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7 (1700-1725).djvu/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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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之上者參問。其撥補逃故等項,違兩個月之 上者,解人連坐。若軍士一班不到者,罰班六個月。軍 兩班官一班不到者,發居庸、密雲、山海關,罰班六個 月。軍三班官兩班不到者,發大同、宣府邊衛,罰班一 年。官三班不到者,發邊衛,罰班一年半。」其補班月日, 各另扣算,俱先送法司問罪。畢日免其納鈔杖斷,送 回兵部發遣。自首者,止問《越關》等罪,照例補操罰班, 免發邊衛。若見操再逃一次至三次,應罰操者,比前 例遞減一等。前項自首及該班不到并承批管解捏 故軍職,俱不必參奏,徑自送問。

成化十八年,撥定十二營官軍、聽候調用

按《明會典》:「團營,天順初罷,八年復置,成化初罷,三年 復置,分為十二營。十八年,以邊警,令定撥官軍,聽候 調用。」

奮武營、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號頭一員,把總二十員。所隸「錦衣衛、燕山右衛、府軍右衛、虎賁右衛、和陽衛、大寧前衛、蔚州左衛。」

耀武營所隸「燕山左衛、前衛、武德衛、義勇右衛、忠義後衛。」

練武營所隸「金吾右衛、留守右衛、應天衛。」

顯武營所隸「府軍左衛、羽林左衛、右衛、武功左衛、虎賁左衛、瀋陽左衛、右衛、驍騎右衛、神策衛、興武衛、龍驤衛。」

敢勇營。所隸「羽林前衛、留守中衛、忠義右衛、神武中衛。」

果勇營所隸「旗手衛、濟陽衛、武功中衛、留守後衛、忠義前衛。」

效勇營所隸永清右衛、義勇前衛、神武左衛。鼓勇營所隸彭城衛、金吾前衛、後衛,府軍衛、豹韜衛、神武後衛。

立威營所隸「永清左衛、府軍後衛、龍虎衛、大寧中衛、義勇後衛。」

伸威營所隸「金吾左衛、濟州衛、留守前衛、鎮南衛、寬河衛。」

揚威營所隸武功右衛、府軍前衛。

振威營所隸通州衛、大興左衛、留守左衛、富峪衛、會州衛。

十二營內各分五軍三千、神機三營。「五軍營管內外 馬步官軍,三千營管內外馬隊官軍,神機營管內外 步隊官軍。」

成化十九年,定「點閘操軍、及選軍團操之例。」

按《明會典》凡考閱,成化十九年題准:「今後給事中、御 史點閘官軍,照舊明白,赴營抽隊摘點。如有不到,追 究下落,干礙坐營把總等官,指實參奏。」 凡選補,成 化十九年議准,揀選在京七十七衛官軍,一等者送 團營,二等者送五軍等營各操練。

孝宗弘治元年定衛所班操以都御史提督京營

按「《明會典》、凡輪操。弘治元年、令都司衛所除軍政守 城、管操、管運外。餘分兩班輪操。五年一代、週而復始」

「凡督理戎政官。弘治元年、以都御史提督」 、領敕行

事後以兵部尚書兼「提督。」

弘治六年定「考選操營」號頭。五年一次。

按《明會典》,凡考閱,「弘治六年奏准兵部提督官會同 該營總兵官,通將各營號頭,照依軍政事例,從公考 選,年力精壯、謀勇可取者,存留管事;老病貪婪、誤事 害軍者,黜退差操,另於聽缺并隨伍官員內推補。以 後仍五年一次會考。」

弘治十一年定班操軍官賞罰、及點閘科道官、一年 一換

按《明會典》「凡輪操,弘治十一年題准、官軍依期數足, 聽兵部行巡撫衙門、將掌印官量加獎勵。若違限及 少軍,查例行巡按御史提問,仍監追。軍完解部,獲有 批迴、方許復職 凡考閱,弘治十一年題准、點閘京 營科道官一年一換,不許別項推諉」

弘治十三年,定操軍逃避之例。

按《明會典》,「凡輪操,弘治十三年奏准,輪操官軍,逃在 京城內外潛住者,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官 旗,無力納鈔者,就在原問衙門單衣決打。若逃回原 衛原籍者,以越關論。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各免 決打納鈔。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食糧差 操。」又令該操官員,故行搆訟,不肯赴操者,聽撫按官 「起解赴部發操。如有抗拒,或挾私排陷者,調邊衛帶 俸。」其輪操軍士,沿途劫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 田禾等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其 管操官不行鈐束,并故縱者,參問調衛。 《凡行軍號 令》:「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官軍遇有征調,點選已定,避 難在逃者,依律問斷。若征期已過,發宣」府、獨石等處 沿邊哨瞭半年,滿日回衛。若仍發出征及哨瞭而復 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弘治十四年,選團營馬步三萬聽調。

按《明會典》、「凡聽征人馬。弘治十四年令選團營官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