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1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納臣言,臣暝目之後,羞見釋之、辛毗」于地下。高宗曰:

「善才情不可容,法雖不死,朕之恨深矣,須法外殺之。」 仁傑曰:「陛下作法,懸諸象魏,徒流及死,具有等差,豈 有罪非極刑,特令賜死?法既無恆,萬方何所措其手 足。陛下必欲變法,請今日為始。」高宗意乃解,曰:「卿能 守法,朕有法官。」命編入史。又曰:「仁傑為善才正,朕豈 不能為朕正天下耶!」授侍御史。後因諫事,高宗笑曰: 「卿得權善才便也。」時左司郎中王本立恃寵用事,朝 廷懼之。仁傑按之,請付法,高宗特原之。仁傑奏曰:「雖 國之英秀,豈少本立之類。陛下何惜罪人而虧王法? 必不欲推問,請曲赦之,棄臣于無人之境,以為忠貞 將來之戒。」高宗乃許之。由是朝廷肅然。

《唐書趙冬曦傳》:「冬曦,定州鼓城人。進士擢第,歷左拾 遺。神龍初,上書曰:『古律條目千餘。隋時姦臣侮法,著 律曰:『律無正條者,出罪舉重以明輕,入罪舉輕以明 重』。一辭而廢,條目數百。自是輕重沿愛憎,被罰者不 知其然,使賈誼見之,慟哭必矣。夫法易知則下不敢 犯而遠机穽,文義深則吏乘便而朋附盛。律令格式』」, 謂宜刊定科條,直書其事。其以「準加減、比附量情及 舉輕以明重,不應為」之類皆勿用,使愚夫愚婦相率 而遠罪,犯者雖貴必坐。律明則人信,法一則主尊,當 時稱是。

《狄仁傑傳》:「仁傑為豫州刺史,時越王兵敗,支黨餘二 千人論死。仁傑釋其械,密疏曰:『臣欲有所陳,似為逆 人申理不言,且累陛下欽恤意。表成復毀,自不能定。 然此皆非本惡,詿誤至此』。」有詔悉謫戍邊。囚出寧州, 父老迎勞曰:「狄使君活汝邪?」出,相與哭碑下,囚齋三 日乃去,至流所,亦為立碑。

《劉延祐傳》:「徐敬業敗,詔延祐持節到軍。時吏議敬業 所署五品官殊死,六品流。延祐謂誣脅,可察以情,乃 論授五品官當流,六品以下除名,全宥甚眾。」

《徐齊聃傳》:「齊聃子堅,遷萬年主簿。天授三年上言,書 有五聽,令有三覆,慮失情也。比犯大逆,詔使者勘當, 得實輒決,人命至重,萬有一不實,欲訴無由,以就赤 族,豈不痛哉!此不足檢,下之姦亂,適長使人威福耳。 臣請如令覆奏,則死者無恨。又古者罰不逮嗣,故郤 芮亂國而缺升諸朝,嵇康蒙戮而紹死于難,則于它」 親不復致疑。今選部廣責逆人親屬,至無服者,尚數 十條。且《詔書》「與逆同堂親不任京畿,緦麻親不得侍 衛。」臣請如詔書外,一切不禁,以申曠蕩。

《徐有功傳》:「有功字弘敏,舉明經,累補蒲州司法參軍, 襲封東莞縣男。為政仁,不忍杖罰,民服其恩,更相約 曰:『犯徐參軍杖者必斥之,訖代不辱一人』。累遷司刑 丞。時武后僭位,博州刺史琅邪王沖責息錢于貴鄉, 遣家奴督斂,與尉顏餘慶相聞,知奴自市弓矢還。會 沖坐逆誅,魏州人告餘慶豫沖謀,后令俊臣鞠治,以」 反狀聞。有司議餘慶更《永昌赦》,法當流。侍御史魏元 忠謂:「餘慶為沖,督償通書,合謀明甚,非曰支黨,請殊 死籍其家。」詔可。有功曰:「『『《永昌赦令》,與虺貞同惡,魁首 已伏誅,支黨未發者,原之。《書》曰:『殲厥渠魁』,律以造意 為首』。尋赦已伏誅,則魁首無遣』。餘慶赦後被言,是謂 支黨。今以支為首,是以生入死,赦而復罪,不如勿赦; 生而復殺,不如勿生。竊謂朝廷不當爾。」后怒曰:「何謂 魁首?」答曰:「魁者大帥,首者元謀。」后曰:「餘慶安得不為 魁首?」答曰:「若魁首者,虺貞是已。既已伏誅,餘慶今方 論罪,非支黨何?」后意解,乃曰:「公更思之。」遂免死。有韓 紀孝者,受徐敬業偽官,前已物故,推事使顧仲琰籍 其家,詔已報可。有功追議曰:「律,謀反者斬,身亡即無 斬法,無斬法則不得相緣,所緣之人亡,則所因之罪 減。」詔從之,皆以更赦免。如此護宥者數十。百姓累轉 秋官郎中。鳳閣侍郎任知古、冬官尚書裴行本等七 人,被誣當死,后謂宰相曰:「古人以殺止殺,我今以恩 止殺,就群公丐知古等賜以再生,可乎?」俊臣、張知默 固請如法,后不許,俊臣獨引行本更驗前罪。有功奏 曰:「俊臣違陛下再生之賜,不可以示信。」于是悉免死。 道州刺史李仁褒兄弟為人誣構,有功爭不能得。秋 官侍郎周興劾之曰:「漢法,附下罔上者斬,面欺者亦 斬。在古析言,破律者殺。有功,故出反囚,罪當誅,請按 之。」后不許,猶坐免官。俄起為左肅政臺侍御史,辭曰: 「臣聞鹿走山林,而命繫庖廚者,勢固自然。陛下以法 官用臣,臣守正行法,必坐此死矣。」后固授之。天下聞 有功復進,洒然相賀。時有詔,公坐流,私坐徒以上。會 赦免,踰百日不首者復論。有功奏曰:「陛下寬殊死罪, 已發者原之,是通改過之心、自新之路。故律,告赦前 事,以其罪坐之;若無告言,所犯終不自發。如告言赦 前事,則與《律》乖。今赦前之罪,不自言者,還以法論,即 恩雖布天下,而一罪不能貸,臣竊為陛下不取。」后更 詔五品以上議。可

《大唐新語》:持法李日知為司刑丞,嘗免一死囚,少卿 胡元禮異,判殺之,與日知往復至于再三。元禮怒,遣 府吏謂曰:「元禮不離刑曹,此囚無活法。」日知報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