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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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仍住俸再限一年緝拏。限內不獲,仍降一級調用。如又有紀錄加級抵銷者,照此扣算處分。其同城提鎮,罰俸六個月,限一年緝拏。限內不獲,再罰俸一年,免其停陞緝拏。若被劫後一月內擒獲一半者,免罪,仍停陞令緝拏餘賊,免其照限議處。

又議准:「強盜劫殺村莊,民人承緝文武官員,住俸,限一年緝拏;如限內不獲,罰俸一年,限六個月緝拏;限內不獲,降一級調用;如有加級紀錄,准其抵銷,仍住俸,再限六個月緝拏;如不獲,仍降一級調用;如又有加級紀錄抵銷者,照例扣算處分。文職道官、武職兼轄官,罰俸六個月停陞,限一年緝拏;如不獲,罰俸一年,免其停陞緝拏。其協緝、接緝各官,仍照案緝拏,不停陞。」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八年題准,凡竊盜折軍罪,枷號完結。」

之後再犯三次者擬絞。一二次者照常完結。又凡失主報盜,覆准失主被盜者即將所失財物逐細列單呈報該地方官照單起認。後補之單不筭。

又凡起認強盜贓物,覆准地方官差捕員同失主,查照原報《失單》,眼同起認。若捕役私起贓物者,從重治罪。至于借名追尋賊贓,搜察當店,囑賊攀指寄頓,擾害良民,或將賊己物坐贓,買物栽贓,混認瞞贓等弊,承審官不加嚴禁詳審,該督撫不行題參者,一併議處。

又題准、「凡旗下民人、不許質當兵器、及貂鼠猞《猁猻》等衣服」子朝衣、金銀器皿等物。違者治罪。其收當之人,計贓坐以竊盜罪,免刺。至死者減一等。

又議准:承緝文武官員,一年限滿不獲,罰俸一年,再限六個月緝拏。限滿不獲,無加級紀錄者,照例降一級調用。有加級紀錄抵銷者,照接緝官例緝拏,不再立限。

又題准:「夥賊二百人至三百人,劫擄鄉村,掠人勒贖,專汛兼轄文武各官照地方失事例議處,總督、提督降二級,總兵官降三級,俱留任圖功贖罪。」

康熙九年三月十四日

上諭兵部、都察院:督捕衙門:「京師重地,理宜肅清。」近

聞京城內外,惡棍肆行無忌,或借端挾詐,勒騙錢財;或公然搶奪,攪擾市肆;或結夥橫行,兇毆良民。又夜間盜劫,時聞拏獲甚少。此皆步兵甲喇大該巡城御史司坊各官、督捕司官捕營將弁,稽察不嚴,緝捕無能,以致奸盜不息,善良受害。作何嚴行申飭緝拏?如該管官仍前怠玩者,作何處分?爾部院衙門會同定「議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強盜行劫現在之贓,各令」

失主認領外,不足數者,將無主之贓變價賠補,餘剩者入官。如仍不足,將盜犯家產、妻子變價賠償。

又,《凡承緝叛犯,題准》將承緝文武各官,俱革職戴罪,限三年緝拏。如不獲,將文職降一級,武職降二級,各調用。如有加級紀錄,准其抵銷。盜犯仍照案緝拏。武職兼轄官,各降二級戴罪,限三年緝拏。如不獲,亦降一級調用,加級紀錄亦准抵銷。該省總兵官罰俸一年,免其停陞。其接緝協緝文武各官,于賊犯發覺之日計算,未滿三年者,仍停其陞轉。緝拏人犯,若已滿三年,俱各罰俸一年,免其停陞。未獲賊犯,仍照案緝拏。又,凡審理盜案,覆准捕官拏獲強盜,不許私審,交與印官審理。未審之前,驗看有無私拷刑傷。有傷者,將捕役照例治罪。若果無傷,將「並無私拷傷痕」 字樣開入招內詳報。倘有疏忽不開,扶同隱諱及縱容捕官私審者,該督撫即將印官指名題參,分別議處。

又凡誣良為盜題准:「捕役誣拏良民為盜,私用非刑,致死人命者,將該管官革職,道、府降二級調用,按察司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如未致死者,該管官降四級調用,道、府降一級調用,按察司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武職官獲盜,即交有司審理。若不速送,私用非刑審理,及誣良為盜致死者,失察之總督罰俸九個月,未致死者,罰俸六個月。

康熙十年十二月初五日。

上諭兵部併督捕衙門:「直隸重地、理宜肅清。邇來盜」

賊繁多大為民害。地方官怠玩不能力行禁戢以致劫掠時聞。真盜捕獲者少良民株累甚多。皆因防汛官員止于降罰戴罪緝拏。其間有失事最多、不能盡職者仍令留任愈致貽誤地方。今盜賊應作何禁戢嚴拏及以盜案降罰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