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6 (1700-1725).djvu/9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家,即大夫之有采地者耳。若夫縣鄙,則公卿王子弟所治之地,與《大閱》之縣鄙異也。經稱縣鄙,固有二說,以六遂之中有縣正,有鄙師,故舉縣鄙以名六遂。以小都之田任縣地,而大都在王之鄙,故公卿王子弟所治之地亦以縣鄙名之,是其名則同,其人則異。今攷《大閱》之縣都,知其為公卿王子弟之所治者,以其序在家鄉野之上,由小大之序知之,非特小大之序可知,觀《經》言「各象其名」 ,亦可以見。何則?遂之縣、都統於一遂,不當以各言之。惟都鄙然後可以謂之《各》。蓋各象其名,則知所謂縣者自是小都,所謂鄙者自是大都也。非特茇舍與大閱法制如一,乃若治兵之制亦然。何則?治兵所謂軍吏,即大閱之孤卿與茇舍之帥也。所謂「百官」 ,即大閱之大夫士與《茇舍》之百官也。所謂「師都」 ,即大閱之師都,與《茇舍》之縣鄙也;所謂「鄉遂」 ,即大閱之州里、縣鄙,與《茇舍》之鄉及野也。若夫郊野,則指公邑閒田之吏而已,與鄉遂之郊野異矣。蓋內而鄉遂,外而都鄙,皆有閒田,天子使吏治之,謂之公邑。縣師六官,所謂「甸、稍、郊里之地域」 是也。其地皆在郊野,故總而名之耳。然於大閱、於茇舍皆不預者,非在此不用其兵,在彼不聽乎役也。蓋內而鄉遂,外而都鄙,眾無所不起,則公邑之師,理無不起。而《經》俱不言者,舉內外以包之也。由是言之,周家之制,可指而數,未嘗雜而無辨。

遂以獮田,如蒐之灋,羅弊致禽,以祀祊。

鄭康成曰:「秋田為獮。獮,殺也。羅弊。罔,止也。秋田主用罔中,殺者多也,皆殺而罔止。祊當為方,聲之誤也。秋田主祭四方,報成萬物。《詩》曰:『以社以方 』。」 鄭鍔曰:「秋氣肅殺,故田以殺為主 。」 王昭禹曰:「以物成於秋,所取者眾故也。」 《王制》曰:「鳩化為鷹,然後設罻羅。」 則秋用羅宜矣 。鄭鍔曰:「羅之網物,其取為尢急 。」 王氏曰:「火之利不若車,車之利不若羅。」 賈氏曰:「鄭以『祊』為誤者,祊是廟門之外,惟祭宗廟及繹祭,乃為祊祭。今因秋田而祭,當是祭四方之神 。」 王昭禹曰:「春物始生,故為民祈而祭社;秋物既成,故為民報而祀祊。」

中冬,教大閱。

鄭鍔曰:「《春秋》凡書大蒐、大事、大閱,皆謂事之尢大也。左氏為之說曰:『大閱,簡車徒也。以大司馬觀之,春教以鐃鼓,夏教以號名,秋教以旗物,至冬農隙則合三時所教者大習之,故名曰大閱,奚止簡車徒而已 ?王氏詳說曰:『春辨鼓鐸鐲鐃之用,夏辨號名之用,秋辨旗物之用,至冬則戒眾庶修戰法,而及於旗物鼓鐸鐲、鐃』』」 ,要之,辨鼓鐸者未始無旗物,所謂「以旗致民」 是也;辨旗物者未始無號名,所謂各書其事與其號也。三時之田,各以其所辨者為主耳。

前期群吏戒,眾庶修戰灋。

鄭康成曰:「群吏,鄉師以下 。」 鄭鍔曰:「戰必有灋,灋不修則廢。未閱之前,先戒之使修其灋,如鄉師四時之田,前期簡鼓鐸旗物,修其卒伍之類是也。戰灋既修,然後合眾庶以出田。」

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 為一表。

鄭司農曰:「虞人萊所田之野,芟除其草萊,令車得驅馳。《詩》曰:『田卒汙萊 』。易氏曰:『表以步度之,步長六尺,百步則一為三表,是三表相去二百步,又五十步為一表,則四表為二百五十步矣。大閱必用四表,所以寓王者節制之師,而《大武》之四表實象之。蓋周都西南,一表在南,所謂武始而北出矣』。」 「『振之而駟伐』,則有振鐸作旗之義。歷二表三表而至四表,則再始以著往者也。商都東北,四表在北,所謂四成而南國是疆,復亂以飾歸」 ,則有「鼓退鳴,鐃且卻之義。歷三表二表而復於一表,則樂終而德尊者也。」 大閱亦然。賈氏乃謂後表在北,士卒由後表以至南表,復回身向北以至後表,與《樂記》之言不合。《樂記》言《大武》,則周家一代寓兵之良法,當以《樂記》為正。或謂三表相距各百步,每表各六十丈,何以容大閱之眾?若以開方論,其勢誠窄。若據虞人萊所田之野,則迥野左右,何有紀極?鄭氏謂「左右之廣,當容三軍」 ,此指一旁而言,若左右兩旁,當容六軍,又云「步數未聞」 ,則六軍分行,左右開張,取其容六軍之眾,不以步數拘也。如此則地勢廣袤,豈止容六軍而已 ?李嘉會曰:「必為表者,為進退先後之節,百步則一。宜若不足以容六軍,自後而前,至此百步而止。若後之人不在百步之內,亦何害也?然百步止於六十步者,後有驟趨,不可遠也。」

《鄭鍔》曰:「遇敵之地不一,則教戰之法亦宜不一。」

今以二百五十步為定準,坐作進退,不出四表之中。一旦遇敵,或為員方曲直之陣,或有為鸛為鵝之陣,其何以應變邪?王者之兵,以正取勝,故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