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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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門,搶財傷人者,縱是實的,抵命之外,亦須引例問遣。

其辜限之日,係隔月者,要查大建小建。此生死出入 之界,不可不慎也。大抵屍當速相而不可輕檢,骸可 詳檢而不可輕拆。凡上司官招擬批駁,情節不「明者, 止審情節;屍傷欠確者,方檢屍傷。不得一概煩擾,以 致生死苦累,獄情畫地,人命關天,為民父母者,念之 哉,念之哉!」

「有致命之處,有致命之傷:頂心、囟門、耳根、咽喉、心坎、 腰眼、小腹、腎囊,此速死之處。腦後、額角、胸膛、背後、脅 肋,此必死之處。肉青黑,皮破、肉綻,骨裂、腦出、血流,此 致命之傷。」致命之傷,當速死之處,不得過三日;當必 死之處,不得過十日。若當致命之處而傷輕或極重 之傷,而非致命之處,雖死於限內,當推別情,不可一 概坐死,況死於限外乎。

一、致命重傷。當致命要處,死於登時,或三日之內,原 告干證,定執某物毆某處。只宜於所毆之處,檢驗傷 痕,既免死者翻屍,又免生者冤誣。何者?人生一世,自 少至壯,或失足磕跌,或疾病捶按,或生瘡被擊,或負 重著堅,血不流行。傷輕與新傷,著骨則紅,日久則消。 重傷與久傷,著骨則青,終身不散。試將病死之人,細 一蒸刷,果全身一副白骨,則檢驗正足憑信。近日問 官全不理會原告證人,本說「耳根一下打死」,而渾身 檢驗動數十處傷痕,上司以傷痕不對為駁詞,問官 增毆打情節為比對。有左右傷痕,尺寸青紅,不差分 毫者。如以為毆,豈兩手執一般兇器而對擊乎?有昏 夜醉後群毆,而定執某人打某處者,雖毆者亦不能 自知其所毆之處,不能自記其所毆之數,而況證人 乎?大抵共毆只坐毆人因由,檢傷只重原傷的處。慎 毋刻舟膠柱,致有冤情。慎勿含糊摸稜,致多駁案。 上司數批檢問,非以求同,正謂恐有冤抑,相與平反 耳。每見承委官員不以人命為重,或恐前官怨恨,不 敢異同;或因犯者富豪「不肯開釋,或觀望上官之批 語以為從違,或描寫歷來之成案以了己事。如此存 心,公耶私耶?倘有毫髮冤情,其罪重於初審。何者?獄 情不始於我,而死刑實成於我也,天地神明,豈無知 哉?」以後委勘人命重事,務擇正直仁厚官員,持虛秉 公,細加鞫審。或前官怨我立異,或後官與我不同,總 付之無心。蓋眾官同勘一事,原為此事虛實,同勘一 人,原為此人生死。豈以求媚人、求勝人哉?此心不克, 人品可知矣。

昏夜被殺,見證無人,及屍無下落者,只宜案候密訪, 不可妄聽執猜,鍛鍊成獄。近世恥無摘伏之明,多成 附會之罪。《書》曰:「罪疑惟輕。」又曰:「寧失不經。」夫以皋陶 為士,安有罪疑不經之人,何可寧失?古人猶過慎如 此,吾人未必過皋陶,奈何必欲牽合羅織,以成人之 死耶?

屍親遞攔詞,除卑幼於尊長須要根究明白,斟酌准 埋外。其親祖父母之於子孫、夫之於妻,但遞攔詞免 問者,果非致命破損重傷、死於當日,不必過於搜求, 即與准埋。立案備照。其人命事情,屍親未曾遠出,不 當年告發而告於一年之外,及不係有服之親而傍 人訐告,及不係正告事情而繫於「切思」之下開於粘 單之中者,不問虛實,俱不准理;如有妄准,以興大獄, 擾多人者,其人之不肖可知矣。

有等姦民,買屍做傷,妄告人命,訪得人家新葬,問其 是女是男,多者數十金,少者十數金。貪財姦民,不顧 血屬,情願賣與檢驗,自己投作證人,又買仵作,以皂 礬、五棓、蘇木等製造淺淡青紅等傷,任口喝報。檢官 既不經目,即看亦不細察,曾有誣成大獄者。此係法 外之姦,故無擬罪之律。以後問官審出真情,買屍賣 屍,俱引《開棺見屍律》,問以死罪。其賣者仍分有服、無 服、卑幼、尊長,依律定擬。決不可止擬誣告徒罪。既不 得律意,且無以懲大姦也。

「盜情。」地方失盜,保甲人等負疏虞之罪,快壯人等懼 比較之嚴,彼此扶同,胡疑妄指。即將平人及曾為竊 盜及乞食貧民,巧拿怪綁,異拷嚴鞫,手執失單,逼之 招認。不合則捶楚亂加,偶合,則令招夥盜。既招,則押 吏同拿,仍照前法榜掠,致之展轉相誣。甚者授之口 詞,使之攀齩。夫正賊不苦訊,固不招承;良民受非刑, 何所不認。然則快壯之言,何可據哉。以後快壯拿賊, 除大盜拒捕曾毆公差,許其打傷不罪外,其餘止許 綁縛到官。掌印官先驗傷痕,如拷打骨肉有傷者,快 壯重懲革役有致命重傷者,不分盜之真假,限內身 死者,許家屬告發,定擬償命。

「大盜所招夥盜,須差快壯訪拿此輩。」一執紅票,閭閻 所至驚擾。盜未獲,則攀其旁親遠族同緝;或誣其妻 父母舅窩藏,索取財貨酒食,仍令遠近跟捉,拋家棄 業,騷擾多端。賊既獲,則令其攀齩富豪寄贓,盈其谿 壑之欲;或指授讎人同盜,使受敲扑之苦。株連蔓引, 人人自危。及事定告官,而昏庸有司私其快壯,仍罪 告人,深可痛恨。以後快壯訪知正賊所在,即稟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