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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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陵侯淳于長坐大逆誅,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 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及長事發,丞相方進、大司空 何武議曰:「令犯法者各以法時」法時謂其犯法之時「律令論之, 明有所記也。長犯大逆時,乃始等見為妻,已有當坐 之罪,與身犯法無後乃棄去,於法無以解。請論。」廷尉 孔光駮議以為:「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 棄市,欲懲後犯法者也。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 離。長自未知當罪大逆之後,而乃始等棄去,或更嫁, 義已絕而欲以為長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坐。」有詔。 光議是。

《漢書薛宣傳》:「宣字贛君,東海郯人也。初,宣有兩弟明、 修。明至南陽太守,修歷郡守、京兆尹、少府。善交接,得 州里之稱。後母常從修居官。宣為丞相時,修為臨菑 令,宣迎後母,修不遣。後母病死,修去官持服,宣謂修 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駮不可。修遂竟服。由是 兄弟不和。久之,哀帝初即位,博士申咸給事中,亦東」 海人也。毀宣不供養,行喪服薄於骨肉,前以不忠孝 免,不宜復列封侯,在朝省。宣子況為右曹侍郎,數聞 其語,賕客楊明欲令創咸面目,使不居位。會司隸缺, 況恐咸為之,遂令明遮斫咸宮門外,斷鼻脣,身八創。 事下有司,御史中丞眾等奏:「況朝臣父,故宰相,再封 列侯,不相敕丞化,而骨肉相疑。」疑咸受修言以謗毀 宣。咸所言皆宣行跡,眾人所共見,公家所宜聞,況知 咸給事中,恐為司隸舉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宮闕, 要遮創戮近臣於大道人眾中,欲以鬲塞聰明,杜絕 論議之端。桀黠無所畏忌,萬眾讙譁,流聞四方,不與 凡人忿怒爭鬥者同。臣聞敬近臣,謂近主也。禮下公 門,式路馬,君畜產,且猶敬之。《春秋》之義,意惡功遂,不 免於誅,上浸之源,不可長也。況首為惡,明手傷功,意 俱惡,皆大不敬明當以重論。及況,皆棄市。廷尉直以 為律曰:「鬥以刃傷人,完為城旦其賊加罪一等,與謀 者同罪。」詔書無以詆欺成罪。《傳》曰:「遇人不以義而見 疻者,與痏人之罪鈞」,惡不直也。咸厚善修,而數稱宣 惡,流聞不誼,不可謂直,況以故傷咸計謀已定,後聞 置司隸,因前謀而趣明非,以恐咸為司隸故造謀也。 本爭私變,雖於掖門外傷咸道中,與凡民爭鬥無異,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孔 子曰:「必也正名,名不正則至於刑罰不中,刑罰不中 而民無所措手足。」今以況為首惡,明手傷「為大不敬, 公私無差。《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原況以父見謗,發忿 怒,無他,大惡,加詆欺,輯小過,成大辟,陷死刑,違明詔, 恐非法意,不可施行。聖王不以怒增刑,明當以賊傷 人,不直。況與謀者皆爵減,完為城。」旦上以問公卿議 臣丞相孔光、大司空師丹以中丞議是,自將軍以下 至博士、議郎,皆是廷尉,況竟減罪一等,徙敦煌。宣坐 免為庶人,歸故郡,卒於家。

《王嘉傳》:「嘉字公仲,初廷尉梁相與丞相長史御史中 丞及五二千石雜治東平王雲獄,時冬月未盡二旬, 而相心疑雲冤獄,有飾辭,奏欲傳之長安,更下公卿 覆治。尚書令鞫譚、僕射宗伯鳳以為可許。天子以相 等皆見上體不平,外內顧望,操持兩心,幸雲踰冬無 討賊疾惡主讎之意,制詔免相等皆為庶人。後數月」 大赦。嘉奏封事,薦「相等明習治獄,相計謀深沈,譚頗 知雅文,鳳經明行修,聖王有計,功除過,臣竊為朝廷 惜此三人。」書奏,上不能平。後二十餘日,嘉封還,益董 賢戶事。上乃發怒,召嘉詣尚書,責問,以「相等前坐在 位,不盡忠誠,外附諸侯,操持兩心,背人臣之義。今所 稱相等材美,足以相計除罪。君以道德,位在三公,以 總方略,一統萬類,分明善惡為職,知相等罪惡陳列 著聞天下,時輒以自劾,今又稱譽相等,云為朝廷惜 之。大臣舉錯,恣心自在,迷國罔上,近由君始,將謂遠 者何?」對狀,嘉免冠謝罪。事下將軍。中朝者光祿大夫 孔光、左將軍公孫祿、右將軍王安、光祿勳馬宮、光祿 大夫龔勝劾嘉迷國罔上不道,請與廷尉雜治。勝獨 以為「嘉備位宰相,諸事並廢,咎由嘉生。嘉坐薦相等 微薄,以應迷國罔上不道,恐不可以示天下。」遂可光 等奏。光等請謁者召嘉詣廷尉詔獄。制曰:票騎將軍、 御史大夫、中二千石、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衛 尉雲等五十人以為如光等言,可許。議郎龔等以為 嘉言「事前後相違,無所執守,不任宰相之職,宜奪爵 土,免為庶人。」永信少府猛等十人以為:「聖王斷獄,必 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生者 不御怨而受罪。明主躬聖,德重大臣,刑辟廣延,有司 議欲使海內咸服嘉罪,名雖應法。聖王之於大臣,在 輿為下,御坐則起,疾病視之無數,死則臨弔之,廢宗 廟之祭,進之以禮,退之以義,誄之以行。案嘉本以相 等為罪,罪惡雖著,大臣括髮關械,裸躬就笞,非所以 重國褒宗廟也。今春月寒氣錯繆,霜露數降,宜示天 下以寬和。臣等不知大義,惟陛下察焉。」有詔假謁者 節,召丞相詣廷尉詔獄。使者既到府,掾史涕泣,共和 藥進嘉,嘉不肯服。主簿曰:「將相不對理,陳冤相踵,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