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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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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諭:法司:「問理詞訟須分辯曲直從公處斷使人無 冤。近來中外問刑官往往任意偏聽不審察事情或 徇私受囑不畏法度,顛倒是非。致令銜冤負屈之人 輒入禁中伸愬至有自縊死者,良可矜憫。」法司即申 明律例戒諭所屬通行內外衙門,如再有斷獄不明 致各犯伸理者,若所「愬得寔,原問官從重究治。其有 為人囑託者,問刑官指寔參究。容情不奏者,聽兩京 科道糾劾。若科道官囑託,及知有囑託,容隱不劾者, 一體治罪。緝事衙門亦務密訪奏治,但毋挾私誣陷。」 又議准:開中各運司引鹽,不許透派,以誤緊急邊餉。 如有奸商人等故違律例,不待守臣會奏。《戶部議開》: 仍前「夤緣報中者、許科道糾劾,本部參送法司,治以 變亂成法重罪。」

嘉靖六年令早朝官員,朝畢輒退吐唾語話者,挐問。 奏准:貴州災傷軍職犯罪,令納米備賑。又令官民人 等及朝貢夷人,擅買違禁顏色衣服者,俱治罪。詔「民 間田地,悉照冊籍當差。查出奸弊者究治。勳戚之家, 將有主之業朦朧陳乞者參處。令民間丁壯輪班務 農講武,有事通調,違者有罪。」議准:上納糧米,與原樣 米不同者參問。運米入倉,奸徒掯留索錢者發遣。錢 鈔兼收,通行不遵者,以違例治罪。收積新錢,隱藏不 出,首者,照例發遣。又令衛所巡獲私鹽,不即關送者, 照律坐罪。議准:鹽商支鹽,比照原引量買;敢有過為 貪得者,照例將引鹽沒官。各運司開剩殘鹽,風雨消 折,奸商投託勢要奏討,減價中支,任「場買補者,送法 司枷號。」詔「京師久住假冒衛所籍貫、不肯附籍當差 者,行勘發遣。」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令,凡奉天門早朝畢,聖駕下階 南行,兩班官員不許輒便退班,與御轎並行。亦不許 吐唾語話,序班往來巡視,有犯者,堂上官具奏,其餘 即時挐赴御前治罪。」

又奏准、貴州災傷,凡遇軍職犯該立功罪名者,每一 年納米十石。省令在衛閒住。年限滿日、方許帶俸差 操。納過糧米,存留備賑,豐年停止。

又令在京在外官民人等,不許濫服五彩妝花,織造 違禁顏色,及將蟒龍造為女衣,或加飾妝彩,圖利貨 賣。其朝貢夷人,不許擅買違式衣服。如違將賣者買 者一體挐問治罪。

又詔:「戶部通行各撫、按衙門,轉行各司、府、州、縣官,民 間田地悉照冊籍應當糧差,查出奸弊,即為究治改 正,不許一概丈糧改科,自立新法,生事擾民。」

又詔:「勳戚之家除欽賜莊田以資養贍外,再不許聽 信撥置,將有主之業朦朧陳乞,違者許本部該科參 究處治。」

又令各處撫、按官通行各府、州、縣,查照民壯原設之 數,量為減革。其存留者,分為上下兩所,一班務農,一 班操練武藝,委佐貳官一員管領。若有重大賊情,方 許通調,候事寧,仍舊輪班,違者罪之。

又議准:「管運官旗人等上納糧米,驗與原樣米不同 者,官候糧完類參,行各巡按御史提問。旗軍過淮之 日,漕運都御史提問。」

又議准:運糧入倉,不許門官歇家、伴當、光棍人等,掯 留糧袋,索要銀錢,緝事衙門訪出,照依「打攪倉場事 例,問擬發遣。」

又議准:各監局官吏,今後解到錢鈔,准兼收「《洪武》《永 樂》」等錢,遇光祿寺買辦物料,行令順天府各鋪行支 給使用。戶部仍通行兩京及各司府,轉行所屬州縣 衙門,將一應起運戶口鹽糧并船料、商稅、門攤等項, 兼收「《洪武》、永樂、宣德、弘治」銅錢進納民間交易,一體 遵行。敢有把持行市,不遵行使者,問以違例罪名,枷 「號示眾。」

又令曉諭京城內外商賈及鋪行人等,但有收積新 錢,限一月內盡數赴府縣并各城兵馬司出首,具呈 戶部,照銅價給與價銀,免其私販之罪。例後敢有隱 藏不出首者,事發比照私鑄銅錢為從者例問罪,枷 號發遣。其大小鋪行仍前盜買販賣,一體究治。收過 新錢,即與銷化貯庫,聽候鑄造「大明通寶」取用。 又令「在外各衛,及守禦千戶所巡獲私鹽,俱即時連 人贓,衛則關堂,所則解送附近州縣,收問贓物,變賣 價銀,類解運司,轉解戶部。敢有違限半年之上,不即 關衛及送有司者,不拘有無入己,即照巡獲私鹽不 解官者律坐罪。有能告首,就將所獲私鹽贓物充賞。」 又議准:今後巡鹽御史委官掣割餘鹽,不「必務足先 年積銀百萬餘兩之數。其商人赴場支鹽,比照原引 量買,勒灶餘鹽打包,過所秤掣。敢有務為貪得打包, 至不可秤掣者,查照《私鹽事例》,連正額引鹽俱令沒 官。干礙勢要,聽御史指實參奏治罪。」

又奏准「各運司節年開剩殘鹽,風雨消折,有名無實, 奸商投託勢要奏討,減價中支,任場買補,不候挨單 者,聽該科參出,徑送法司枷號示眾。」

又詔巡城御史嚴督各該兵馬司官查審京師附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