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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驥之種。馬之牡者,取其腹幹必肥而張,使所駕者皆驃騎之良。衛之馬,詩人詠其牝之騋;魯之馬,詩人頌其牡之駉。意者說於桑田者,不分牝牡,舉牝最高者以見其餘之皆然。牧於坰野者特取其牡而牝不與焉,各隨其毛色而分別之,以見其成群如此也。雖然,牧馬者將以資軍馬之用,固必以牡為貴,然非其牝之良,則亦不能以致其馬之彊而盛也。《衛詩》之「騋」 ,特言「牝」 而不及「牡」 ,豈無意哉!

《周禮》:「馬質掌質馬。」馬量三物,一曰戎馬,二曰田馬,三 曰駑馬,皆有物賈綱惡馬。凡受馬於有司者,書其齒 毛與其賈。馬死,則旬之內更,旬之外入馬耳,以其物 更其外否。馬及行,則以任齊其行。若有馬訟,則聽之, 禁原蠶者。鄭元曰蠶與馬同氣禁再蠶者為傷馬與

臣按:周人之馬買於民間,故立官以為馬質。質之為言平也,專以質平馬之價直。蓋馬之材質有高下、氣力有強弱、年齒有老壯、毛色有純駁,故其價直不無多少之異焉。而其用之大要有三,上焉者以供戎事之用,次焉者以供田獵之用,下焉者以供冗雜之用。馬生於民間而用之於公上,不可以空取之也,不可「以概取之也。」 空取之則民不復私畜矣;概取之則民不加芻秣矣。是以三代盛時,其於馬也,於民常賦之外有餘畜者,則官以價直易之焉,養之閑廄之中,以備不時之用,卒有國事,民之無馬者,則於是領給焉。其給之也,必書其馬之年齒、毛色,與原所買之價,使民受之者有定色,則不敢以駑易良;「有常齒則不敢以老易壯,有原價則不敢以賤易貴。所受馬在十日內死者,則責其賠償。受之未久,在十日外死者,惟取其皮耳,恐其詐偽也。在十日之外死者,則予之民而官不取矣。」 後世兵民既分馬養之於民而收之於官,然後散於軍,官府無復有質買之政,而馬之死者一切責軍之償,在官者「未必實得馬之用,而軍民俱受其弊矣。近時馬政亦有科錢買馬之令,然所得者未必良,而給之於軍,遇有倒死,賠償如故,而西北之邊苦之尢,甚至有鬻子女而不能償者。吁,可嘆也已。臣請自今以後,朝廷酌為中制,定為馬價。馬之價公私交易皆不許過二十緡,違者馬與價俱入官,牙行之人坐以違制罪。」 說者若謂物之不齊,物之情,大屨小屨同價,孰肯為其大者?臣竊謂天生之物與人為之物不同。馬之良乃天所生,人力不與焉。官府既為定價,則民間有馬者,不過求多直,而皆市之官矣。惟其市之官所得有限,他市則可多得,以此官之所易者未必得良也。若夫馬之倒死不責之償,則「彼蔑視其馬而死者愈多。若責之償,則士卒貧窘,何由得錢?臣愚以為待其死而責其償,不若先其生而為之備。凡有受馬者,請如《周制》書其年齒、毛色及其原價,而又量其材質之高下肥瘠,併書之冊。」 其馬有死者,誠瘠且老,則不責其償。若其馬實壯肥而齒未老,馴致損瘦而死者,則責其同伍者「合力償之。」 同伍有先首及其督責之實狀,則免其人,而惟責償所受者。與夫其馬因公事而死,及其人本善調息而馬忽然不意暴死者,皆不在償數。此外又立為馬病及瘦損,豫告醫治之法。其馬實病而死,非由人致,醫證明白,亦不償。

校人:掌王馬之政,辨六馬之屬。種馬一物,戎馬一物, 齊馬一物,道馬一物,田馬一物,駑馬一物。凡頒良馬 而養乘之。乘馬一師,四圉;三乘為皁,皁一趣馬;三皁 為繫,繫一馭夫;六繫為廄,廄一僕夫。六廄成校,校有 左右,駑馬三良馬之數。

臣按:校人之職,鄭氏解校為「比校」 之校,或者又謂用木相交為圈檻以制禽獸之出入,謂之校,因謂主馬者為校人,觀校人所掌者始於乘積而為皁、為繫、為廄而成於校,或者之解未必非也。六馬之屬,註謂玉路駕種馬、戎路駕戎馬,金路駕齊馬,象路駕道馬,田路駕田馬、駑馬給宮中之役,臣竊以為不然。謹考馬《質量》馬三物,一曰「戎馬」 ,即此「戎馬」 也;二曰「田馬」 ,即此「田馬」 也;三曰「駑馬」 ,即此「駑馬」 也。其所謂「齊馬」 者,以駕齊車者也。「齊車」 云者,先儒以為王自整齊之車;所謂「道馬」 者,以駕道車者也。「道車」 云者,先儒以為王行道德之車。意者馬之足力齊者,則擇以為一類而謂之齊;馬之範馳驅者,則擇以為一類而謂之道與?且《校人》掌王馬之政,辨六馬之屬,六者之馬皆謂之物,先儒謂「其毛、其足、其力」 ,皆所謂物也。辨其物,使之皆以類而相從,可為育種者為一類,可供戎事者為一類,毛足齊一者為一類,善於馳走者為一類,可供田獵者為一類,材下而供雜役者為一類。《校人》用其材質高下、毛色純駁辨之,各為一類,而共有六類焉。況所掌者「王馬之政」 ,謂之政則非但分類以駕車一事可知也。六馬之用,以種為先,後世乘輿,惟牡是用。《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