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2 (1700-1725).djvu/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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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義賈氏曰:「凡軍旅田獵,所用民徒,先起六鄉之眾。」

鄭康成曰:「旗畫熊虎者也。徵眾刻日,樹旗期民。」

於其下 ,鄭鍔曰:「余考周家之制,熊虎為旗。大閱之時師都載之;治兵之時軍吏載之。蓋眾之所在,以威為先也。大司徒於大軍旅田役則用旗以致萬民,既以為號令,且以示威也。」

鄉師之職,「凡四時之田,前期出田灋於州里,簡其鼓 鐸、旗物、兵器,修其卒伍。」

王昭禹曰:「鼓鐸以聲眾,旗物以麾眾,兵器以勝敵。簡則閱而選之也。」

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眾庶,而陳之以旗物。辨鄉邑, 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後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斷 其爭禽之訟。

黃氏曰:「鄉師致眾庶,各致其鄉之民也。將田,先閱於其鄉,而以司徒之旗致之,使知有所統也 。」 易氏曰:「『大旗』,鄭氏以為熊虎之旗,據《司常》所言。司徒,卿也。卿當建旃,必建旗者,蓋九旗之為用,有所將者有所畫,無所將者無所畫。通帛為旃則無所畫,熊虎為旗則有所畫。司徒雖卿,其於師田則為軍吏而有所將矣,所」 以建熊虎之旗而謂之大旗。下文「辨鄉邑之旗」 ,非司徒之旗也。鄉即六鄉也,邑即公邑之屬。鄉邑既聚,則旗之相類者眾矣。眾則揉雜而未易辨,故於大旗之外,各辨以鄉邑之名,或鄉邑各為之名,《司常》所謂「州里各象其名」 是也。

《遂人》「若起野役,則令各帥其所治之民而至。」

以遂之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誅之。

鄭康成曰:「遂之大旗熊虎 。」 賈氏曰:「《遂人》雖是大夫,合用鳥隼之旟致眾,今遂人掌眾,與大司徒同,故得用熊虎為旗 。」 王氏曰:「鄉師致民以司徒之大旗,《遂人》所謂大旗,亦司徒之大旗,於是建焉。」 於遂言遂之大旗,則鄉可知;於鄉言司徒之大旗,則遂亦可知。

《春官》

《司常》,「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

鄭康成曰:「司常主王旌旗 。」 鄭鍔曰:「九旗之名不同,大常,九旗之一耳。不名官曰司旗,獨以常名,何也?旗可以謂之旂,亦可以謂之常。《郊特牲》曰:『旂十有二旒,龍章而設日月』。《明堂位》曰:『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 此指大常而言也,而謂之旂,豈非旗可以謂之旂乎?《樂記》曰:「龍旂九旒,天子之旌也。」 先儒皆言「天子之旌曳地」 ,此亦指大常而言也,而謂之旌,豈非旗亦可以謂之旌乎?《覲禮》曰:「公侯伯子男各就其旗而立。」 《月令》曰:「春載青旂,夏載赤旂,秋載白旂,冬載元旂。」 春之青者宜曰旂,夏之赤者宜曰旟,秋之白者宜曰旗,冬之元者宜曰旐。不謂之旗,旟旐而謂之旂,豈非旗皆可以謂之旂乎?《行人》曰:「建常九斿,建常七斿」 ,建常,五斿旂則九斿,旟則七斿,旗則五斿。不謂之旂,旟旗而謂之常,豈非此亦可謂之常乎?掌九旗之官特名曰常,以行人質之意可知矣。昭禹謂「王載大常」 ,名官曰司常,謂取九旗之尊者名之爾。然不曰大常而曰司常,則知其非指大常言之也。

《掌九旗》之物名。

王氏曰:「旗之物,則通帛、雜帛之屬;旗之名,則旗常、旃物之屬。自常以下凡九物,而旗居其一,謂之九旗,猶公、侯、伯、子、男謂之諸侯也 。」 鄭鍔曰:「指旗上熊、虎、龜、蛇之類以為物。然通帛之旟,雜帛之物,二旗無異物。九旗之物,如戎馬一物、田馬一物之類,皆指色以言之。」

各有屬以待國事。

黃氏曰:「司常掌其物,名其旗,各屬於其官府、師、都州里而藏之,有國事則出而張之,不待給歲時,共其更旌而已。鄭謂『屬徽識』」 ,非。王亦為徽識乎?

日月為常,交龍為旂,通帛為旃,雜帛為物,熊虎為旗, 鳥隼為旟,龜蛇為旐,全羽為旞,析羽為旌。

胡伸曰:「大常,王之旗也。周以日月為常,日往月來,未嘗以止,惟其無常,可以為常者道也。物者事也。王所事者道,事所事者事,故王所建曰常,事所建曰物也 。」 方氏曰:「《司常》言設日月者無龍章,設龍章者無日月,《特牲》言龍章而設日月,乃與《周禮》不同,此雜記前代之禮 。」 鄭鍔曰:「九旗各畫物,因物以立名,胡為日月、熊」 、虎鳥隼龜蛇皆取二物,交龍則取一物,而通雜帛又皆不取一物耶?嘗讀鄒陽之《疏》,觀「交龍驤首」 之言,竊以為交者蛟也,若謂畫龍一升一降,則交龍驤首之言非矣。以龜蛇鳥隼例而推之,交龍宜作蛟龍,亦是二物也。通用帛,全用帛,析其羽,全其羽,皆不二物,又無取於畫也。不用畫,則因物以明義而已 。鄭康成曰:「通帛謂周大赤,從周正色無飾 。」 鄭鍔曰:「以帛相雜者名曰物。」 《易》曰:「物相雜故曰文,唯雜眾色,故文物為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