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7 (1700-1725).djvu/3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有勝負,有賞罰,而行之既久,則又以軍法從事。然議

者必以為無故而動,民又撓以軍法,則民將不安,而 臣以為此所以安民也。天下果未能去兵,則其一旦 將以不教之民而驅之戰。夫無故而動,民雖有小怨 然孰與夫一旦之危哉。

臣按:蘇氏之策,「欲無事之時士大夫皆尚武勇、習兵法,教庶人之在官者以行陳之節,役民之司盜者以擊刺之術,歲終試之,較其勝負以為賞罰,一旦有事,免以不教之民而驅之戰。」 臣竊以為,今天下州郡凡要害處皆設衛所,以養列屯坐食之官軍以為民衛,民既出賦稅以衣食之,而又使之執干戈以從事乎軍旅,則民有辭矣。然則今日官軍之外,民兵不可用與?曰:有事之秋,禍變有必至之理,彼此同之于此。教而用之,非但為國,亦以為民也。彼又將何辭乎?不得已,什伍之以協助官軍,事已即休可也。

蘇軾《倡勇敢之策》曰:「戰以勇為主,以氣為決,天子無 皆勇之將,而將軍無皆勇之士,是故致勇有術,致勇 莫先乎倡,倡莫善乎私,均是人也,皆食其食,皆任其 事。天下有急,而有一人焉奮而爭先而致其死,則翻 然者眾矣。弓矢相及,劍盾相交,勝負之勢未有所決, 而三軍之士屬目于一夫之先登,則勃然者相繼矣。」 《諺》曰:「一人善射,百夫決抬。」苟有以發之,及其勃然翻 然之間而用其鋒,是之謂倡。倡莫善乎私。天下之人, 怯者居其百,勇者居其一,是勇者難得也。捐其妻子, 棄其身以蹈白刃,是勇者難能也。以難得之人,行難 能之事,此必有難報之恩者矣。天子必有所私之將, 將軍必有所私之士。視其勇者而陰「厚之。」人之有異 材者,雖未有功,而其心莫不自異。自異而上不異之, 則緩急不可望其為倡。故凡緩急而肯為倡者,必其 上之所異也。

臣按:蘇軾此言真得夫激勸用人之道,但其所謂「視其勇者而陰厚之」 ,「陰」 之為言,豈王道蕩蕩、光明正大之謂哉?臣竊以為其言雖不能無偏,而其策則為甚善,請如宋人廂、禁軍之制,分軍為二等,擇其一等強壯精銳者以為正軍,以備征戰之用,其次者以為副軍,以應工作之役。軍士每月支糧一石,其正軍全支,副軍每名減其二斗,有役則否。積其減下之數,以為賞費。軍士有材力過人,試合式者,定為賞格。如射十矢,中八矢者為上,五矢以上者為中,則賞之;三、四矢者為平,不賞不及二矢者有罰。合格者月支加米三斗或五斗。其他技能,以此為準,用蘇氏之策,校其技能,而賞以倡之。得賞者既以自負,惟恐一旦不得賞,不徒失利,而且為人所訾,而益致其操習之功。彼不得賞者,遇有緩急,則責之曰:「爾平日受厚賞,今日正爾報效之秋」 ,雖欲隨眾退避,不可得已。如是則軍士之中有才者為上所用,有勇者為上所私,緩急之際,必有為眾人之倡者矣。

胡寅言于高宗曰:「減汰其疲老病弱,升擇其壯健驍 勇,分屯在所。置營房以安其家室,聚粟帛以足其衣 食,選眾所畏信者以董其部伍,申明階級之制以變 其驕恣悍悖之習,然後被之以精甲,付之以利器,進 戰獲敵寇則厚賞,死則恤其妻孥,退潰則誅其身,降 敵則戮其族,令在必行,分毫不貸者,乃治軍之實也。」 無所別擇,一切安養姑息之,惟恐一夫變色不悅,幸 無事,則曰「大幸矣。」教習擊刺,有如聚戲,紀律蕩然,雖 其將帥不敢自保者,為治軍之虛文也。

臣按:寅所言治軍虛實非但一時事也,人君以誠為治,凡事皆然,而于治軍旅尢不可務虛文而不崇實效。

孝宗淳熙十四年,樞密趙雄奏:「昨大閱,器甲鮮明,紀 律嚴整,十萬之眾,一一少壯。」上曰:「前此虞允文行揀 汰之法,其初謗議紛然。今諸軍皆無老弱,乃見成效。」 雄奏:「凡造事之初,眾口難一,惟聖明不惑,乃能集事。」

臣按:人君惟不惑于群議乃能成事,況軍旅之事尢難于逆料遙度,往往有意外之變、報復之禍,人臣非真有為國之心者不敢建議,自非上人持志之堅、見理之的、臨事之斷,而不為群議所移動者鮮矣。趙雄謂「造事之初眾口難一,惟聖明不惑乃能集事」 ,豈但揀汰一事然哉?

紀效新書

《或問》

或問曰:「平時官府面前所用花鎗、花刀、花棍、花叉之 法,可以用于敵否?子所教亦有是歟?」光曰:「開大陣,對 大敵,比場中校藝,擒捕小賊不同。堂堂之陣,千百人 列隊而前,勇者不得先,怯者不得後。叢鎗戳來,叢鎗 戮去,亂刀砍來,亂殺還他。只是一齊擁進,轉手皆難, 焉能容得?左右動跳,一人回頭,大眾同疑,一人轉移」 寸步,大眾亦要奪心,焉能容得?或進或退?平日十分 武藝,臨時如用得五分出,亦可成功;用得八分,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