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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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宣武帝正 始初,尚書令高肇等奏曰:「杖之大小,鞭之長短,令有 定式。但枷之輕重,先無成制。請造大枷,長丈三尺,喉 下長丈,通頰木各方五寸,以擬大逆外叛。」自是枷杖 之制,頗有定準。

永平元年詔尚書檢枷刑大小違制之由定枷制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永平元年七月乙未,詔曰:察獄 以情,審之五聽,枷杖小大,各宜定準。然比廷尉、司州、 河南、洛陽、河陰及諸獄官,鞫訊之理,未盡矜恕,掠拷 之苦,每多切酷,非所以祗憲量衷,慎刑重命者也。推 濫究枉,良軫於懷。可付尚書,精檢枷杖違制之由,斷 罪奏聞。」 按《刑罰志》:永平元年秋七月,詔尚書檢枷 杖大小違制之由,科其罪失。尚書令高肇,尚書僕射、 清河王懌,尚書邢巒,尚書李平,尚書、江陽王繼等奏 曰:「臣等聞王者繼天子物,為民父母,導之以德化,齊 之以刑法,小大必以情,哀矜而勿喜,務於三訊五聽, 不以木石定獄。伏惟陛下子愛蒼生,恩侔天地,疏網 改祝,仁過商后。以枷杖之非度,愍民命」之或傷,爰降 慈旨,廣垂昭恤。雖有虞慎獄之深,漢文惻隱之至,亦 未可共日而言矣。謹案《獄官令》,諸察獄,先備五聽之 理,盡求情之意。又驗諸證信,事多疑似,猶不首實者, 然後加以拷掠。諸犯年刑已上枷鎖,流徙已上,增以 杻械,迭用不俱,非大逆外叛之罪,皆不大枷,高杻重 械,又無用石之文。而法「官州郡,因緣增加,遂為恆法。 進乖五聽,退違令文,誠宜案劾,依旨科處。」但踵行已 久,計不推坐,檢杖之小大,鞭之長短,令有定式,但枷 之輕重,先無成制。臣等參量,造大枷,長一丈三尺,喉 下長一丈,通頰木各方五寸,以擬大逆外叛,杻械以 掌流刑。已上諸臺寺州縣大枷,請悉焚之。枷本掌囚, 非拷訊「所用。從今斷獄,皆依令盡聽訊之理。」量人強 弱,加之拷掠,不聽非法拷人,兼以拷石。自是枷杖之 制,頗有定準。未幾,獄官肆虐,稍復重大。

孝明帝熙平二年正月詔桎梏務存輕小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云云。

北齊

文宣帝天保元年令守宰各設棒以誅屬請之使尋罷之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北齊 天保元年,始命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是時軍國多 事,政刑不一,決獄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謂之「變法從 事。」清河房超,為黎陽郡守,有趙道德者,使以書屬超, 超不發書,棒殺其使。文宣於是令守宰各設棒,以誅 屬請之使。後都官郎中宋軌奏曰:「昔曹操懸棒威於 亂時,今施之太平,未見其可。若受使請賕,猶致大戮, 身為枉法,何以加罪!」於是罷之。

天保六年,設「酷暴刑具。」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天保 六年之後,帝以功業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醟,任情 喜怒。為大鑊、長鋸、剉碓之屬,並陳於庭。意有不快,則 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臠噉,以逞其意。嘗幸金鳳臺,受 佛戒,多召死囚,編籧篨為翅,命之飛下,謂之「放生」,墜 皆致死。帝視以為歡笑。時有司折獄,又皆酷法,訊囚 則用車輻。杖夾指壓踝,又立之燒犁耳上,或使以 臂貫燒車釭,既不勝其苦,皆致誣伏。

武成帝河清三年奏定鞭笞杖刑制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河清 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奏,鞭笞者鞭其背五十一 易。執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稜,鞭瘡長一尺。笞 者笞臀而不中易人杖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二分半, 小頭徑一分半。決三十以下杖者,長四尺,大頭徑三 分,小頭徑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為一負,閑局六負 為」一殿,平局八負為一殿,繁局十負為一殿,加於殿 者,復計為負焉。

文帝開皇元年詔更定新律除法外刑具枷杖大小咸為程品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開皇元年,詔更 定新律。奏上,詔頒之曰:「自前代相承,有司訊考,皆以 法外,或有用大棒、朿杖、車輻、鞋底、壓踝、杖桄之屬,楚 毒備至,多所誣伏。雖文致於法,而每有枉濫,莫能自 理。至是,盡除苛慘之法,訊囚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 咸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煬帝大業三年詔行新律並輕枷杖之制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煬帝即位,以高 祖禁網深刻,又敕修律令。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條,詔 施行之。其五刑之內,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其枷杖 決罰訊囚之制,並輕於舊。」

高祖武德四年定枷杖之制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隋始定為笞 刑五,自十至於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徒刑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