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覆奏,蒞戮於市。凡贖罪,視罪輕重為差;斬絞雜犯 從末減者,聽收贖。凡簿錄俘囚,配沒給賜、官私奴婢, 必籍知之。凡籍產不得及其先墳塋。凡贓罰,計估易 銀,《歲杪類》入內府。凡獄成,移大理寺讞平焉。凡訴冤, 家內皆自下而上。急者擊登聞鼓。凡重囚,京師歲霜 降,會五府、九卿、科道共慮之,以請。情真者決,矜疑者 戍邊,有詞者調所司再問,比律者監候。五歲,請旨遣 官出京府、兩京、十三省審錄,減釋冤濫者。凡夏月錄 囚,免笞刑,減徒、流而下刑,辨重刑。凡提牢,月更主事 一人。葺囹圄,固械繫,而時其飲食,有病,醫藥之。凡官 有過,紀錄之。兩京歲杪,請敕湔除紀過。凡大祭祀止 刑。凡四方有獄,受命而往成之。以名例,攝律條以准, 皆各其及則。若《括律詞義》,以五服參情法,以《墨涅》識 竊盜。宗人不即市,宮人不即獄,悼耄癃殘不即訊。 都察院在皇城之西,與刑部、大理寺並列,稱「三法司。」 初設御史臺,洪武十三年改都察院。十七年,始定設 都御史,即古御史大夫之職。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即 古中丞之職。副、都左右各一人,僉都四人。主天子耳 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搆黨、作威福亂政者 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 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而朝覲考察,都御史入 天官臺,司賢否黜陟之。斷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或 奉旨同刑部、大理寺讞平之。屬十三道監察御史,主 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凡 罪囚案巡審錄,有故,出入理辨之。凡大獄,敕下臺推 奏,當上聽裁。常獄擬罪,移評大理寺。蓋六部有專司, 而都察院惟所見聞,得糾劾。
大理寺在都察院南。大理,準古廷尉,掌審讞允反刑 獄之政令,與刑部、都察院並列,為三法司。凡刑部、都 察院推問刑名,按律例慮而復問,囚服乃准擬否駁, 再擬改正,曰「照駁;三擬不當,糾問官,曰參駁。」《牾律》冤 甚者移調問,曰「番異。再異則請下九卿會問,曰圓審。 已平允,慮未當移再問,曰追駁。屢駁不改者,徑奏請」 上裁,曰《制決》。凡各省三司直隸諸死刑並讞,乃已聽 決。每歲會九卿朝審重囚。
太祖洪武元年革大理司刑獄悉送審刑司磨勘司按明會典國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
又「洪武初,令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按輕重獄 囚,連案牘俱送左右二寺覆審冤濫、然後送審刑司 評駁是非,復轉送磨勘司磨考當否以聞。」後革二寺。 諸司刑獄,唯二司分審。
洪武十三年,改御史臺為正二品,衙門止設左、右丞。 按《明會典》:「國初置御史臺,從一品,衙門設左、右御史 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經 歷、都事、照磨、管勾、監察御史、譯事、引進使等官。洪武 十三年改正二品,衙門止設左、右中丞。」
洪武十四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設監察御史,分設十 二道。又復置大理司,改為大理寺,及置左右二寺。 按《明會典》:洪武十四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衙門止設 監察御史,分設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 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十二道。鑄監察御史印,文 曰「繩愆糾繆。」
又十四年,復置大理司,改為「大理寺」,正五品衙門。其 屬置左、右二寺,設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評事及 審刑司官。
又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送京,令大 理司詳讞。其在京刑獄,係軍者屬左寺,係民者屬右 寺。又定以在京諸司及直隸衛、所、府、州、縣衙門屬左 寺,在外十三布政司所轄衛、所、府州、縣屬右寺。續又 定南北兩京、五府、六部、內府、京、衛等衙門及長史司 之未出京城者屬左寺。應天、順天二府,南北直隸衛、 所、府、州、縣,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所轄衛、所、府、 州、縣及邊衛外夷屬右寺。
按《明通紀》:洪武十五年九月,上命鑄監察御史印,文 曰「繩愆糾繆。」〈按鑄印文條會典作十四年通紀作十五年疑宜以會典為正〉 洪武十五年,命「天下諸司刑獄、皆屬刑部都察院詳 議平允,又送大理審覆,然後決之。其直隸諸府州刑 獄,自今亦准此令」
按:《春明夢餘錄》云云。
洪武十六年、都察院陞正三品。衙門設司務
「洪武十七年、都察院始定為正二品,衙門設左、右都 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經歷、都事」、十二 道監察御史、
按:以上《明會典》云云。
按《明通紀》:「洪武十七年,始定都察院官制。國初置御 史臺,從一品衙門,設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官。洪 武十四年,始改為都察院,正七品衙門,止設監察御 史。至是始陞正二品衙門,定今官制。」
按《春明夢餘錄》:十七年建三法司,名其所曰貫城。敕 云:「貫索七星,如貫珠環而成象,名天牢。中虛則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