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2 (1700-1725).djvu/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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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之不皆,約《疏》數。音朔《必侔》。

賈氏曰:「約,謂以絲膠纏之。今之弓猶然 。」 鄭鍔曰:「亦不皆約之,或疏或密,要使平均而相侔等,則善矣 。」 鄭康成曰:「皆約則弓帤,侔猶均也。」

斲摯必中,膠之必均。

鄭康成曰:「摯之言致也,中猶均也 。」 王昭禹曰:「上下如一之謂中,多寡適於勻之謂均 。」 陳用之曰:「於摯言斲,則知其為幹,豈以手所執者而名之歟?摯必中,欲其厚薄之適中,不可過也;施膠於摯,其傅必均,不可偏也。」

「《斲摰》不中」,膠之不均,則及其大脩也,角代之受病。夫 懷膠於內而摩其角,夫角之所由挫,恆由此作。

賈氏曰:自此下說弓之隈裏施膠之事 。趙氏曰:「挫謂折傷也。內之不治,則病自外發,幹懷膠於內也。幹有不勻處,膠又有厚薄,不勻處則幹摩及膠,併及角,而角之挫傷由此作 。」 鄭鍔曰:「膠在內,角在外,懷膠於內,有厚有薄。引弓之時,膠常摩齧乎角,此所以蹴而折也。挫折之端,常起於此 。」 陳用之曰:「所謂筋代之受病」 ,角代之受病者,病本在幹之目,及其久也,筋實受之。筋施其上者,病本在幹與膠,及其久也,角實受之。角附於此者,本非其病,而反受之,所以謂之代挫折傷也 。易氏曰:「已上數節,既言其病,又言其利。使為工者去其病而求其利,則材之為用固矣。」

凡居《角》長者以次需。

鄭鍔曰:「居,處也。處角之法,宜長短,與弓相宜。長者宜在隈,短者宜在簫。需者,弓之隈也,惟曲之處則需矣。以角之長者處之,以助其力,使不甚弱 。」 王昭禹曰:「弓隈謂之需,弓梢謂之簫 。」 賈氏曰:「『簫謂兩頭也』。然則長者在隈內可知 。」 趙氏曰:「次者,處於此之意,如《師左次》是也。故居角之法,必以長者安頓在隈。」

《恒》。古鄧反「《角》而短,是謂逆橈。」引之則縱,釋之則不校。

鄭康成曰:「恒讀為緪。緪,竟也 。」 賈氏曰:「竟角而短,謂施角充滿兩畔,而上下短於隈者也 。」 王昭禹曰:「縱言引其弦而力弗邆迨也。校,言舍其弦而勢不急也 。」 鄭鍔曰:「校與絞同,謂矢之不疾 。」 又曰:「竟其角而用之,其角太短也。」 如是謂之逆橈。橈者,隈當曲之處也。以短角處之,乃所以反逆橈之也。惟其逆橈,若引其弓,則角「短而不用力,必縱放而不強。若釋而放,則勢弱而矢不校。」 凡此皆角短之病。

「恒角而達」,譬如終紲。音泄非弓之利也,

《鄭鍔》曰:「達者通過之義,竟其角而用之。」闕。若其角長,自隈而通過於簫頭,則其弓必堅而不可引。「譬如《終紲》」,謂若見繫束於弓。之上,此則非弓之利,言易壞其弓也。 趙氏曰:「終猶常也。隈角太長,則送矢不疾,譬如常常見紲於弓。」矣。 王昭禹曰:「角不可失之長,亦不可失之短。充於兩旁而不及兩端,故曰『恆角而短。不獨充於兩旁,而又過於兩端,故曰竟角而達。竟其角而失之短,是謂逆橈。言其力不足而反橈也。竟其角而失之達,故譬如終紲。言其送矢不疾,若見紲於弓』。」

今夫《茭解》中有變焉,故校。

趙氏曰:今夫起義之辭。茭,謂弓隈與弓簫相接處。解謂接之中變,謂異也,謂簫與臂用力異 。賈氏曰:引之則臂中用力,放矢則簫用力,既用力異,故絞,絞謂矢去疾也。

於挺臂,中有柎焉,故「剽。」

鄭康成曰:「挺,直也。柎,側骨。剽亦疾也 。」 賈氏曰:「直臂中弓把處有柎者,謂角弓於把處兩畔有側骨,骨堅強,所以與弓為力,故剽疾也 。」 《易氏》曰:「校者疾而速,剽者疾而勇。」 知校與剽為弓之利,則知居角之短與達者,皆所以為弓之害。

《恆》「角而達引。」音譬「如《終紲》」,非弓之利也。

易氏曰:「甚言其過長之尢為善也 。」 趙氏曰:「再言恆角而達,是重明達角之不利,引言引弦而便使來也。」 蓋弓之成體,在幹與角,膠絲筋、漆附之而已,所以《弓人》論角幹甚詳。此段說長短視幹之直,其曰長者,謂蓋過幹;短者,謂遮幹不著。前言長二尺五寸,謂之牛戴牛,下又言「長其隈」 ,蓋長在所貴,今以為非利者,蓋所取者,適中之長;所戒者,過中之長。

《撟》。音矯《幹》欲孰於火而無贏?《撟角》欲孰於火而無燂?音潛 《引筋》欲盡,而無傷其力,鬻膠欲孰,而水火相得,然則 居旱亦不動,居濕亦不動。

趙氏曰:「此段說幹角筋膠得所、不得所之事。《幹角》有曲直之勢,必以火撟之使正;筋有緩急拳縮之勢,必用引之。凡所攻治,必水火相得,不可過,不可不及。《幹》以堅為貴,熟於火足矣,過熟則贏,贏謂過熟也。角以和為貴,熟於火足矣,過熟則燂而脆,燂謂炙爛也。角三液,幹再液者以此耳。」 《筋欲敝》之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