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12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照字號給散。

按《明會典》,凡親王之國,嘉靖四十年題准,供用膳饈 及隨從,廩給各有字號。景府例,供用膳饈二分,「宮」字 號廩給三十九分,「官」字號廩給一百七分,「文」字號廩 給三十二分,「武」字號廩給三十九分,「校」字號廩給六 百分,「軍」字號廩給一千一百分,「匹」字號廩給一百分。 并各號合用車輛船隻人夫等項,各照原號,每號給 與印信長單一張、備開官役職名、應支廩糧數目、逐 一填入單內類奏給散。所到州縣驛遞。各照數供應、 隨支註銷

嘉靖四十一年議准、冊封侯伯家人名數

按《明會典》:「凡傔從行李。嘉靖四十一年議准、冊封侯、 伯,量帶家人二名」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直省驛遞僉編、及齎敕給馬官 員之例

按《明會典》。「凡僉編夫役,嘉靖四十二年題准,順天所 屬驛遞,改為三年一編。四十三年以後,改河南、山東、 山西、陝西所屬驛遞,五年一編。 凡齎送敕書,例給 雙馬人員,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在京陞遷等項,及新 選大小官員,或有本地方敕書,取具原衙門手本,并 吏部所給文憑驗明,亦許順齎。」

嘉靖四十三年題准《驛遞禁例》

按《明會典》「凡驛遞禁例。」四十三年題准:凡在京大小 衙門,必真正公差,方許移文過部,聽本司審實填給 勘合應付外,督撫鎮巡等官亦不許徇情借給,以致 騷擾。又題准:各處鄉官,不拘見任去任,不得擅役皂 隸水手,府衛州縣亦不得曲徇人情,違者聽巡按參 奏。

嘉靖四十五年議准、順天驛遞銀兩征發、不許私兌。 革雲貴川陝官員給驛、及馬船過關諸例

按《明會典》,凡站銀,四十五年議准,順天府所屬州縣 驛遞銀兩,俱要依期征完,解府轉發。如有私相兌領 者,不准支銷,仍行問罪。歲終計筭發過支用數目,如 有餘處所,通融酌處,將困弊處所,額征錢糧,量為減 免,仍行耑管治中巡歷稽查,俱置立文卷,年終造冊 候查。 凡雲南赴任官,舊例陸給驢車,水給紅船,無 支廩給。嘉靖中,新選雲貴并川陝行都司所轄地方 官,一體應付,回至原籍,起車一輛。四十五年,議革 凡馬快船禁例。四十五年題准過關不許驛所兼支, 軍夫止許貢船兼用,仍革趕縴馬匹、官船鼓吹。

穆宗隆慶元年定南京進貢給驛之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進貢內臣勘合,隆慶元年題准:先 赴南京兵科掛號,到京止將原勘合批文赴科驗銷, 赴部倒換,不許奏擾。其水路馬快船隻,陸路車輛夫 馬,俱不許違例奏討。」 凡馬快船差撥,隆慶元年令 南京兵部遇進貢品物,兵部司官會同科道官查驗 扛櫃數目,酌量撥船,儘其裝載。將合用發行船隻并 上用扛數、註定勘合、預先移文各府州縣、查照上下 水例、夫名應付。不許聽其希求、多撥船隻

隆慶二年題准「遠省勘合」及站船裝載例。

按《明會典》,凡雲南赴任官,隆慶二年題准,仍咨吏部 開具職名地方,送部給與勘合。其湖廣、四川土官衙 門,選有教官、首領、雜職等項,開送來者,亦量准照例 應付,但不得一概於原籍起車增擾。 凡馬快船差 撥,二年題准,內外守備并科道司官會同查驗箱扛, 滿裝飽載。戶工管倉管閘官亦須查驗,不得聽其夾 帶客貨。其杉條、竹木,行令照舊找篺、起夫撐運、不用 快船裝載、止撥馬船與內官坐押。

隆慶五年,定每年齎賞官及外國朝貢回還給驛。 按《明會典》,凡禮部每年差官齎欽賞順義王等衣段、 絹布。隆慶五年題准各官廩給雙馬,帶去家人、廚役、 口糧、驛驢,往回所齎物件,照扛撥夫。 凡禮部差官 伴送海西建州女直貢使回還,兵部先行經過地方, 委通判一員前去所屬驛遞,催辦應付。 凡球、琉國 貢使回還,隆慶五年題准自京至徐州,給馬匹車輛, 徐州至福建給船隻,中經常山、玉山等處不通舟車 者,照扛給夫。 凡外國赴京朝賀,使臣從人身故,一 體應付。 凡驛遞禁例,隆慶五年題准通不許假託 公幹名色,或借作別項職名,擅用勘合。

隆慶六年題准州縣官不許乘驛。又僉編「快平船」「小 甲」之例

按《明會典》,凡驛遞禁例,隆慶六年題准,各州縣官,不 分正佐首領,俱不許擅乘驛馬。 凡南京快平船小 甲,例於南京錦衣等四十衛所餘丁內十年一編。隆 慶六年題准,照近年差數量編。仍查歷過三年全未 出差,每年量追餘丁銀六兩,以為造修之費。未經出 差,通融均搭,定差領船,方許關支月糧,交船截日住 支。

神宗萬曆二年題准齎奏順帶公文之例又准陝西太僕苑馬奏事人給勘合及南京快船數目

「按《明會典》凡順帶公文,萬曆二年題准:公文一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