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路三十一戶
河閒路,二百五十二戶。
隨路提舉司,一千一百九十一戶。
河閒鷹房府,二百七十六戶。
都總管府,七百五十六戶。
遼陽、大寧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七百五十九戶。東平等路打捕鷹房官捕戶,三百九戶。
隨州、德安、河南、襄陽、懷孟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一百七十二戶。
扠捕提領所捕戶,四十戶。
《高麗》鷹房總管,捕戶,二百五十戶。
河南等路打捕鷹房官捕戶,一千一百四十二戶。益都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五百二十一戶。河北、河南、東平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三百戶。隨路打捕鷹房總管捕戶,一百五十九戶。
真定、保定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五十戶。
淮安路鷹房官捕戶,四十七戶。
揚州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 ,七十二戶。
宣徽院管轄淮東、淮西屯田打捕總管府,司屬打捕衙門,提舉司十處,千戶所一處,總一萬四千三百二戶。
淮安提舉司,八百五十八戶。
安東提舉司,九百一十二戶。
招泗提舉司,四百六十五戶。
鎮巢提舉司,二千五百四十戶。
蘄黃提舉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戶。
通泰提舉司,七百四十九戶。
塔山提舉司,六百四十四戶。
魚網提舉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戶。
打捕《手號軍》上千戶所打捕軍,六百四戶。
太宗二年獵斡兄寒河
按《元史太宗本紀》,二年「庚寅春,帝與拖雷獵於斡兒 寒河。」
四年冬,獵。
按《元史太宗本紀》:「四年壬辰冬十一月,獵於納蘭赤 剌溫之野。」
五年,秋獵。
按《元史太宗本紀》:「五年癸巳秋八月,獵於兀必思地。 六年冬,獵」
按《元史太宗本紀》:「六年甲午,冬,獵於脫卜寒地。 九年,春冬並獵。」
按《元史太宗本紀》:「九年丁酉,春獵於揭揭察哈之澤。 冬十月,獵於野馬川。」
十年,夏獵。
按《元史太宗本紀》:「十年戊戌夏,帝獵於揭揭察哈之 澤。」
十一年,春,獵。
按《元史太宗本紀》:「十一年己亥春,復獵於揭揭察哈 之澤。」
十三年,「春冬並獵。」
按《元史太宗本紀》:「十三年辛丑春二月,獵於揭揭察 哈之澤。十一月丁亥,大獵。」
定宗元年冬獵
按《元史定宗本紀》:「元年丙午冬,獵黃羊於野馬川。」
憲宗三年春獵
按《元史憲宗本紀》:「三年癸丑春正月,帝獵於怯蹇叉 罕之地。」
四年,「春冬並獵。」
按《元史憲宗本紀》:「四年甲寅,春,帝獵於怯蹇叉罕。冬, 大獵於也滅干哈里叉海之地。忽必烈還自大理,留 元良合台攻諸蠻之未附者,入覲於獵所。」
八年,獵也里海牙。
按《元史憲宗本紀》:「八年戊午春二月,帝獵於也里海 牙之地。五月,皇子阿速帶因獵獨騎,傷民稼,帝見,讓 之,遂撻近侍數人。」
世祖中統三年冬十月乙丑禁京畿畋獵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元年秋七月陝西獵戶移獵商州冬十月乙巳禁上都畿內捕獵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年。四月戊子。禁北京、平灤等處人捕獵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三年十月,申禁京畿畋獵。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四年十一月,申嚴京畿畋獵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七年,命給獵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七年七月,命達魯花赤九良 吉帶給上都扈從畋獵糧。」
至元九年,敕定獵期。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九年冬十月己亥,敕自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