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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九十三卷目錄

 律令部雜錄一

祥刑典第九十三卷

律令部雜錄一

《書經康誥》:王曰:「外事汝陳,時臬司師玆,殷罰有倫。」 外土以獄事上于州牧之官,為奉上事。汝當用刑書 為布陳是刑法,為司牧其眾,故受而聽之。既衛居殷 墟,又周承于殷後,刑書相因,故兼用其有理者,謂當 時刑書或無正條,而殷有故事可兼用,若今律無條 求故事之比也。

《管子立政篇》:「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分鄉以為五 州,州為之長。分州以為十里,里為之尉;分里以為十 游,游為之宗。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築 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審閭閈,慎筦鍵,筦藏于里。尉。 置閭有司,以時開閉。閭有司觀出入者,以復于里尉。 凡出入不時,衣服不中,圈屬群徒,不順于常者,閭有」 司見之,復無時。若在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里 尉以譙于游宗,游宗以譙于什伍,什伍以譙于長家, 譙敬而勿復,一再則宥,三則不赦。凡孝悌,忠信,賢良、 儁材,若在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什伍以復於 游宗,游宗以復于里尉,里尉以復于州長,州長以計 于鄉師,鄉師以著于《士師》。凡過黨,其「在家屬及于長 家,其在長家及于伍什之長,其在伍什之長及于游 宗,其在游宗及于里尉,其在里尉及于州長,其在州 長及于鄉師,其在鄉師及于士師。」三月一復,六月一 計,十二月一著。凡上賢不過等,使能不兼官,罰有罪 不獨及,賞有功不專與。孟春之朝,君自聽朝論爵賞 校官。終五日。季冬之夕,君自聽朝,論罰罪刑殺,亦終 五日。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于國。五鄉 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于太史。大朝之日,五鄉之師、 五屬大夫皆身習憲于君前。太史既布憲,入籍于太 府,憲籍分于君前。五鄉之師出朝,遂于鄉官,致于鄉 屬,及于游宗,皆受憲。憲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後敢就 舍。憲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死罪不 赦。五屬大夫皆以行車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 之日,遂于廟致屬吏,皆受憲。憲既布,乃發使者致令。 以布憲之日,蚤宴之時,憲既布,使者以發,然後敢就 舍。憲未布,使者未發,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 不赦。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考 憲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專制」,不足曰虧令, 罪死不赦,首憲既布,然後可以布憲。

凡將舉事,令必先出,曰「事將為。」其賞罰之數,必先明 之。立事者,謹守令以行賞罰,計事致令復。賞罰之所 加,有不合于令之所謂者,雖有功利,則謂之專制,罪 死不赦。首事既布,然後可以舉事。

《七法》篇:「不為愛人枉其法,故曰法愛于人。」

《重令篇》「凡君國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則君尊,君尊 則國安;令輕則君卑,君卑則國危。故安國在乎尊君, 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嚴罰。罰嚴令行,則百吏皆 恐;罰不嚴令不行,則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 本,本莫要于令。故曰:『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 死,留令者死,不從令者死。五者死而無赦,惟令是視』。」 故曰:「令重而下,恐為上者不明。」令出雖自上而論,可 與不可者在下。夫倍上令以為威,則行恣于己以為 私,百吏奚不喜之有?且夫令出雖自上而論,可與不 可者在下,是威下繫于民也。威下繫于民,而求上之 毋危,不可得也。令出而留者無罪,則是教民不敬也; 令出而不行者毋罪,行之者有罪,是皆教民不聽也。 令出而論,可與不可者在官,是威下分也;「益損者毋 罪」,則是教民邪途也。如此,則巧佞之人將以此成私 為交,比周之人將以此阿黨取與,貪利之人將以此 取貨聚財,懦弱之人將以此阿貴事富,便辟伐矜之 人將以此買譽成名。《故令》一出,示民邪途五衢而求 上之毋危,下之毋亂,不可得也。粟菽不足,末生不禁, 民必有饑餓之色,而工以雕文刻鏤相穉也,謂之逆。 布帛不足,衣服毋度,民必有凍寒之傷,而女以美衣 錦繡綦組相穉也,謂之逆。萬乘藏兵之國,卒不能野 戰應敵,社稷必有危亡之患,而士以毋分役相穉也, 謂之逆。爵人不論能,祿人不論功,則士無為行制死 節,而群臣必通,外請謁,取權道,行事便辟,以貴富為 榮華,以相穉也,謂之逆。朝有經臣,國有經俗,民有經 產。何謂「朝之經臣?」察身能而受官,不誣于上,謹于法 令以治,不阿黨,竭能盡力而不尚得,犯難離患而不 辭死,受祿不過其功,服位不侈其能,不以毋實虛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