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2 (1700-1725).djvu/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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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角䟫》,直更反「之欲宛而無負弦。」引之如環,釋之無失 體如環,

賈氏曰:「䟫,正也 。」 鄭鍔曰:「䟫,如撐柱之撐,所以輔而正之也。角在弓隈,為弓之助,所以䟫之也 。」 鄭康成曰:「負弦,辟戾也 。」 賈氏曰:「置角於隈中,既正欲宛而無負弦者;引之弓體,不辟戾故也 。」 陳用之曰:「夫䟫之者非他,欲宛而無負弦也。宛,指其體;負弦其用;引之其體宛如而無負弦之戾。六材之中,惟角為能正之、引之如此。」 其釋亦然 。鄭鍔曰:「無負弦,言不與弦相反也。非惟不與弦相反,又且引之則如環。環言其勢之圓也,非特引之勢圓。及其釋而不引之時,其體不失,常如環然。此皆角有以䟫之之力 。」 李嘉會曰:「攀來時如環,放去時如環,則制善而矢去急。」

材美工巧為之,時,謂之《參均》角不勝。平聲幹幹不勝筋, 謂之「不參均。」量其力有三均。均者三,謂之「九和。」

鄭康成曰:「不勝無負也 。」 鄭鍔曰:「幹赤黑而陽聲,角青白而豐末,筋朱色而昔,筋小簡而長大,結而澤,漆測而絲沈,此弓材之美也。冬析幹,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寒奠體,冰析灂,此為弓之時也。又有巧工以和之,此工之巧也。是謂參均。均,平也。三者相參,皆適乎平也。幹任一石,角亦任一石,筋亦任一石,此勝則彼」 負,彼勝則此負,三者不能相勝,是謂參均。幹任一石,加角任二石,加膠任三石。此論為弓之初,弓已成矣。初一石之量,則弓張一尺,二石而二尺,三石而三尺,則此之謂量其力。又參,均也。有,當為又,三當為參。凡此參均者,三合而言之,是謂九。合。言九者,皆無過不及也。此最弓之盡善也 。王氏曰:「多寡輕重等,而後可以謂之均;剛柔強弱稱,而後可以謂之和。多寡輕重不均,欲其和不可也。故均者三,謂之九和。」

九和之弓,角與幹權。筋三侔,膠三鋝,絲三邸。音底漆三 斞。音廋上工以有餘,下工以不足。

鄭康成曰:「權,平也。侔猶等也 。」 鄭鍔曰:「角必與幹權,權言其力之相等也。筋用三倍之重,其力均與之等,故曰筋三侔 。」 趙氏曰:「三鋝,言膠與角、幹三者相埒也。埒,齊也。三邸」 ,王解謂各有所抵,是三者力之所至一般,言絲、膠、角、幹,力致處同也。三斞,韻謂量也,謂量漆與角、幹量此三者之力,其所受皆均也。權、侔、鋝、邸、斞,皆是均平之意。但鋝注謂鍰也。如《書》「其罰百鍰」 ,與冶氏「重三鋝」 ,桃氏九鋝、七鋝、五鋝同。鋝是量名,其重六兩大半兩。或者九和之弓,所用角、幹、膠三者,各如此重歟。《經》「鋝」 字從金,不應改作「相埒」 之「埒。」 今只從注。邸恐如「皇邸」 援其邸,同是托宿之意,謂絲與角幹同附麗于一處,猶託宿意,其力均平。王解作「抵」 ,不若從此說分明。上工,工之巧者,以是為和弓則有餘,言其優為也。「下工,工之拙者以是為和弓則不足」 ,言其為之難而費力也。此上下之辨。

「為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規。為諸侯之弓」,合七而成規。 大夫之弓,合五而成規。士之弓,合三而成規。

王昭禹曰:「凡為弓,其材剛直則往體寡,來體多而句之勢為少;其材柔弱則往體多、來體寡而句之勢為多。天子、諸侯之弓,必合九合七而成規,以其材之剛直而其句為少,故所合者眾而後其體圜也。大夫士之弓,必合五合三而成規,以其材之柔弱而其句為少,故所合者寡而後其體圜也 。」 趙氏曰:「九者陽數之極,體陽用九,天子事也。故以九張弓合之,而後其體圜。自此以下,隆殺以兩,故一減而得七,諸侯之弓數以之,再減而得五。大夫之弓數以之,三減而得三,士之弓數以之,雖各隨其數以成規,然其成體也,每降而小,不比天子九張之體大也。蓋弓順挽之無力,惟反曲之則有力,所以材良則不用曲多。」

弓長六尺有六寸,謂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長六尺有 三寸,謂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長六尺,謂之《下制》,下士 服之。

趙氏曰:「弓之等制不一,其長短則以三寸為差。六尺六寸,其長為上,上士稱此,故使上士服之。六尺三寸,其長為中;六尺其長為下,而中士、下士稱此,故使中士、下士服之。服言用也,蓋人有三等,其長不過八尺;弓有三等,其長不過六尺,要與人相稱,太長則不便於挽矣。所謂上士、中士之士,只據長者為上,次為中,短為下」 ,乃泛言人之長短,皆非命士,與《桃氏》論劍之制同。

凡為弓,各因其君之躬志慮血氣。

鄭康成曰:「又隨其人之情性 。」 王昭禹曰:「射之道,其中在巧,其至在力。巧存乎志慮,力出乎血氣。躬者,血氣志慮之所寓焉者也。人之躬有長短,志慮有緩急,血氣有強弱,故為弓者必因之也。且射者必內志正、外體直,然後持弓矢審固而可以觀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