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罪未決
議得:趙甲所犯,若告錢乙偷盜糧價銀,滿數得實,錢乙合坐「以常人盜官物八十兩律絞。」 今虛依「誣告人死罪未決律」 ,杖一百,徒三年,做工滿日隨住,雖准徒,已發做工,亦坐未決,議加役三年。近有例准徒四年。
死罪已決
議得:趙甲所犯,合依「誣告人死罪已決者,反坐《以死律》絞監候處決。」
反誣犯人
議得:趙甲等所犯,趙甲若告錢乙因伊誣告,杖一百、徒三年,將姪趙丁累死得實。錢乙合坐「以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律,絞。」 今虛依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至死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錢乙依犯人止反坐本罪律,杖一百、徒三年,俱送做工滿日隨住。
誣輕為重,及輕事告實,重事招虛,反坐所剩未論,決至徒、流,有折杖,凡杖一百以下,俱收贖,杖一百以上,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已論決至徒流,亦有折杖,但隨杖數多寡決之,不用收贖,故曰「全抵剩罪」 也。故杖一百,以杖准徒,如杖一百二十,准杖六十徒一年,杖一百四十,准杖七十徒一年半之類。從徒入流者,註云:「三流並准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 ,則杖一百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折杖二百四十無疑。惟「近流入遠流」 ,註云「每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十」 ;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又無疑也。毫釐之差,千里之謬,不可不辨。又誣輕為重本是一事,如「誣小不應為大」 ,「不應」 誣「竊盜得財一百兩」 為一百二十兩之類。輕事告實,重事招虛,則非一事矣。如誣不應為「奏事不實」 、誣罵人為毆人之類。
條例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
請定奪。若誣輕為重,及雖全誣平人,卻係患病在
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一、軍旗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拏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一各處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訪察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私讎、名為「窩訪者。」 事發勘問得實、依律問罪。用一百二十觔枷枷號兩個月發落。該徒流者發邊衛充軍。
一凡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數者、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若妄指
宮禁親藩為詞誣害平人者、不分首從、枷號三個
月照前發遣
干名犯義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誣告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及妾告妻者〉雖得實,杖一百。〈告〉《大功》。〈得實亦〉杖九十。〈告〉《小功》。〈得實亦〉杖八十。〈告〉緦麻:〈得實亦〉杖七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若誣告罪重。〈于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誣罪三等。」〈謂止依凡人誣告罪加三等便不失于輕矣加罪不入于絞若徒流已未決償費贖產斷付加役并依誣告本律若被告無服尊長減一等依名例律〉其告:〈尊長〉謀反大逆、謀叛、窩藏姦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產、或毆傷其身〈據實〉應自理訴者,並聽。〈卑幼陳〉告,不在干名《犯義》之限。〈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斷不在干名犯義之限並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幼同此又犯姦及越關私習天文損傷於人於物不可賠償者亦同〉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緦麻減一等。〈皆指卑幼言〉《若》:〈夫〉《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等。〈被告子孫妻妾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若誣卑幼死未決仍依律減等不作誣輕為重〉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誣告者不減。〈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實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為容隱故也〉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