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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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五卷目錄

 刑具部彙考

  漢景帝一則

  後漢章帝元和一則 獻帝建安一則

  魏明帝青龍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北魏獻文帝皇興一則 宣武帝正始一則 永平一則 孝明帝熙平一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二則 武成帝河清一則

  隋文帝開皇一則 煬帝大業一則

  唐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中宗嗣聖一則 元宗開元一則

  後晉出帝開運一則

  遼總一則 太祖一則 太宗天顯一則 穆宗應曆一則 道宗咸雍一則

  宋太祖建隆一則 開寶一則 真宗景德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哲宗紹聖一則 高

  宗一則 孝宗乾道一則 理宗一則

  金熙宗天眷一則 章宗承安二則 泰和二則

  元英宗至治一則

  明太祖洪武三則 憲宗成化一則

皇清順治二則 康熙七則

 刑具部總論

  漢書刑法志

  大學衍義補制刑獄之具

 刑具部藝文

  酷刑論          宋胡寅

 刑具部紀事

 刑具部雜錄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五卷

刑具部彙考

景帝中六年夏五月詔定箠令

按《漢書景帝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景帝中六年,又 下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定箠 令。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 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 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後漢

章帝元和元年七月詔理獄禁鉆鑽之屬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元年「秋七月丁未,詔曰:律 云:『掠者唯得榜、笞、立』。又《令丙》,箠長短有數。自往者大 獄已來,掠考多酷,鉆鑽之屬,慘苦無極。念其痛毒,怵 然動心。《書》曰『鞭作官刑』,豈云若此?宜及秋冬理獄,明 為其禁。」

獻帝建安  年定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魏武帝既 建魏國,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時 乏鐵,故易以木焉。」

明帝青龍二年詔減鞭刑之制

按:《魏志明帝本紀》:青龍二年:二月「癸酉,詔曰:『鞭作官 刑,所以糾慢怠也。而頃多以無辜死,其減鞭杖之制, 著於令』。」

武帝天監元年定鞭杖之制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天監元年, 詔議定梁律。於是以尚書令王亮、侍中王瑩、尚書僕 射沈約、吏部尚書范雲、長、兼侍中柳惲、給事黃門侍 郎傅昭、通直散騎常侍孔藹、御史中丞樂藹、太常丞 許懋等參議斷定。」囚有械杻、升械及鉗,並立輕重大 小之差,而為定制。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 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靻不去廉, 皆作鶴頭紐,長一尺一寸,梢長二尺七寸,廣三寸,靶 長二尺五寸,杖皆用生荊,長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 三等之差:大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法 杖圍一寸三分,小頭五分,小杖圍一寸一分,小頭極 杪。諸督罰,大罪無過五十、三十,小者二十。當笞二百 以上者笞半,餘半後決中分。鞭杖老小,於《律令》當得 鞭杖罰者,皆半之。其應得法鞭杖者,以熟靻鞭、小杖, 過五十者稍行之。將吏已上及女人應有罰者,以罰 金代之。其以職員應罰,及律令指名制罰者,不用此 令。其問事諸罰,皆用熟靻鞭、小杖。其制鞭、制杖、法鞭、 法杖,自非特詔,皆不得用詔鞭杖。在京師者,皆於《雲 龍門》行。女子懷孕者,勿得決罰。

北魏

獻文帝皇興 年定杖刑制用荊平其節

按:《魏書獻文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理官鞫囚,杖 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則以細捶;欲陷之,則先大杖。 民多不勝而誣引,或絕命於杖下。顯祖知其若此,乃 為之制,其捶用荊,平其節。訊囚者其本大三分,杖背 者二分,撻脛者一分。拷悉依令,皆從於輕簡也。」

宣武帝正始 年定枷杖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