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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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罷。

姦情原無証見,易誣而難明,故《律》稱「非姦所捕獲,勿 論。」姦婦有孕,罪坐本婦者,蓋慎之也。以後凡告姦情, 即本婦招承,亦勿准理。安知非本夫逼使騙賴,又安 知非本婦有所希圖乎?且婦女不至有孕,即姦亦勿 問,姦亦所以全婦女之名節,而免陵逼之性命,為人 父母,不當如是耶?若淫奔在逃,及被人捉獲,則無詞 矣。

強姦不分已成未成,致逼婦女自盡身死,指證若實, 法宜坐抵。何者?強姦已當問絞,況因姦致死,是二辟 也,何可輕縱。若婦人及年十三歲以上女子,姦雖已 成,而婦女無恙,又不聲說,則「強和」皆未可知。有情雖 和而事發激羞,因而變怒者;有因他事失好,因而拿 姦者;有因至其室,跡不別嫌,報讎貪利而誣姦者。至 於晦夜不識面目,而止據音聲衣帽,得於竊取,而指 稱奪獲,皆不可草率坐姦。以後問官。凡婦女以和姦 發覺,激羞自盡,或被父母本夫毆打,因而自盡身死 者,逼非姦夫,又無威狀,難以因姦威逼致死,坐姦夫 之罪。蓋和姦之罪兩杖,彼姦婦事發,逼於別人,姦夫 自有應得罪名耳。

上無教化,則下無見聞。如兄收弟妻,弟收兄嫂,及雇 工人姦家長妻者,於法皆死,愚民皆不知也。乃有兄 弟亡而收其妻,謂之「就和。」父母主婚,親戚道喜者,世 道不明,罪豈專在百姓哉?凡遇此等獄情,有司自當 審處何人主婚,有何證驗。仍先將律法遍曉。愚民有 改正離異者免究。勿聽訐告之言,輕成大獄也。 貧家男女易雜,小民名節多輕,非若士夫之家,嚴內 外以遠別,有禮義以養心。故愚民、貧民,不可遽責以 聖賢之道。凡決此輩姦情,不可細拘文法,當有法外 之精意焉。

《聽訟》民間苦事,莫甚於株連健訟。刁民往往一詞牽 告三二十人報讎罔利。中間緊關犯證,十無二三。此 等奸頑,豈宜聽信。各掌印官凡遇受詞日期,俱要當 堂審問。無干者即與勾除。毋得一概發房出票,累苦 小民。

勾攝犯人,動差皂快,此庸吏之套習,實小民之大殃 也。近日革弊愛民之官,多用原告自拘。夫兩讎相見, 勢必起爭,妄稱抗違,以激官怒。亦有添差地方保伍 同拘者,此是換名之皂快,需求陵虐,與皂快同。至於 原告係是婦人自拘,尤為不便。若止以原狀或紅票 付告人,令其遞與干證。干證持之,呼喚被告,約會同 來,果係冤誣,聽從被告訴狀。至日同理,則干證者事 內之人,畢竟不免到官。彼若有所需求,自是有人買 囑,亦不恃勾攝之勢矣。是閭閻省一皂快之害,而公 堂餘一差遣之人也。賢者試一思之。

上司批詞,果係徒罪以上,方許差人勾攝。凡公差勾 攝,往反百里者,不得限過三日。若第五日不投到者, 計日加責。仍問犯人有無需索陵虐。或用十數手牌, 上書「公差有無需索陵虐」七字。其「有無」二字,令犯人 自填,聽審之時執進。庶限近不得久行吞噬,防嚴不 得大肆貪殘。即不能盡革奸弊。然省一分一分受賜, 省,一人一人免害矣。

皂快拘人到城,引領相識飯店,任情破費酒食,招包 娼婦,心滿意足,纔來投到。或妄稟人犯不齊,或指稱 關卷未到,有司不察;或令各討保人,或令原差帶押, 甚者掛搭輪押,經年累月,放趙甲而留錢乙,賣正犯 而拘家屬,種種擾民,皆問官惰慢之罪。以後詞訟,無 論難易,拘究,但過三月不結者,問官以才力不及註 考。

吏書騷擾科索,全憑牌票。有司硃押牌票,多不經心。 彼或乘忙倦之時,或當微曖之會,便將一二百張口 稱未完,前件用印判日,中間言語重輕,任其亂寫,事 體緩急,任其報票。紅單一出,打點即來。遂意則將票 停閣,不足則再三寫催。有司信實,何曾查某事曾催 幾次,某票有無回銷哉?監司騷擾郡邑,守令騷擾閭 閻,此居其半。掌印官將一切前件到日,分急中緩三 等為三袖摺,責令該房自限某事何日可完,即註摺 上,難完者許其稟官,易完者照限督催,分別既明,方 准出票。有司每日看摺勾銷前件,一事完即勾,一事 違限者計日加責。是官斧而吏鑿也。彼且辦事之不 暇,而何暇愚我以行私哉!

問事以投到先後為序,不許吏書以受財多寡為後 先。但本日投到者,本日即問,雖極忙不可過二日。其 狀內情節罪名,未問之先,預為料理。一問之後,即時 畫供,當堂分付某人應徒幾年,某人應杖幾十,審力 有無,填寫印票。無力者即時杖釋,有力者令其自限 何日完納,即將發落單票付與干證,令其催納。如果 難完。干證至日改限。蓋干證住居多與犯人相近。押 保催納。最為便宜。不猶愈於皂快乎。

凡審贓審力先看犯人力量。如果力量不堪。干證不 肯保押者。多係貧難棍徒。入官給主之贓不宜多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