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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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與速速班丹俱坐出怨言,鞫問得實,刑部議當徹 里帖木兒、班丹杖一百七,速速處死。會赦,徹里帖木 兒流廣東,班丹廣西,速速徙海南,皆置荒僻州郡。有 旨:「此輩怨望于朕,向非赦原,俱當寘之極刑,可俱籍 其家,速速禁錮終身。」三月辛巳,御史臺臣劾奏:「燕南 廉訪使卜咱兒前為閩海廉訪使,受贓計鈔二萬二 千餘錠,金五百餘兩,銀三千餘兩,男女生口二十二 人,及它寶貨無算。雖遇赦原,乞追奪制命,籍沒流竄。」 詔如所言,仍暴其罪示天下。七月壬午,監察御史張 益等言:「欽察台在英宗朝陰與中政使咬住造謀,誣 告脫歡察兒將搆異圖,辭連潛邸,致」出居海南。及天 曆初,倒剌沙據上都,遣欽察台以兵拒命。倒剌沙疑 其有異志,復禽以歸,即追言:「昔日咬住之謀以自解。 皇上即位,不念舊惡,擢居中書,而又自貽厥咎,以致 奪官籍產,旋復釋宥,以為四川平章。今雲南未平,與 蜀接境,其人反覆,不可信任,宜削官遠竄,仍沒入其 家產。」臺臣以聞。詔奪其制,命金符同妻孥禁錮于廣 東,毋籍其家。仍詔諭御史,凡憸人如欽察台者,其極 言之毋隱。八月己未,詔刑部鞫內侍撒里不花巫蠱 事,凡當死者,杖一百七,流廣東西。九月乙亥,御史臺 臣劾奏:「四川行省參政馬鎔,發糧六千石餉雲南軍, 中道輒還,預借俸鈔一十九錠以娶妾,又詬罵平章 汪壽」昌:「罪雖蒙宥,難任宰輔。」帝曰:「綱常之理,尊卑之 分,懵無所知,其何以居上而臨下!」亟罷之。

《李好文傳》:好文,字惟中,拜監察御史,錄囚河東有李 拜。拜者,殺人,而行兇之仗不明,凡十四年不決。好文 曰:「豈有不決之獄如是其久乎?」立出之。王傅撒都剌 以足蹋人而死,眾皆曰:「殺人非刃,當杖之。」好文曰:「怙 勢殺人,甚于用刃,況因有所求而殺之,其情為尢重。」 乃置之死,河東為之震肅。

《王結傳》:「結字儀伯,元統元年,拜中書左丞。中宮命僧 尼於慈福殿作佛事,已而殿災,結言僧尼褻瀆,當坐 罪。左丞相疾革,家人請釋重囚禳之,結極陳其不可。 先時有罪者,北人則徙廣海,南人則徙遼東,去家萬 里,往往道死。結請更其法,移鄉者止千里外,改過聽 還其鄉。因著為令。職官坐罪者多從重科,結曰:『古者 刑不上大夫,今貪墨雖多,然士之廉恥不可以不養 也』。」聞者謂其得體。

《鐵木兒塔識傳》:鐵木兒塔識,字九齡,至正五年拜御 史大夫。務以靜重持大體,不為苛嬈以立聲威。建言: 「近歲大臣獲罪,重者族滅,輕者籍其妻孥。祖宗聖訓, 父子罪不相及,請除之,著為令。」

《陳思謙傳》:「思謙字景讓,為中書省員外郎,上言強盜 但傷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殺從而加之人,與鬥而 殺人者,例杖一百七,下得不死,與私宰牛馬之罪無 異,是視人與牛馬等也。法應加重,因奸殺夫,所奸妻 妾同罪,律有明文。今止坐所犯,似失推明。遂令法曹 議,著為定制。」

《西樵野記》:睿斷,洪武間,人有隨母改嫁者,以繼父疾, 割股愈之。有司以孝聞。上曰:「繼父,爾之讎家也,割父 遺體以愈讎家,是不孝也。」乃置之法。睿斷若此,臣下 固不識也。

《聖君初政記》:「皇祖命圖大辟囚造罪被刑之狀于錦 衣衛外垣,俾人得見為懲戒。」

上惡游手者,和州縛一人至,指甲長尺餘。上欲加刑, 陶安諫曰:「此人雖不勤業,亦不為惡,請陛下赦之。」上 遂解其縛,謂安曰:「微卿言,幾殺無辜矣。」

國初犯大辟者,其家屬多請代刑,上并宥之,如《五倫 書》所載是也。其後繼請者,乃一切許之。

《剪勝野》聞太祖幸內庭,見宮人遺絲綺些微在地,召 諸姬至,計其蠶繅徵稅之費而責之,「今後有不悛者 斬。」

造邦《賢勳錄略》博士、金華同知、翰林學士于黼,歷官 湖廣按察使,會修「《大明令》,為議律官。」

《明通紀》:「洪武五年六月,命工部造紅牌鐫戒諭縣于 宮中,定宦官禁令。」

《春明夢餘錄》:明太祖嘗以律授皇太孫曰:「此酌古準 今,協禮制,宜人情,其熟玩以復。」太孫捧之,退居數日 成誦。問曰:「汝熟其文矣,能解其義乎?」曰:「解。」因問名例 之義,對曰:「名者,聖人所以勵世磨鈍也。故生人大倫, 名義為重。維持風俗必名教,先以名義。名教為例,庶 幾刑罰之中,不失德義之意。」曰:「然。」此書首列一刑圖, 「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但愚民無知,如于本條下即 注寬恤之令,必易犯法,故以廣大好生之旨,總列《名 例律》中。善用法者會其意可也。」太孫曰:「《名例律》中某 條尚覺嚴而不恕,請稍改之可乎?」曰:「試率爾意改來。」 因更定五條,明日呈稿。帝喜曰:「甚善。」因跪而請曰:「明 刑所以弼教,凡與五倫相涉者,宜皆屈法以申恩。今 律中所定,期於盡法,而不必於原情,竊所未安。」曰:「凡 所未安者,汝悉改之。」遂遍考《禮經》,參之歷朝《刑法志》, 改定七十三條。帝覽竟,大喜曰:「吾當亂世,刑不得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