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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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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馬之高下,以茶給之。」詔「茶馬司仍舊定其價,上馬 一匹與茶一百二斤,中馬七十斤,駒馬五十斤,番商 有不願者聽。」

洪武二十三年定十四牧監,飛熊等衛五戶養馬例。 又各衛草場,西番易馬起運草料,及各處互市例。 按《明會典》,凡廐牧,「二十三年,定為十四牧監。」 凡軍 衛孳牧,洪武二十三年,令飛熊、廣武、英武等衛,每五 戶養馬一匹。 凡營衛放牧,洪武二十三年,令五軍 都督府,錦衣、旗手、虎賁左右、興武、鷹揚、金吾、前後、羽 林左右,龍驤、豹韜、天策、神策府軍前、後、左、右等衛,各 置草場,於江北湯泉、滁州等處,牧放馬匹。 凡西番 茶易:二十三年定茶易馬例:上等馬每匹一百二十 斤,中等馬每匹七十斤,下等馬每匹五十斤。 又按: 《會典》,凡徵收草料:洪武二十三年令官田每頃草料 七包半,民田加倍,俱起運赴京,定場交納。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三年,撒馬兒罕回回捨怯 兒、阿里久等,以馬六百七十匹抵涼州互市,守將以 聞。詔送捨怯兒、阿里久等至京,聽自市鬻。賜雲南進 馬土官鈔,每馬一匹給鈔三十錠。陝西都指揮使聶 緯以西安左右等衛所市馬七千六十匹送京師。以 嘗命戶部運鈔六十萬錠往西寧、岷州、河州市易故」 也。是歲,定例:上等馬茶百二十斤,中等七十斤,下等 五十斤。

洪武二十四年,詔市馬《高麗》。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四年,詔於高麗市馬一萬 匹。八月,權國事王瑤遣判繕工寺楊天植等,進所市 馬一千五百匹,至𨖚東,奏云:「今奉綸音,敢不竭力。但 比年所產之馬,軀幹短小,懼無以副命。然禦倭致遠, 負重耐寒,小邦賴之,敢先以獻。其餘以次奉進。」十一 月,權國事王瑤遣其臣金之鐸等送互市馬二千五 百至遼東,上命定遼衛指揮僉事張忠送廣寧、中護 等衛牧養。貴州新添長官司及金筑安撫使宋質德 奉表貢馬,及進歲辦馬一百一十匹。

洪武二十五年、罷民間歲納馬草。又以茶易番馬給 軍。

按:《明會典》:「營衛放牧。二十五年,罷民間歲納馬草。凡 軍官馬令自養,軍士馬令管馬官擇水草豐茂之所, 屯營牧放。」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五年,尚膳監太監田聶等 至河州,召必里諸番族,以敕諭之。諸族皆感恩意,爭 出馬以獻。於是得馬萬三百四十餘匹,以茶三十餘 萬斤給之,諸族大悅。聶遣使入奏,命以馬分給河南、 山西、陝西衛所騎士。」

洪武二十六年、定群牧監孳生人戶、及關撥馬匹、徵 收草料之例

按《明會典》凡廐牧,「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太僕寺所屬 十四牧監、九十八群,專一提調,牧養孳生馬騾驢牛。 其養戶俱係近京民人或五戶十戶共養一匹,每騾 馬歲該生駒一匹。若人戶不行用心孳牧,致有虧欠 倒死,就便著令買補還官。每歲將上年所生駒起解 赴京,調撥本寺。」每遇年終比較,或群監官員怠惰,或 人戶姦頑。致有馬匹瘦損、虧欠數多、依例坐罪 凡 關換馬匹。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軍關撥馬匹操練 行移到司、須要該衛官吏保結關馬官軍原有馬匹 下落、果係曾經征進慣戰人數、及無馬匹、方纔具奏 關撥。後有事故、該衛拘收還官。其軍官軍人等、奉旨 關撥馬匹、亦須備知數目。 又例凡各衛原關馬騾 驢,轉名銷號。若係御馬監關領者,該府各衛自具手 本赴監,轉名銷號。如是典牧所、太僕寺關領者,各府 衛取勘明白,行本部轉行太僕寺典牧所銷號。 又 按《會典》,「凡徵收草料,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處倉場 收積草料,以備軍馬往來支用。草於本處官司照田 糧徵收,料於秋糧內折納,務要常存預備,果係調撥 軍馬,及有戶部印信文憑,方許支給。仍仰所在官司 將支過數目申達合干上司作數。」又令:「凡在京徵收 芻草,俱於田畝內照例科徵。當徵收之時,戶部先行 定擬具奏,行移該徵有司,限定月日,先取部運官吏 姓名開報,候起運至日,照數填定,撥各該衛所并典 牧千戶所等」衙門交納、以備支用。其在外衙門、亦各 照依已定《則例》、徵收施行

「洪武二十八年、始令民間孳牧。定江南北養馬法」及 納駒之數。

按《明會典》。凡廐牧,「洪武二十八年廢牧監,始令民間 孳牧。」 凡養馬戶丁,洪武二十八年,令江南十一戶 共養馬一匹,江北五戶共養一匹。內丁多之家充馬 頭,專一養馬。餘令津貼錢鈔,以備倒失買補之用,不 許輪流。有仍前輪流及令孤寡殘疾一概出辦者,發 邊衛充軍。如馬頭家生畜不旺,許令於貼戶家看養。 凡兒馬一匹配騍馬四匹,為一群,立群頭一人,五群 立群長一人。每群長下選聰明子弟二三人,習學醫 獸,看治馬匹。 凡種馬騍駒,洪武二十八年定,凡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