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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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年至於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於二千里;死 刑二,絞、斬。除其鞭刑及梟首、轘裂之酷。又有議、請、減、 贖、當、免之法,唐皆因之。諸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 頰長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闊尺四寸以上、六 寸「以下,徑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杻長六寸以上、二尺 以下,廣三寸,厚一寸。鉗重八兩以上,一觔以下,長一 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鐮長八尺以上,丈二尺以下。 諸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訊囚杖,大頭三分二 釐,小頭二分三釐。常行杖:大頭二分七釐,小頭一分 七釐。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半。其決笞者腿分受, 決杖者背、腿、臀分受,須數等。拷訊者亦同。笞以下,願、 背、腿均受者聽。即殿庭決者,皆背受。

太宗貞觀五年定杖刑制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太宗即位五年, 詔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獄囚,杻校糧餉, 治不如法者。杻校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量囚輕 重用之。凡杖皆長三尺五寸,削去節目。訊杖,大頭徑 三分二釐,小頭二分二釐。常行杖,大頭二分七釐,小 頭一分七釐。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有半。死罪,校 而」加杻官品、勳階第七者,鎖禁之。

中宗嗣聖 年即武后長壽 年周興來俊臣等作大枷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刑法志俊臣每鞫囚無問輕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或盛之於瓮

以火圜遶炙之,兼絕其糧餉,至有抽衣絮以噉之者。 其所作大枷,凡有十號:一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三 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膽,六曰實同反,七 曰反是實」,八曰「死豬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又 令寢處糞穢,備諸苦毒。每有制書,寬宥囚徒,俊臣必 先遣獄卒,盡殺重罪,然後宣示。是時海內慴懼,道路 「以目。」

按《中華古今注》:「唐時則天朝,周興來俊臣羅告天下 衣冠,遇族者不可勝數。俊臣特制刑獄,造十枚大枷, 遭此枷者,宛轉於地,斯須悶絕。別有一枷,名曰」尾 榆見即承,復有鐵圈籠頭,名號數十。又招集告事者 常數百人,造立《密羅織經》一卷。每拷訊囚人,先設枷 棒,破平人家,不知其數。

按《文獻通考》:武后時,索元禮等競為訊囚酷法,作大 枷,有「定百脈」、「突地吼」等名。或以椽關手足而轉之,謂 之「鳳皇曬翅」;或以物絆其腰,引枷向前,謂之「驢駒拔 橛」;或使跪捧枷,累甓其上,謂之「仙人獻果」;或使立高 木之上,引枷尾向後,謂之「玉女登梯」;或倒縣石縋其 首;或以醋灌鼻,或以鐵圈轂其首而加楔,至有腦裂 髓出者。每得囚。輒先陳其械具以示之。皆戰栗流汗。 望風自誣。

元宗開元 年王旭制嚴酷獄具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王旭傳》:旭,貞觀時侍中 珪孫也。官數遷,常兼御史。其為人苛急,少縱貸,人莫 敢與忤。每治獄,囚皆逆服。製獄械,率有名,曰「驢駒拔 橛」、「犢子縣」等,以怖下,又縋髮以石脅承之。時監察御 史李嵩、李全交皆嚴酷,取名與旭埒,京師號「三豹」,嵩 為赤,全交為白,旭為黑,里閭至相詛曰:「若違教,值三 豹。」

按《朝野僉載》:監察御史李嵩、李全交,殿中王旭,京師 號為「三豹。」嵩為赤黧豹,交為白額豹,旭為黑豹。皆狼 戾不軌,鴆毒無儀,體性狂疏,精神慘刻。每訊囚,必鋪 棘臥體,削竹籤,指方梁壓髁,碎瓦搘膝,遣仙人獻果, 玉女登梯,犢子懸駒,驢兒拔橛,鳳凰曬翅,獼猴鑽火, 上麥索下闌單,人不聊生,囚皆乞死。肆情鍛鍊,證是 為非;任意指麾,傳空為實。周公、孔子,請伏殺人;伯夷、 叔齊,求其劫罪。訊劾乾壍,水必有期;推鞫濕泥,塵非 不久。來俊臣乞為弟子,索元禮求作門生,被追者皆 相謂曰:「牽牛付虎,未有出期;縛鼠與貓,終無脫日。妻 子永別,友朋長辭。」京中人相要作咒曰:「若違心負教, 橫遭三豹。」

後晉

出帝開運 年始禁淫刑

按《五代史出帝本紀》,不載。 按《宋史竇儼傳》:儼拜左 拾遺。開運中,諸鎮恣用酷刑。儼上疏曰:「案《名例律》,死 刑二,絞斬之謂也。絞者筋骨相連,斬者頭頸異處。大 辟之目,不出兩端,淫刑之興,近聞數等。蓋緣外地不 守通規,或以長釘貫人手足,或以短刀臠人肌膚,遷 延信宿,不令就死。冤聲上達,和氣有傷,望加禁止。」上 從之。

遼制刑具,其一切木劍大棒、鐵骨朵及粗細杖鞭烙, 俱有定制。

按《遼史刑法志》:「杖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 者,以沙袋決之。又有木劍、大棒、鐵骨朵之法。木劍、大 棒之數三,自十五至三十,鐵骨朵之數或五或七。有 重罪者將決以沙袋,先於脽骨之上及四周擊之。拷 訊之具,有粗細杖及鞭烙法。粗杖之數二十,細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