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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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要之家奏討地土。令軍衛有司造《倉糧文冊》,年終不

完者治罪。禁番僧於湖廣等處收買私茶。又禁管軍 官私占官馬及借撥與人。又禁把總等官剋減官馬 草料者。馬齒未老而作踐成疾、不堪充軍者。軍戶丁 絕,鄰里人等將軍丁詭作買產佃田者。各軍逃回,及 「有司朦朧申報者,將一戶二軍捏作一軍,朦朧回報 開伍者,各處大造黃冊不明,致有增減錯亂等弊者, 俱按律治罪。」又以刑部奏,命詳議《律條》

按《明會典》:「弘治三年,令各邊倉庫有盜糧四百石,草 八千束,錢帛值銀二百兩以上者,不分文武官員吏 典斗庫人等,斬首示眾。不及前數者,本身并子孫永 遠充軍。」

又奏進:「今後如有皇親并權豪勢要之家奏討地土, 非奉旨看了來說,一切立案不行,仍要追究撥置主 謀之人,參送問罪。本部仍行都察院,轉行巡視五城 及巡按御史,出榜曉諭,禁約軍民人等,敢有投托勢 要之家,充為家人,及通同旗校管莊人等,妄將民間 地土投獻者,事發悉照天順并成化十五年欽奉敕」 旨事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又奏准、各處軍衛有司、預備倉糧文冊、俱限年終造 完、次年二月以裡到部。違者、照律問罪

又令「今後進貢番僧該賞食茶給領勘合,令行四川 布政司撥發有茶倉分,照數支放,不許於湖廣等處 收買私茶,違者盡數入官。」

又奏准:管軍內外官私占官馬,及借撥與人者,五匹 以下降一級,以上降二級,俱發邊衛立功。借者一體 論罪。

又奏准、把總等官剋減官馬草料者,計贓滿貫發邊 衛立功,滿日就彼帶俸。盜賣者發瞭哨。買至料豆十 石以上者充軍。

又令:「馬齒未老而作踐成疾、不堪充軍者,原領人戶 追罰銀二兩。」

又題准:今後軍戶丁絕,止有義男女婿應該聽繼者, 責令解補。若止是買產佃田承糧,不許一概頂解。如 里鄰人等,將軍丁詭作買產佃田,致混開豁,照例發 遣。

又議准:「北直隸、陝西、山西、河南、山東人民,原充雲、貴、 兩廣、福建軍伍,係天順六年以後清出,未經解補者, 聽清軍御史、巡撫、都御史督屬查明,造冊繳部。係陝 西者,編發甘肅、延綏、寧夏等處;係北直隸、山東者,編 發遼東等處;係河南、山西者,編發大同、宣府等處各 衛所差操。若在衛聞例,圖近逃回,事發,枷號三箇月, 改調煙瘴地面充軍。有司朦朧申報者,俱問擬枉法。」 又議准:凡改調軍役,止是一軍充調,曾經五次回申, 存有案卷者,回報兵部定奪。若所司經該官吏將一 戶二軍捏作一軍,朦朧回報開伍者,事發坐以贓罪。 又奏准:各處大造黃冊,俱責成分巡、分守知府正官。 其州縣監造官,不拘正佐,但推選行「止端莊、年力精 銳、幹辦明敏者專管。」仍先令里書抄寫原本舊管,交 監造官即拘排年里甲親供似冊供詞,細開人口正 耗、稅糧出入戶籍緣由。其有舊本宿弊,許自首改正 免罪。監造官參詳考訂,攢造冊稿,然後別選諳曉書 手,依稿謄寫,定限二三月完,送本府知府親自磨對, 仍拘原供排年里甲覆審明白,申送分巡分守處辨 驗,印封類解。如該管官吏不用心查對里書,故將原 冊改抹,致有丁口增減,田糧飛走,戶籍錯亂者,本犯 發附近衛所充軍,里書發口外為民。若干礙監造官 員,亦治以枉法重罪。其黃冊字,俱照題本字樣真楷 書寫。事完,選委司府官員,率各屬經該官吏,定限年 終到部。送後湖查考。中間查有洗改字樣。過違限期。 先將差來人問罪。若事干軍伍稅糧重情。一體查究。 照例處治。其黃冊俱用厚紙背面如法裝釘。仍于冊 內鄉都圖里之上、書寫某府州縣里保軍民匠竈等 籍。易于查究。

按《春明夢餘錄》:「弘治三年,刑部奏,律條歷代相承,損 益無幾,敕命則世自為格。宋人敕重于律,斷獄用敕, 敕中所無方用律,昔賢病之。國初刑用重典,取上裁, 榜文紛紛下。洪武末定《大明律》,刑官始得據依為擬 議,輕重畫一。後又申明《大誥》,諸有罪減等,累朝遵用, 而法外遺奸,列聖時推移損益之而有例,例非律所」 該,而實不大違遠于律,特用輔律,非以破律也。而中 外巧法吏,或借以文飾私怒,多引例便己意,而律寖 格不用。于是命刑部尚書白昂、都御史閔珪會九卿 查議條陳,定奪畫一。下餘冗瑣,並革昂等條。上命覆 詳,更上已。上復摘條例中疑者六條,命覆議,已乃布 行。

弘治四年,革各軍沿途口糧私支給者治罪。令徒杖 罪囚仍照納米舊例。定鄉試簾內簾外禁約。立《印烙 馬匹制》。嚴《軍解私造印信批迴律》。

按《明會典》:「弘治四年,革中都留守司各都司并南直 隸衛所京操官軍沿途口糧,如有私起關文支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