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0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流言,難以必信。前世人主以疑似之嫌,害及忠良,可 以為鑒。」歐陽修亦啟曰:「或聞蔡襄文字尚在禁中,陛 下曾觀之否?」上曰:「文字即未曾見,無則不可知其必 無。」修奏曰:「若無文字,則事未可知,就使陛下曾見文 字,猶須更辨真偽。往時夏竦欲陷富弼,乃先令婢子 學石介書字,歲餘學成,乃偽作介與弼書,謀廢立。事 未及上,為言者廉知而發之。賴仁宗聖明,弼得免禍。 至於臣丁母憂,服闋初還朝,有嫉忌臣者,乃為撰臣 一劄子,言乞沙汰內官,欲以激怒群奄。是時家家有 本,中外喧傳,亦賴仁宗保全,得至今日。由是而言,陛 下曾見文字,猶須更辨真偽,何況止是傳聞疑似之 言,何可為信?」上曰:「官家若信傳聞,蔡襄豈有此命?」真 廟時,有卜者上封事,言干宮禁,上怒,令捕之繫獄,坐 以法,因籍其家。得朝士往還書牘,上曰:「此人狂妄,果 臣寮與之過從,盡可付御史獄案劾。」王旦得之以歸, 明日獨對曰:「臣看卜者家藏文字,皆與之算命,選日 草本,即無言及朝廷事。臣託往來,亦即令推步星辰, 其狀尚存。」因出以奏曰:「果行,乞以臣此狀同問。」上曰: 「卿意如何?」旦曰:「臣不欲以此卜祝賤流,累及朝廷。」上 乃解。公至政府,即時焚卻。繼有大臣力言乞行,欲因 而擠之。上令中使再取其狀,旦曰:「得旨已盡焚之。」事 乃寢。余嘗謂古今文字之禍,其端有三:或君子以此 攻擊小人,而為背城一戰之舉;或小人以此排陷君 子,而為打盡一網之謀;或有山人游客攪亂於小人 君子之間,而為快心報復之計,國家若遇此事,執政 從中調停,而諫臣不得從旁過為窮究,則庶乎群渙 而黨解矣。且一切私揭冤單,歌謠謗帖,皆不必論其 真偽是非,但俱付之祝融一炬,豈不為天地間潔淨 了無數齷齪公案。

寒檠,膚見爭證。昔者秦緩死,其長子得其術而醫之 名齊於秦緩。其二三子者不勝其忌,於是各為新奇, 而託之於父,以求勝。其兄非不愛其兄也,以為不有 以異於兄,則不得以同於父,天下未有以決也。他日 其東鄰之父得緩枕中之書而出以證焉,然後長子 之術始窮於天下。少史子曰:「有所訟者,必有所質也。」 苟不稽實,訟可聽乎?是以爭雞之訟,有菽粟之證;爭 牛之訟,有放歸之證;辨賊之訟,有摸鐘之證。否則鼠 牙雀角,穿屋穿墉者,誰能勝其辨耶?豈惟辨醫緩三 子之術而已哉?故曰「簡不聽」,又曰「閱實其罪。」

《大明律慎刑說》:「人命殺人之獄,謀故者少,鬥毆者多。 而鬥毆之律,重在保辜。」謂以毆傷之人,責付毆者調 理醫療,照律立限,限滿之日,定罪發落。蓋毆傷者之 親屬,自非慈親孝子,鮮不利其死,以為索詐財物之 地。而毆人者惟恐其死,要己命抵償,則凡可以生全 之者,無所不至。是一件相打公事,活得兩人性命,乃 律之良法美意也。每見有司官員,凡遇此等狀詞,多 視為末務,不即拘審,相驗傷痕。即已相驗,亦不責付 被告調理,恣原告之所為之,故被傷者十死八九。既 死之後,知法者赴官陳告而已。玩法者扛屍上門,聚 眾打搶,囊篋一空,門窗盡碎,然後告官,官府又不即 時相驗,雖即時相驗,又往往差委佐貳、首領官員,其 可信任者已少矣。及至檢驗之時,檢官嫌其凶穢,不 肯近屍。又犯人杻鎖跪棚,多不同看,惟有屍親仵作, 喝報屍傷,或多增分寸,或亂報青紅。間有犯人與屍 親爭傷,而檢官竟不經目,止執一筆為《仵作謄錄》耳。 及再更檢官,再更仵作,或暗賣屍格,約與雷同分寸, 或意欲輕重,多增疑似傷痕。駁而又駁,檢而又檢,是 死者既以梃刃喪命於生前,又以蒸煮分屍於身後, 何其酷哉!今勸宰州縣者,著為《絜令》,凡有鬥毆之事, 地方即時首報。若陳告者已至而地方未報,即重責 之。人命屍親,不是父兄伯叔,便是弟姪妻子,被毆之 日,即自解衣,眼同見證。要見被毆之人年若干歲,某 月某「日某時,被某人某人用何兇器毆打某處見今 某處斜傷,長若干,闊若干,某處圓傷,橫若干,圍若干, 青色紅色,有腫無腫,曾否皮破骨裂?某某見證,即照 狀式告辜到官。官審地方,果係重傷,即不許扛抬到 城,恐破傷處中風致殞」,即時親行,或委廉明佐領,匹 馬肩輿,少帶人從,督同折傷科醫士,攜帶合用膏散 詣彼相驗,登記傷痕,令醫敷貼整理,限以保辜日期, 責令兇犯領至家中用心調治。案候在官身死之日, 即照狀式告檢官照辜狀原供傷痕依法檢驗。平時 常讀《洗冤》等錄,臨期務須親驗致命等傷,稍有疑似 即加審覆。耐煩一刻,即可為他日干連人等全活數 命。果係裝誣,明立文案,以杜後端。果係正犯即取具 供招,以塞求請。仍嚴責吏仵眼同原被干証,取「四不」 扶同甘結定招。擬罪之時更須萬分詳慎。務使情節 了然明白。此心確然痛快。庶生死兩不含冤亦省後 來屢駁屢勘耽延屢歲累苦多人耳。如被毆不告辜 限者,除登時打死及在三日之內者姑准檢究外,其 餘死後告人命者,俱以假傷騙詐及自毆誣人論,不 准頂正人命。若人命不先告官,而乘機糾眾扛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