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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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要自下而上陳告。若軍衛有司斷理不公,方許赴 合干上司訴告。若內外鎮守總兵參將等官,濫受軍 民詞訟,及聽信跟隨頭目人等撥置,輒行軍衛有司 問理。其軍衛有司阿附順受,許巡撫都御史及按察 司并分巡官,應問者就便挐問,應奏者奏請定奪。」 成化六年奏准、官員除事干情重、照例改調、若違限 失錯、犯笞杖等罪、免其問斷、止令罰贖還職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七年、令官吏軍民罪犯、行合干衙門勘問,不許 提擾

按《明會典》:「成化七年令:在外官吏軍民人等有犯,除 謀逆等項重情及奉旨差官提勘外,其餘人命贓私 違法等情,止行巡按御史并按察司官勘問,當解京 者提解赴京。若御史、按察司官有犯,另行無礙衙門 勘理,不許擅擬差人提擾。」

成化八年奏准、「今後五年一次,請敕差官往兩直隸 各布政司錄囚」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四年奏准、罪囚審允者、奏奉欽依、會官審錄、 覆奏處決。如有番異備由、從公參詳、有可矜疑者、奏 請

按《明會典》「成化十四年奏准,凡真犯死罪重囚,推情 取具招辯,依律擬罪明白具本,連證佐干連人卷,俱 發大理寺審錄。如有招情未明,擬罪不當,稱冤不肯 服辯者,駁回再問。若招情明白,擬罪合律,輸情服辯 者,本寺將審允緣由,奏奉欽依:准擬依律處決,方纔 回報原問衙門監候,照例具奏」,將犯人引赴承天門 外,會同多官審錄。其審錄之時,原問原審并接管官 員,仍帶原卷聽審。情真無詞者,覆奏處決。如遇囚《番 異》稱冤,有司各官仍親一一照卷陳其始末來歷,并 原先問審過緣由,聽從多官從公參詳。果有可矜可 疑,或應合再與勘問,通行備由,奏請定奪。

成化二十一年夏,命兩京法司、錦衣衛會審見監罪 囚,徒流以下減等發落。重囚有可矜疑及枷號者,具 奏定奪。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二十二年令內外衙門、各會審見監罪囚。死罪 可矜疑者、奏請徒流減等發落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二年夏諭法司,見今雨澤少降, 天氣向熱,內外衙門見監罪囚,恐有冤抑,兩京令司 禮監太監、守備太監同三司堂上官會審。兩直隸差 刑部郎中各一員,會同巡按御史,各處在城令巡撫、 巡按同三司掌印官,各府州衛所令巡按御史同守 巡官逐一審錄死罪情可矜疑者,具奏處置,徒流以」 下減等發落。不許遲慢。

孝宗弘治元年夏令兩法司錦衣衛將見監罪囚情可矜疑者俱開寫來看自後歲以為常

又奏准、但有附近常鎮等府縣、滁州等州衛人證干 連、必須提對者、量提緊關人犯、責對歸結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二年、令法司「每年立秋時、將監候囚犯、會同各 官研審。」又問完強盜、霜降後、一體審錄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令法司每年立秋時,將在外監 候一應死罪囚犯,通行具奏,轉行各該巡按御史,會 同都布按三司并分巡、分守南北直隸,行移差去審 刑主事,會同巡按御史,督同都司府衛,從公研審。除 情真罪當者,照例處決,果有冤抑者,即與辨理,情可 矜疑者,徑自具奏定奪。其未轉詳者,責令轉詳,未問」 結者、督同問結。俱要遍歷衙門、逐一研審。著為令。 凡本部問完強盜得財斬罪人犯。弘治二年奏准、照 在京事例、霜降以後、一體會官審錄。仍在類奏、待報 處決。若有矜疑、奏請定奪

弘治三年、令、內官內使犯罪情輕者、發南京錦衣衛。 又、守衛軍士、罪犯深重者、行該管衙門問罪

按《明會典》:「凡南京內官內使有犯。弘治三年奏准。情 輕者暫發南京錦衣衛治罪。」

凡守衛軍士見在直有罪犯深重者、法司行該管衙 門、押送問罪、不許擅拿。其該管官司、亦不許占恡遲 誤、以致脫逃

弘治七年,命獲盜送御前者,在午門前會問奏請。 按《明會典》,弘治七年,命三法司、錦衣衛堂上官,凡捕 獲強盜,綁送御前引奏者,仍在午門前會問明白,追 贓擬罪如律,備由具奏。奉有欽依,刑科覆奏,隨即處 決。中間果有情可矜疑者,明白上請定奪,或有冤枉, 亦與辯明。

弘治八年、令捕獲強盜、俱送法司收問。不許私行發 落。提人勘事、俱照兵部事例施行。又決杖罪囚、照在 京法司常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衛巡捕人員。弘治八年題准,若 捕獲強盜,止許追本犯贓仗,用訊杖并拶指常刑,及 暫送兵馬司收監。小事三日,大事五日,徑送法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