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2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獄官視以為常而不顧其遲,獄吏留以為利而惟恐 其速。奏案申牘既下刑部,遲延日月方送理寺,理寺 看詳亦復如之。寺回申部,部回申省,動涉歲月,省房 又未遽為呈擬,亦有呈擬而疏駮者,疏駮歲月又復 如前,展轉遲回,有一二年未報下者,可疑可矜,法當 奏讞,矜而全之,乃反遲回。有矜貸之報下,而其人已 斃於獄者;有犯者獲貸而干連病死不一者,豈不重 可念哉!請自今諸路奏讞,即以所發月日申御史臺, 從臺臣究省部法寺之慢。」從之,而所司延滯,尋復如 舊。景定元年,乃下詔曰:「比詔諸提刑司取翻異駮勘 之獄從輕斷決,而長吏、監司多不任責,又引奏裁,甚 者有十餘年不決之獄。仰提刑司、守臣審勘,或前勘 未盡,委有可疑,除命官、命婦、宗婦、宗女及合用蔭人 奏裁外,其餘斷訖以聞,官吏特免收坐一次。」

景定三年閏九月戊戌,詔:「刑部長貳、大理卿、少卿歲 終無評事可舉,即舉在京三獄官。」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三年八月壬申命在京三獄赤縣道司僉廳擇官審決獄訟毋滯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