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1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謀反大逆子得告」之條,父「一而已,至情可見。竊惟聖 王有作,明賢贊成,光國寧民,厥用為大,非下走頑蔽 所能上測。但受恩深重,輒獻瞽言,倘蒙收察,乞付評 議。」詔付尚書三公郎封君義立《判》云:「身體髮膚,受之 父母,生我勞悴,續莫大焉。子于父母,同氣異息,終天 靡報,在情一也。今忽欲論其尊卑,辨其優劣,推心未 忍,訪古無」據。母殺其父,子復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 殺。天下未有無母之國,不知此子將欲何之?案《春秋》 莊公元年不稱即位,文姜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兄, 齊襄與殺公而不反。父殺母出,隱痛深諱,期而中練, 思慕少殺,念至于母,故經書「三月夫人遜于齊。」既有 念母深諱之文,明無讎疾告列之理。且聖人設法,所 以防淫禁暴,極言善惡,使知而避之。若臨事議刑,則 陷罪多矣。惡之甚者,殺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罔革, 此制,何嫌獨求削去。既于法無違,于事非害,宣布有 年,謂不宜改。瑗復難云:「尋局判云,子于父母,同氣異 息,終天靡報,在情一也。今欲論其尊卑,辨其優劣,推 心未忍,訪古無據。」瑗以為「《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 又曰:「乾,天也,故稱父;坤,地也,故稱母。」又曰:「乾為天,為 父;坤為地,為母。」《禮喪服經》曰:「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 衰期。」尊卑優劣,顯在典章,何言訪古無據,局判云:「母 殺其父,子復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殺。天下未有無 母之國,不知此子將欲何之?」瑗案典律,未聞母殺其 父,而子有隱母「之義,既不告母,便是與殺父。天下豈 有無父之國,此子獨得有所之乎?」《局判》又云:「案《春秋》 莊公元年不稱即位,文姜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于 兄齊襄與殺公而不反。父殺母出,隱痛深諱,期而中 練,思慕少殺,念至于母,故經書『三月夫人遜于齊』。既 有念母深諱』之文,明無讎疾告列之理。瑗尋注義,隱」 痛深諱者,以父為齊所殺,而母與之。隱痛父死,深諱 母出,故不稱即位,非為諱母與殺也。是以下文以義 絕,其罪不為與殺明矣。《公羊傳》曰:「『君殺子,不言即位, 隱之也。期而中練,父憂少衰,始念于母,略書夫人遜 于齊』。是內諱出奔,猶為罪文。《傳》曰:『不稱姜氏,絕不為 親,禮也』。注云:『夫人有與殺桓之罪,絕』」不為親,得尊父 之義。善莊公思大義,絕有罪,故曰「禮也。」以大義絕有 罪,得禮之衷,明有讎疾告列之理。但《春秋》桓莊之際, 齊為大國,通于文姜,魯公讁之,文姜以告齊襄,使公 子彭生殺之。魯既弱小,而懼于齊,是時天子衰微,又 無賢霸,故不敢讎之,又不敢告列,惟得告于齊曰:「無 所歸咎,惡于諸侯。」請「以公子彭生除之。」齊人殺公子 彭生,案即此斷。雖有援引,即以情推理,尚未遣惑,事 遂停寢。除大宗正卿,尋加衛將軍。宗室以其寒士,相 與輕之,瑗案法推治,無所顧避,甚見讎疾。官雖通顯, 貧窘如初,清尚之操,為時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