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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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逃避,便應懸處。未有捨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流死 參差,或時未允。門下中禁大臣,職在敷奏。昔邴吉為 相,不存鬥斃,而問牛喘,豈不以司別故也。案容妃等 罪,止于姦私,若擒之穢席,眾證分明,即律科處,不越 刑坐。何得同宮掖之罪,齊奚官之律?案智壽口訴,妹 適司士曹參軍羅顯貴,已生二女于其夫,則他家之 母。《禮》云「婦人不二夫。」猶曰不二天。若私門失度,罪在 于夫,釁非兄弟。昔魏晉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 之坐。何曾諍之,謂「在室之女,從父母之刑;已醮之婦, 從夫家之刑。」斯乃不刊之令軌,古今之通議。《律》,期親 相隱之謂凡罪,況姦私之醜,豈得以同氣相證?論刑 過其所犯,語情又乘律憲。案《律》,姦罪無相緣之坐,不 可借輝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于市,與「眾棄之;爵 人于朝,與眾共之。明不私于天下,無欺于耳目,何得 以非正刑書施行四海?刑名一失,駟馬不追。既有詔 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請。」尚書元修議以為: 「昔哀姜悖禮于魯,齊侯取而殺之,《春秋》所譏。又夏姬 罪濫于陳國,但責徵舒而不非父母,明婦人外成,犯 禮之愆,無關本屬。況出適之妹,舋及兄弟乎?」右僕射 游肇奏言:「臣等謬參樞轄,獻替是司,門下出納,謨明 常則。至于無良犯法,職有司存,劾罪結案,本非其事。 容妃等姦狀,罪止于刑,並處極法,準律未當。出適之 女,坐及其兄。推據典憲,理實為猛。又輝雖逃刑,罪非 孥戮,募同大逆,亦謂加重。乖律之案,理宜陳請。乞付 有司,重更詳議。」詔曰:「輝悖法者之罪不可縱,厚賞懸 募,必望擒獲。容妃慧猛,與輝私亂,因此耽惑,主致非 常,此而不誅,將何懲肅!且已醮之女,不應坐及昆弟, 但智壽、慶和,知妹姦情,初不防禦,招引劉輝,共成淫 醜。敗風穢化,理深其罰。特敕門下結獄,不拘恆司,豈 得一同常例,以為通準?且古有詔獄,寧復一歸」大理, 而尚書治本,納言所屬,弗究悖理之淺深,不詳損化 之多少。違彼義途,苟存執憲,殊乖任寄,深合罪責。崔 纂可免郎都坐,尚書悉奪祿一等。

《侯剛傳》:熙平初,除左衛將軍,寵任既隆。後剛坐掠殺 試射羽林,為御史中尉元匡所彈,廷尉處剛大辟。尚 書令任城王澄為之言于靈太后:「侯剛歷仕前朝,事 有可取,纖芥之疵,未宜便致于法。」靈太后乃引見廷 尉卿裴延儁,少卿袁飜于宣光殿問曰:「剛因公事掠 人,邂逅致死,律文不坐。卿處其大辟,竟何所依?」飜對 曰:「案《律》,邂逅不坐者,謂情理已露,而隱避不引。必須 箠撻,取其款言,謂撾撻以理之類。至于此人,問則具 首,正宜依犯結案,不應橫加箠扑。兼剛口唱打殺,撾 築非理,本有殺心,事非邂逅,處之大辟,未乖憲典。」太 后曰:「卿等且還,當別有判。」于是令曰:「廷尉執處侯剛, 于法如猛。剛意在為公,未宜便依所執,但輕勦民命, 理無全捨,可削封三百戶,解尚衣典御。」剛于是頗為 失意。

《竇瑗傳》:「瑗字世珍,遼西遼陽人。天平中,除鎮東將軍, 尋除廣宗太守,治有清白之稱。後授使持節本將軍 平州刺史,在州政如治郡,又為齊獻武王丞相府右 長史。瑗無軍府斷割之才,不甚稱職。又行晉州事。既 還京師,上表曰:臣在平州之日,蒙班麟趾新制,即依 朝命,宣示所部,士庶忻仰,有若三章。臣聞法象巍巍」, 乃大舜之事;政道郁郁,亦隆周之軌。故元首股肱,可 否相濟,聲教之聞,于此為證。伏惟陛下應圖臨㝢,握 紀承天,克構洪基,會昌寶歷,式張琴瑟,且調宮羽,去 甚刪泰,革弊遷澆,俾高祖之德,不墜于地。畫一既歌, 萬國歡躍。臣伏讀至《三公曹》第六十六條,「母殺其父, 子不得告,告者死。」再三反覆之,未得其門。何者?案《律》: 「子孫告父母、祖父母者死。」又漢宣云:「子匿父母,孫匿 大父母,皆勿論。」蓋謂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殺 害之類,恩須相隱,律抑不言。法理如是,足見其直,未 必指母殺父,止子不言也。若父殺母,乃是夫殺妻,母 卑于父,此子不告是也。而母殺父,不聽子告,臣誠下 愚,輒以為惑。昔楚康王欲殺令尹子南,其子棄疾為 王御士,而上告焉。對曰:「泄命重刑,臣不為也。」王遂殺 子南。其徒曰:「行乎?」曰:「吾與殺吾父,行將焉入?」曰:「臣乎?」 曰:「殺父事讎,吾不忍。」乃縊而死。注云:「棄疾自謂不告 父為與殺,謂王為讎,皆非禮,《春秋》譏焉。」斯蓋門外之 治,以義斷恩,知君殺父而子不告是也。母之與父,同 在門「內,恩無可掩,義無斷割。知母將殺,理應告父,如 其已殺,宜聽告官。」今母殺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 不知父,識比野人,義近禽獸。且母之于父,作合移天。 既殺已之天,復殺子之天,二天頓毀,豈容頓默。此母 之罪,義在不赦;下手之日,母恩即離,仍以母道不告, 鄙臣所以致惑。今聖化淳洽,穆如《韶》《夏》,食椹懷音,梟 獍猶變,況承風稟教,識善知惡之民哉!脫下愚不移, 事在言外,如或有之,可臨時議罪,何用豫制斯條,用 為訓誡。誠恐千載之後,談者諠譁,以明明大朝有尊 母卑父之論,以臣管見,實所不取。如在淳風厚俗,必 欲行之。且君父一也,父者子之天,被殺事重,宜附「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