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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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 前被打,分明如陰雨不可檢,則用煮法。

毆死者不至骨損,則肉緊貼在骨上,水衝不去,甲蹙 方脫,肉貼處痕損。

一種毒草,名曰「賤草」,煎作膏子售人染骨其色必變 黑暗,粗可亂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處自有暈痕,如 無暈而骨不損,即不可指以為痕。

「自縊死者,兩眼合脣,口黑皮開,露齒。若勒喉上則口 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又云:「齒微咬舌,若勒喉下則 口開,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面帶紫赤色,口吻兩 甲及胸前有吐涎沫,兩手須握大拇指,兩腳尖直垂 下,腿上有血廕如火炙斑痕,肚下至小腹並墜下青 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腸頭或有一兩點血,喉下痕紫」 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後髮際,橫長九寸以上 至一尺。腳虛則喉下勒深,實則淺。人肥則勒深,瘦則 淺。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處自縊,縣頭頸身死則痕 跡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頂帕等物,又在低處,則 痕跡淺。

凡因患在床仰臥將繩帶縊者,眼合脣開,齒咬舌出, 肉色黃,形體瘦,兩手拳握,臀後有糞,出自縊物,只在 手內,須量兩手拳相去幾寸,喉下痕跡紫赤,周圍長 一寸餘,結締在喉下前面,分數較深。

被人勒殺假作自縊者,口眼開,手散髮慢,喉下血脈 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亦不抵齒。惟有生勒,未死間 即時弔起,詐作自縊,此稍難辨。

凡被人隔物,或窗櫺或林木之類勒死,偽作自縊,則 繩不交,喉下痕多平過,卻極深黑黯色,亦不起於耳 後髮際,絞勒喉下。死者,結締在死人項後,兩手不垂 下,卻有背倚柱等處,或把衫襟搊著,即喉下有衣衫 領黑跡,是要害處,氣悶身死。

溺水屍男仆女仰頭面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 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腹肚脹拍著響。落水則手眼微 開,肚皮微脹。投水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兩腳底皺 白不脹。頭髻緊,頭與髮際,手腳爪縫,或鞋內各有沙 泥,口鼻內有水沬,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磕擦損 處。若檢遲,即屍首經風日吹曬,遍身上皮起,或生白 皰。

諸自投井,皆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指甲毛髮有砂 泥腹脹,側覆臥之,則口內水出,推入與自落井,則手 開眼微開;「自投井」,則眼合手握。

靴鞋踢人傷,從官司驗定,堅硬即從他物,若不堅硬 即難作他物,或額、肘、膝、拶頭撞致死者,並作他物痕 傷。若被打死者,其屍口眼開,髮髻亂,衣服不齊整,兩 手不拳,或有溺污內衣,他物打著,其痕即斜長或橫 長如拳,手打著即方圓如腳,足踢比拳手分寸較大。 凡自割喉下死者,口眼合,兩手拳握,臂曲而縮,死人 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勢,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黃,頭 髻緊。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用 食刀即長三寸至四寸。若用磁器,分數不大,逐件器 刃自割,並下刃一頭尖小,但傷著氣喉,即死。若將刃 物自斡著喉下、心前、腹上,但脅肋、太陽、頂門要害處 不深,及不係要害,雖三兩處,未得致死。若用左手刃, 必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後。 傷在喉骨上難死,蓋喉骨堅也;在喉骨下易死,蓋喉 骨下虛而易斷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輕。

凡被殺傷死者,口眼開,頭髻寬或亂,兩手微握,皮肉 多捲凸。若透膜,腸臟必出,手上必有傷損。或有來護 者,亦必背上有傷著處。若行兇人於虛怯要害處,一 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無傷,其瘡必重。若行兇人用 刃物斫著腦上、頂門、腦角後髮際,必須斫斷頭髮。如 用刀剪者,若頭頂骨折,即是尖物剌著,須用手捏看 其骨損與不損。

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口鼻內有煙灰,兩手腳皆拳縮。 若死後燒者,其人雖手足拳縮,口內即無煙灰。若不 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及因老病失火 燒死,其屍肉色焦黑,或捲兩手,拳曲在胸前,兩膝亦 曲,口眼開,或咬齒及脣,或有脂膏黃色,突出皮肉。 凡被熱湯潑傷者,皮肉皆拆,皮脫。白色著肉者亦白, 肉多爛赤,如在湯火內,多是倒臥,傷在手足、頭面胸 前,如因鬥打,或頭撞、腳踏,手推,在湯火內,多皰兩後。 與臀腿上。或有打損處。其皰不甚起。與其他所燙 不同。

凡服毒死者,「屍,口眼多開,面紫黯或青色,脣紫黑,手 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間有血出,甚者遍身黑腫, 面作青黑色,脣捲發皰,舌縮或裂拆,爛腫微出,脣亦 爛腫,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脹作黑色生皰,身或青 斑,眼突,口鼻眼內出紫黑血,鬢髮浮,不堪洗。未死前 須吐出惡物,或瀉下黑血,穀道腫突,或大腸突出」, 針灸死者,須勾醫人驗鍼灸處是與不是,穴道雖無 意致殺,亦須說顯是鍼灸殺,亦可科醫,不應為罪。 凡定受杖處,瘡痕闊狹,看陰囊及婦人陰門,并兩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