招撫之太濫,由於兵力之不足;兵力之不足, 由於賞罰之不行。誠有如副使楊璋所議者。臣請因 是為陛下略言其故:「盜賊之性,雖皆兇頑,固亦未嘗 不畏誅討。夫惟為之而誅討不及,又從而招撫之,然 後肆無所忌。蓋招撫之議,但可偶行於無辜脅從之 民,而不可常行於長惡估終之寇;可一施於回心向 化之徒,而不可屢施於隨招隨叛之黨。南、贛之盜,其 始也被害之民恃官府之威令,猶或聚眾而與」之角, 鳴之於官,而有司者以為既招撫之,則皆置之不問。 盜賊習知官府之不彼與也,益從而讎脅之;民不任 其苦,知官府之不足恃,亦遂靡然而從賊。由是盜賊 益無所畏,而出劫日頻,知官府之必將己招也。百姓 益無所恃,而從賊日眾,知官府之必不能為己地也。 夫《平良》有冤苦無伸,而盜賊乃無求不遂。為民者困 征輸之劇,而為盜者獲犒賞之勤,則亦何苦而不彼 從乎?是故近賊者為之戰守,遠賊者為之鄉導,處城 郭者為之交援,在官府者為之間諜。其始出於避禍, 其卒也從而利之。故曰「盜賊之日滋,由於招撫之太 濫」者此也。夫盜賊之害,神怒人怨,孰不痛心?而獨有 司者必欲招撫之,亦豈得已哉!誠使強兵悍卒足以 殲渠魁而蕩巢穴,則百姓之憤雪,地方之患除,功成 名立,豈非其所欲哉?然而南、贛之兵素不練養,類皆 脆弱驕惰。每遇征發,追呼拘攝,旬日而始集;約束齎 遣,又旬日而始至,則賊捆載歸巢矣。或猶遇其未退, 望賊塵而先奔,不及交鋒而已敗。以是禦寇,猶驅群 羊而攻猛虎也,安得不以招撫為事乎?故凡南、贛之 用兵,不過文移調遣,以苟免坐視之罰;應名勦捕,聊 為招撫之媒;求之實用,斷有不敢。何則?兵力不足,則 勦捕未必能克;勦捕不克,則必有失律之咎,則必征 調日繁,督責日至。糾舉論劾者,四面而起,往往坐視, 而至於落職敗名者有之。招撫之策行,則可以安居 而無事,可以無調發之勞,可以無戴罪殺賊之責,無 地方多事不得遷轉之滯。夫如是,孰不以招撫為得 計?是故寧使百姓之荼毒,而不敢出一卒以抗方張 之寇;寧使孤兒寡婦之號哭,顛連疾苦之無告,而不 敢提一旅以忤反招之賊。蓋招撫之議,其始也出於 不得已,其卒也遂守以為常策。故曰:「招撫之太濫,由 於兵力之不足者此也。」古之善用兵者,驅市人而使 戰,收散亡之卒以抗強梗。今南贛之兵尚足以及數 千,豈盡無可用乎?然而金之不止,鼓之不進,未見敵 而亡,不待戰而北。何者?進而效死,無爵賞之勸;退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