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7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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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正統十一年十月,閱武近郊。」

正統十四年,定「各省班操日期及《行軍》號令。」

按《明會典》:「凡輪操,正統十四年令外衛輪班京操者, 前班三月還八月到,後班八月還,次年三月到,河南、 山東、北直隸強壯官軍,皆隸前班。」 凡行軍號令,「正 統十四年令每隊伍中立公正掌令官二人,務令頭 目軍士死生相顧,臨陣有進無退。若頭目不顧,軍士 先自退怯者,掌令官即斬其首,別選頭目代之。若軍 士不顧頭目,先自退怯者,許後隊斬,前隊,准常功陞 賞。軍士不勇不進,致頭目失陷者斬。其全隊頭目不 勇不進,致軍士失陷十人者斬首。至二十人者斬首。 不與承襲至三十人及全隊者,斬首,籍沒其家。凡軍 士頭目應斬而有奇功者,量與贖免。其總兵官申令 不明不嚴,致一隊退怯者,罰俸一年,至」三十隊者,降 二級,至五十隊以上者,罷職。全軍退怯者斬。但降敵 者,全家斬首,籍沒財產。行軍之際,有敢搶擄民財至 十貫以上者,斬首示眾。頭目縱容軍士搶擄至十人 者,罷職充軍。二十人以上至全隊者,梟首。營門軍士 並皆處死。軍中及召募新來之人,不知軍法,敢有造 言惑亂人心,阻撓號令,致壞事機者,凌遲處死,籍沒 其家。臨陣在逃及不聽總兵號令者,斬

代宗景泰元年命兵部采用王淳練兵圖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六月乙酉,五軍坐營都督指揮 僉事王淳進《練兵圖》八本,詔兵部同各營總兵官采 用之。」

景泰三年,以京營分立十營團操、名曰「團營。」

按《明會典》:「三大營,景泰三年分為十營。」 又按《會典》, 「景泰初,選大營精銳官軍,分立十營團操,以備警急 調用,名曰團營。每營官軍一萬員名。其提督及坐營 掌號、把總等內外官員,倣三大營之制,而命本部尚 書或都御史一員提督。」 又按《會典》,「凡考閱,景泰三 年,令營操軍士,有納賄買閒者,御史訪察,兵部委官 分行」點視赴操。過限三個月者,軍發邊衛,官降三級、 終身守邊。 凡督理戎政等官。景泰初年、選精兵團 練、以兵部尚書、或都御史領之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五月,立京團營操法。」依會典附三年

于謙以京師兵馬分隸五軍、神機、三千諸營者,雖各有總兵,然不相統一,每遇調遣,選摘湊撥,號令不同,兵將不相識,或至誤事。乃議「揀選諸營馬步官軍一十五萬,分為十營,每營各以都督總領,每五千用都指揮一員,每千又用指揮一員,把總每五百名用指揮十員分管,每隊用管隊二員,常領在營操練。統體」 相維,兵將相識。出征就令原管都督等官統領前去,號令歸一,行伍不亂。「團營」 之設自此始。

景泰四年,遣鄭林操練團營。

按《大政紀》:「景泰四年八月,命兵科給事中鄭林操練 團營軍士。」

英宗天順四年御西苑閱將臣騎射

按《明通紀》:「天順四年十月,上御西苑,閱將臣騎射,令 三營管操侯伯都督指揮皆騎射,以三箭為率,上親 按籍記中否,賜鈔有差。既而試御馬監勇士亦如之。 有畏避不趨事者,罪黜之。自是將士咸加警畏,知所 奮勵云。」

天順八年,復「三大營制,遣御史巡察操軍。」

按《明會典》「三大營之制,天順初罷,八年復置, 凡考 閱。天順八年,差給事中、御史各一員,巡察各營上操 軍士。」

憲宗成化元年定團營會操日期及軍士違犯號令之律

按《明會典》:「凡操練,成化元年,令大營提督官每月二 次赴團營會操,每年二月十五日上操,五月十五日 止,八月十五日上操,十一月十五日止。歇操之日,仍 十日一赴教場點視。」 凡行軍號令,「成化元年令總 兵官出師臨敵,軍士有違犯號令者,聽以軍法從事。」 尋常出哨等項,不許。

成化三年,分京操為十二團營,及令查勘軍冊。 按《明會典》:「三大營,景泰三年分為十營,成化三年分 為十二團營」, 凡考閱。「成化三年,令各營官軍糧冊, 每三年兵部委官同科道官清查,凡軍士有事故者, 每季委官查勘,三個月一開報。操官在逃者,每月類 參。」

按《大政紀》:「成化三年四月,復十二團營,命太子少保、 兵部尚書白圭不妨部事,提督操練。」

成化九年,大閱內苑。

按《明通紀》:「成化九年十月,上閱武於內苑,公侯而下 皆騎射,英國公張懋三發連中,上大喜,賜鈔千貫,白 金五十兩,金帶一束。尋命掌中軍都督府事,提督五 軍營。」

成化十二年,定「班操官軍違限」之例。

按《明會典》,「凡輪操,成化十二年令:輪操官軍,有違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