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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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而益步。故馬少則騎精,步多則鬥健,我惟用步所 長」,契丹馬多,無所用之。

臣按:中國之馬不如邊馬之良,非徒無其良而孳生之多亦不及也。今天下無事之秋,欲為武備,內疲齊民,外苦邊卒,以馬之故,馬之弊極矣,而訖無善政。宋祁謂「朝廷與敵相攻,必不深入窮追,驅而去之,及境而止,不待馬而步可用。請損馬益步,馬少則騎精,步多則鬥健。」 祁之言蓋有得於《周人薄伐》之意,其策誠莫有過焉者也。臣請於西北沿邊一帶,凡屯戍之所,率以守疆界為重,扼要害為主。惟限敵使不得入,不必窮追;惟制敵使不敢越,不必深入。十兵之中,步八而騎二。騎以為奇,而驅馳必精健之足;步以為正,而什伍皆健鬥之卒。如此則馬雖不多,而皆得其用,內可以寬保戶之孳生,外可以免騎士之買備。

英宗治平中,歐陽修言:「唐之牧地,西起隴右、金城、平 涼、天水,外暨河曲之野,內則岐、豳、涇、寧,東接銀、夏,又 東至於樓煩,今則沒入蕃界。惟河東嵐、石之間山荒 甚多,汾河之側草地亦廣,其間水甘草軟,最宜牧養, 乃唐樓煩監地。臣往年出使,嘗行威勝以東及遼州 平定軍,其地率多閒曠,河東一路,水草甚佳,地勢高 寒,必宜馬性。又京西、唐汝之間,荒地亦廣,請下河東、 京西轉運司遣官審度,興制監牧。」

臣按:「今日馬政,兩京畿及山東、河南牧之於民,山西、陝西、遼東牧之於官,在官者有名而無實,在民者有損而無益,國家承平踰百年於茲矣,正居安思危之日、修政舉廢之時,乞下本兵大臣推求祖宗立法養馬之意,寺監之養必循名而責實,民間之畜必無損而有益,立為通融之法,兩京畿及山東、河南於民養」 之外擇地以立監牧,山西、陝西、遼東於官養之外設法以為俵散。制畜養之規,修廄牧之所,勘牧地之數,廣收市之利,分支免之等,寬追賠之限。如此則名稱其實,有益而無損矣。

神宗熙寧中,王安石因曾孝寬言,「慶曆中嘗詔河北 民戶以物力養馬,備非時官買,乞參考申行之。」而戶 馬法始此。

文彥博言:「漢、唐之盛,苑監實繁,祖宗以來,修舉甚至 七八十年,蒐補取用,源源不絕。近時議者多不深究 本末,熟詳利害,乃欲賦牧地與農民,斂其租課,散國 馬於編戶,責其孳息。即不知所賦之地肥瘠皆可耕 乎?所斂租賦豐凶皆可得乎?復不知戶配一馬,縶之 維之,皆可蕃息乎?既不蕃息,則後將可繼乎?」

臣按:彥博茲言雖言當時戶馬之弊,殆有若為今日設也,但宋時戶馬是散官馬于民,今日乃令民自買馬養耳,宋時賦牧地與民,今日乃民自用其地所出以養耳。其中所謂「維之縶之皆可蕃息乎」 之一言,尢為有見。蓋馬所以蕃息者,以其群聚之相資、騰遊之有道,今小民一家各縶一馬而欲其生息固難矣,況求其皆良乎。

保甲養馬者,自熙寧五年始。先是,中書省、樞密院議 其事于上前,文彥博、吳充言:「國馬宜不可闕。今法,馬 死者責償,恐非民願。」王安石以為令下而京畿投牒 者已千五百戶,決非出於驅迫,持論益堅。帝詔開封 府界保甲願牧馬者聽,仍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六 年,曾布等承詔上其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 「者戶一匹,物力高願養二匹者聽,皆以監牧見馬給 之,或官與其直,令自市,毋或強與。府界毋過三千匹, 五路毋過五千匹」,襲逐道路外,乘越二百里者有禁。 在府界者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在五 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 以下十戶為一社,以待病斃補償者。」「保戶馬斃,保戶 獨償之;社戶馬斃,社戶半償之。」歲一閱其肥瘠,禁苛 留者,凡十有四條,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監司、經略 司、州縣更度之,於是保甲養馬行於諸路矣。

臣按:此宋熙寧保馬之法,大類今日兩京畿、河南、山東編戶養馬之法。但宋人保甲養馬,自願者聽及以官馬給之,且免其體量草束及折變緣納錢,今日則論丁養馬,丁及數者與之,不足數者足諸他戶不問其願與否也,糧草戶役徵輸如故,況宋人所謂保甲者不供他役,今日則科賦征役非止一端,而又於郡「邑正供之外,加設以官,里社之外別立群長,民以一身而當二役,既為人而差,復為馬而役,既供芻糧以給公家之用,復備芻秣以為官馬之養,其害比宋為甚矣。」 假令百姓竭力破產以飼養馬匹,官得其用,雖曰有損於民,而實有益於官。今所養之馬,既皆小弱羸瘠,有之若無驅逐,數十里固已困憋矣,況用以出塞禦戎乎?是官民胥失之也。夫養馬之令,生必報數死必責償,一馬之斃未償而一馬又斃,前歲之生未俵而嗣歲又生,生者歲增而供給愈難,死者日繼而賠償無已,民何以生乎?今日兩京畿、河南山東之弊政莫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