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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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門外,行 人司持節傳旨、會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 錄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送京師。會官審錄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 年,令南京重囚、悉解部審決

按《明會典》:「凡南京法司問擬該決重囚,永樂間,連人 卷類解北京,該部審奏裁決。」

仁宗洪熙元年令斷罪悉依大明律又令重囚可疑者會官再問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令一應罪犯,悉依「大明律」科斷。 法司不許深刻,妄引榜文及諸條例比擬。

又令公、侯、伯、五府、六部、堂上官、內閣學士及給事中, 會審重囚可疑者,仍令再問。

宣宗宣德二年五月六月七月節諭三法司天氣炎熱見監罪囚作急問斷該運土運甎者照例發落干礙奏請者一月一次類奏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三年。諭法司。今天氣暄熱。獄中一應罪囚。禁錮 日久。即將輕重罪犯。具奏發落。不許時刻遲滯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八年,遣官詳審罪囚,令可矜疑者具奏辨理 按《明會典》:「宣德八年,遣官分往各處。同三司巡按監 察御史及府州縣官,公同詳審罪囚。若情犯深重,果 無冤枉,聽從處決。如情可矜疑,及番異不服者。仍監 候具奏,與之辨理。」

宣德 年定:「南京重囚免解北京,止送南京大理寺 審允類奏。」

按《明會典》:「凡南京法司問擬該決重囚,宣德以後免 解京,止送南京大理寺審允。本寺類奏,奉欽依,回文 到部。其決不待時者,本部即行覆奏。秋後處決者,監 候秋分後覆奏,各會官審決,不三覆具奏。」

英宗正統四年定生員犯罪條例又申明憲綱

按《明會典》:「正統四年令生員有犯姦盜詐偽,挾制官 府,毆罵師長,教唆詞訟,說事過錢,包占人財物田土 等項,廩膳追糧解京,增廣附近軍民衙門,俱贖罪充 吏。其犯受贓姦盜,不分廩增,照例運甎運炭,納米擺 站等項,滿日發回原籍為民充警。」

又申明憲綱,「凡在外問完徒、流死罪,備申上司詳審。 直隸聽刑部、巡按御史、布政司聽按察司,并分司審 錄,無異徒流,就便斷遣。死罪議擬奏聞,照例發審。」 正統六年,令監察御史及刑部、大理寺官分往各處, 會同先差審囚官詳審疑獄。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往南、北直隸及十三 布政司,會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審錄死罪可矜可疑 及事無證佐可結正者,具奏處置。徒流以下減等發 落。若御史別有公務,督同所在有司,審錄原問官故 入等罪,俱不追究。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四年春夏旱災。命內臣一員、公同三法司堂 上官、會審見監聽決罪囚。情重、類奏處置

按《明會典》云云。

代宗景泰六年奏准軍衛營廠不許濫受詞訟

按《明會典》、「景泰六年奏准,除所屬軍衛及各營廠不 係緊關重事,許令受理,量情發落,及有舊例應該准 理者照舊准理外,若事情頗重及干礙民間,或原無 事例者俱不許一概濫受侵奪職掌,悉令經由南京 通政司,告送法司施行,法司亦不許發應天府問理。」 其應受詞訟,若告二事以上,內一事該理者止理一 事,其不該理者,立案不行。若原告在守備衙門告理, 未經審斷,而被告又赴法司告理者,案候併問。或原 告在法司未結,而被告又赴守備衙門告理者,亦就 連人通送法司問結。

英宗天順二年令每歲霜降後該決重囚三法司會多官審錄著為令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令問罪依大明律不許深文枉濫又令代抱本狀俱遞送押解奏准內閣不與審囚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令:凡問囚犯,一依《大明律》科斷, 照例運甎做工納米等項發落。所有條例並宜革去, 及不許深文妄加參語,濫及無辜。其有奉旨推問者, 必須經由大理寺審錄,毋得徑自參奏,致有枉人。 又令:「凡天下軍民人等代抱本狀,除道路極邊與事 情迫切及老弱婦人,依律問罪,遣回聽理,其餘皆遞 送」押解。

又奏准:「內閣不必會同審囚。」

成化二年令「詞訟非斷理不公、不許遽上陳告。軍官 不許擅理詞訟。」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題准,各處軍民人等一應詞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