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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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國諸侯能以其權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 姓,翦公財以祿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國之治,不 可得也。聖君則不然,卿相不得翦其私,群臣不得辟 其所親愛。聖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脩通輻輳, 以事其主,百姓輯睦,聽令道法,以從其事。故曰:「有生 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 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故 主有三術,「夫愛人不私賞也,惡人不私罰也,置儀設 法,以度量斷」者,上主也;「愛人而私賞之,惡人而私罰 之,倍大臣,離左右,專以其心斷者,中主也;臣有所愛 而為私賞之,有所惡而為私罰之,倍其公法,損其正 心,專聽其大臣者,危主也。故為人主者,不重愛人,不 重惡人。重愛曰『失德,重惡曰失威』」,威德皆失,則主危 也。故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 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 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處也。藉人以 其所操,命曰「奪柄」;藉人以其所處,命曰「失位。」奪柄失 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奪柄 失位之道也。故有為枉法,有為毀令,此聖君之所以 自禁也。故貴不能威,富不能祿,賤不能事,近不能親, 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動,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 往而民移。故聖君失度量,置儀法,如天地之堅,如列 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時之信然故令往而民從 之,而失君則不然。法立而還廢之,令出而後反之,枉 法而從私,毀令而不全,是貴能威之,富能祿之,賤能 事之,近能親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于身,是以 群臣百姓,人挾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則主日 侵;彼幸而不得,則怨日產。夫日侵而產怨,此失君之 所慎也。凡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適其意,顧臣而行, 離法而聽貴臣,此所謂「貴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 主而來焉,主離法而聽之,此所謂「富而祿之」也。賤人 以服約卑敬悲色告愬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所謂 「賤而事之」也。近者以偪近親愛,有求其主,主因離法 而聽之,此所謂「近而親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請其 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所謂「美而淫之」也。治世則不 然,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其殺戮人 者不怨也;其賞賜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 之無私也。」是以官無私論,士無私議,民無私說,皆虛 其匈,以聽于上。上以公正論,以法制斷,故任天下而 不重也。今亂君則不然,「有私視也,故有不見也;有私 聽也,故有不聞也;有私慮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 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聽私說,故群臣百姓皆 設私立方以教于國,群黨比周,以立其私,請謁任舉 以亂公法,人用其心以幸于上,上無度量以禁之,是 以私說日益而公法日損,國之不治從此產矣。夫君 臣者,天地之位也;民者,眾物之象也。各立其所職以 待君令,群臣百姓安得各用其心而立私乎?故遵主 令而行之,雖有傷敗,無罰;非主令而行之,雖有功利, 罪死。然故下之事上也,如響之應聲也;臣之事主也, 如影之從形也。故上令而下應,主行而臣從,此治之 道也。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賞之,是教妄舉也;遵 主令而行之,有傷敗而罰之,是使民慮利害而離法 也。群臣百姓,人慮利害而以其私心舉措,則法制毀 而令不行矣。

《明法》篇:「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所謂亂國者,臣術勝 也。夫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埶勝也;百官識,非惠也, 刑罰必也。故君臣共道則亂,專授則失。夫國有四亡, 令求不出謂之滅,出而道留謂之擁,下情求不上通 謂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故夫滅侵塞擁之所 生,從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于法 之外,不為惠干法之內也。」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 外私也。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偽;有權衡之稱者, 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今主 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 民務交而不求用矣。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 為賞,以毀為罰也。然則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 私術矣。《比周》以相為匿,是忘主死交以進其譽。故交 眾者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姦,其蔽主多矣。是以忠 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 非功也。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十至私人之 門,不一至于庭;百慮其家,不一圖國。屬數雖眾,非以 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國無 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與家務于相益,不務尊君也; 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小臣持祿養交,不以官為事, 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 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敗而不可 飾也。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然則君臣之間 明別,明別則易治也。主雖不身下為而守法為之可 也。

《七臣七主雜篇》:「侵主好惡反法以自傷,喜決難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