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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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官,同所在地方保甲協力捕捉。所在官不從,致令 賊逃者申究。但不許牽累以上無干平民。官不嚴禁, 即是才力不及,當署下考矣。

《鄉約保甲法》行,家家盡在稽查之中。雖傭作乞丐之 人,動靜出入,不能欺同約及一甲四鄰耳目。假使平 日為盜,即當合約報官,平日善良而被賊攀誣者,即 當合約保救。要見某人平日本分生理全無,非為某 家某日失盜,本人某日在家,如虛同罪,甘結到官,問 官即當存結聽保。如後訪得實而本犯脫逃者,保人 一例重究,仍責捕緝。惟是同約之人皆是盜賊,便無 可奈何。倘一鄉不為盜,豈容一人為盜而百口保之 哉!即不敢公訐為賊,亦不敢公保真賊矣。

「賊犯到官,便須親審。近見幾處掌印官,憚於任事,懶 於推鞫,輒批佐貳首領等官,令之摘詞具獄。彼官小 而不擔當,識庸而不精細,惟快壯為指揮,以夾打為 上策。況審賊而原捕在旁,但聞一語稱冤,快壯且喝 且稟,甚者恨其反覆,討出外面,從新拷掠,具招上堂。 彼數經殘創,已自消魂,非係潑耐之人,誰敢堅執辨」 訴?掌印官十九抄其原供,通詳院道,「如近日祁縣黃 典史,情未問真,腿已夾折,深可痛恨。」以後掌印官首 不親問,只批佐貳者,即係不肖官員,無論有冤無冤, 以才力不及參降三次不改者,參究拿問。

掌印官審盜,惟在隔別細心,察其情狀。蓋真偽之情, 辭色自別;虛捏之語,辯問則窮。我多方以辯之,則掩 護之術不及卒備,無備之言,不及會同。往復參錯,真 情自見。至於隔別之報,盜數同、贓數同、期會同、事跡 同,即無贓而盜可知矣。或言人人殊不可驟加嚴刑, 亦當耐心細鞫,或設法密訪。人命之疑獄亦然。仁人 心苦,智者識精,當必自有妙法。但問刑謂之審,具招 謂之「詳。」「詳審」二字,此聖王治獄之精意也。今之訊獄 者,幸於此兩字留心焉。無以夾棍等酷刑為第一審 法,則冤獄必少矣。

失主遞失狀,未必一一皆真,譸張者甚多,而貪冒者 居半。起贓之時,快壯通同有將本人之物勁指為贓 者;有比照失狀,取一二於典當鋪以作贓者;有獲真 贓而快壯先搜其細軟入已者;有疑似之物,失主記 不真而錯認者;有明見可愛之物而妄認者;有厭連 累之久,而妄認一二贓物,殺賊以完己事者;有為快 壯所逼,不得不認者。蒼南呂公云:「余巡海右時,有一 寡婦被劫,獲盜十人,搜贓俱在,內有女鞋一對。快壯 過寡婦家,謂之曰:『鞋當有樣』。從之。及縣官審贓,寡婦 一一俱認,問鞋曰:『我女之鞋也』。」問大小幾何?曰:「有樣。」 索家中樣比之,不爽毫髮,十人者無一語辯。臨刑不 數日矣,而大盜悉獲,真贓悉出,十人者乃得釋前贓, 蓋十人家物也。近日有將良民為盜,搜其家黃裙,指 為失主物者,失主認之。太原毛通判取當鋪黃裙數 腰,雜置堂上,失主莫知所認,妄取不一,呼良民至,則 應手而得,曰:「此吾裙也。」失主無辭,而良民遂釋。以後 有司審贓,不可草率,但失主贓物無記驗者,不可輒 坐真贓。蓋指一物殺一人,可不慎歟。

近日盜賊招冊,有贓無分毫,供稱花費無存者。要見 賣與何人,須拘何人辯認「花費無存」四字,豈宜殺人 哉?至於銀錢,雖難辯識,若本極貧之家,忽然使用方 便,要見財物何處得來,情自難掩。諺云:「指贓殺賊。」如 無贓而稱屈,寧舍賊可也。

近日治盜,有情未真、贓未獲而死於杖下者,有供招 未具而死於獄中者,招中泛稱陸續監故。天道有知 人之子,不可獨殺。今後除正賊真贓詳允奉決者,不 拘刑死、病死,聽其領埋外,其贓仗無指及情節可疑 而死於獄者,許屍親告發。問官即係昏庸酷暴,輕者 參呈降黜,重則定擬故勘。平人之律,決不輕縱。 首盜之人,不可盡信。有首夥盜而誣一二讎人,稱為 同盜者;有本身非盜,而受姦人買囑,假稱首盜,妄攀 平人者。問官傾信其言,盡拘苦審,往往搜贓不獲,死 於嚴刑。今後首賊,但有一人不真者,審有誣陷別情, 不准出首之律,仍問死罪。

大盜脫逃,拿家屬送監。蓋其妻子平日享為盜之利, 忘勸救之言,無首報之舉,即使監追,亦不為過。至於 大盜所報夥賊,縱使脫逃,原無贓物,亦將家屬送監, 已欠分曉,甚有將父母兄長送監者。古者罪人不孥, 況尊長乎?有將翁婿姑舅送監者,彼且忘其骨肉,況 疏薄乎?此皆殃及無辜,治獄之惡政也。以後攀報在 官而贓物無指者,但許案候從容訪拿,不許將家屬 送監。即係大盜脫逃,不許拿尊屬遠屬送監。倘大盜 妻子監死獄中,即准抵罪,不許更監別屬,逼要正賊, 違者以酷論。

世無窩主則盜無潛蹤。盜無定在而窩主有定在,盜 難知而窩主不難知。有司肯嚴保甲、《鄉約》之法,或行 「密訪首訏」之令,但拿真正窩主一名者,即於本犯名 下追銀五十兩充賞,自首改過者免罪。以後本州縣 窩主別州縣事發者,即將窩主所在掌印官,以昏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