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7 (1700-1725).djvu/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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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離,及雜入別營別隊,違者併該管頭目俱重罪。凡 夜行相遇,即喝問,有答號不得者,擒送辨驗,果是奸 細,照例陞賞。故不答號及見而不擒者,事覺俱治以 重罪。凡軍中遇夜,以各樣大小銅角笛聲為號,不許 聲音相同。各聽號聲,識認隊伍,不許叫營,違者論罪。 但夜閒有喧嘩者,即問所起之處,及左右應聲之人 與該管頭目,皆治以重罪。凡行營須待大營旗纛起 行,或聽駕前銅角聲,各營方許起行。每日下營,量撥 步軍或五隊、十隊,馬軍五隊或三四隊,步軍披甲,馬 軍不摘鞍,伺候長圍及架砲者,布列已定,方許入營 休息。有盜人衣糧諸物,及盜驢馬宰殺,并檢括隱藏 人遺失物者,俱斬。知情實首者給賞,知而不首者同 罪。若收得馬、驢騾垛者,即送該軍轉送大營,召人識 認。如有遺失,被後哨官軍收獲者,收後官治以重罪。 凡各營有失火者,即是與賊逓送消息,并該管頭目 俱重罪。其每日行營,不許在途炊飯,違者并本管頭 目皆斬。下營掘井,必令人監守,不許作踐及占藏自 用。凡軍中有病者,管隊官旗即令醫療,掌藥料官及 醫士常加巡視,不許勒取財物,違者重罪。凡長圍及 坐冷者,須晝夜關防。各營架砲者,務依方瞭望。有灰 塵揚起,人馬往來,若聞哨馬營及四面砲響,即時傳 報。其管事官遇有事隨即飛報,「不許頃刻遲慢。」《凡掠 陣》官臨敵時,視有畏避退後者,即斬之。《紀功過》官,遇 有功者即紀之,有過者即錄之,以憑賞罰。凡臨陣令 內官持象牙牌,視有勇敢當先殺賊,能立奇功頭功 者,即與牙牌收執,徑赴大營,給與勘合,以憑陞賞。凡 軍中有妄談災異及妖言,或漏洩軍機者,皆斬。知情 不首者罪同,首實者重賞。凡見鹿及野馬黃羊諸物, 驚走突入營伍,及望見塵起,及旋風揚沙,野獸騰踏, 及見死馬牛羊與牛羊駝馬遺穢蹤跡,或拾得一應 物件,若男女衣服首飾并文字等項,不論久近,隨即 報知。凡軍行在道,不許圍獵。或遠望似馬非馬,似鹿 非鹿,似人非人,白日見煙,入夜見火,不論是非即報。 凡功次務須實報,有虛誑者重罪。所報實者,給與勘 合,無勘合者,不准陞賞。《凡號令》:總兵官告都指揮,都 指揮告指揮,指揮告千戶,千戶告百戶,百戶告總旗, 總旗告小旗,小旗告軍士。務令遵守。

按《大政紀》,「永樂十二年三月庚寅,車駕發北京。四月 甲辰朔,駐蹕興和。己酉,大閱軍士於沙城。五月癸酉 朔,駐蹕楊林戍,大閱武。」

永樂十三年,敕各省武臣、選兵赴京閱視

按《大政紀》:「永樂十三年十一月,敕諭甘肅、寧夏、大同、 遼東諸守將,及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各都司,中都留 守司,徐、宿、淮、邳、淮安、揚州、武平、歸德、雎陽、潼關諸衛, 選所屬步騎兵,遣能幹指揮、千戶、百戶統領操練,俟 赴北京閱視。」

永樂二十年,大閱兵將於雲州。

按《大政紀》:永樂二十年三月戊寅,車駕發北京。四月 乙卯,駐蹕雲州閱兵。上顧謂侍臣曰:「今從征之士,皆 各處簡擇來者,若不閱習,何以禦敵?兵法:以虞待不 虞者勝。」又曰:「設備於已失之後者,非上策。朕所以慎 重而不敢忽也。」丁卯,大閱諸將。上曰:「兵行同水,水因 地而順流,兵因敵而作勢。水無常行,兵無常勢,能因 敵變化取勝者,謂之神。今先使之習熟行陣,猝遇寇 至,左則左,右則右,前則前,後則後,無往不中節矣。」戊 辰,觀士卒射,有一小旗三發皆中,賜牛羊各一、鈔二 錠、銀碗二。上曰:「重賞則人勸。」是日,上親製《三曲》,俾將 士歌以自勵。

宣宗宣德元年定春秋輪操官軍員名

按「《明會典》:凡輪操,宣德元年,調河南、山東大寧都司、 中都留守司、直隸淮揚等衛及宣府軍士至京操備, 令每歲輪班往來。原額春秋兩班官軍,一十六萬員 名,中都四萬一千九百六十員名。河南一萬四千六 百四十九員名。山東三萬二千六百一員名,大寧七 萬七百九十員名。」

宣德三年,巡邊閱武。

按《明通紀》:「宣德三年八月,車駕巡邊閱武。」

宣德四年,巡邊閱武。

按《明通紀》:「宣德四年七月,上巡邊校獵閱武,尋還京。 宣德十年,令太監王振閱武於京營,又遣羅亨信練 兵莊浪。」

按《大政紀》:「宣德十年七月,命司禮監太監王振偕文 武大臣閱武於將臺,振矯旨超陞隆慶右衛指揮僉 事紀廣為都指揮僉事。十月,擢監察御史羅亨信為 僉都御史,往甘涼莊浪等處練兵備邊。」

英宗正統元年閱武於將臺

按《大政紀》:「正統元年十月望,車駕閱武於將臺,上命 諸將騎射,以三矢為率,受命者萬餘。惟駙馬都尉井 源彎弓躍馬,三發三中,萬人喝采,聲徹天地。上亦大 喜,撤上尊賜之。」

正統十一年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