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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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故事,君侯宜引決。」使者危坐府門上,主簿復前進 藥。嘉引藥杯以擊地,謂官屬曰:「丞相幸得備位三公, 奉職負國,當伏刑都市,以示萬眾。丞相豈兒女子邪! 何謂咀藥而死!」嘉遂裝出,見使者,再拜受詔,乘吏小 車,去蓋不冠,隨使者詣廷尉。廷尉收嘉丞相、新甫侯 印綬,縛嘉載致都船詔獄上聞。嘉生自詣。吏大怒,使 將軍以下與五二千石雜治。吏詰問嘉,嘉對曰:「案事 者思得實。竊見相等前治東平王獄,不以雲為不當 死,欲關公卿示重,慎置驛馬傳囚,勢不得踰冬月。誠 不見其外內顧望,阿附為雲驗,復幸得蒙大赦。相等 皆良善吏,臣竊為國惜賢,不私此三人。」獄吏曰:「苟如 此,則君何以為罪?猶當有以負國,不空入獄矣。」吏稍 侵辱嘉,嘉喟然仰天歎曰:「幸得充備宰相,不能進賢 退不肖,以是負國,死有餘責!」吏問賢、不肖主名,嘉曰: 「賢,故丞相孔光,故大司空何武;不能進;惡高安侯董 賢父子,佞邪亂朝,而不能退,罪當死,死無所恨!」嘉繫 獄二十餘日,不食,歐血而死。

《風俗通義》:南郡讞女子何侍為許遠妻。侍父何陽素 酗酒,從遠假求,不悉如意,陽數罵詈,遠謂侍:「汝翁復 罵者,吾必揣之。」侍曰:「類作夫妻,奈何相辱?揣我翁者, 搏若母矣。」其後陽復罵,遠遂揣之,侍因上搏姑耳再 三,下司徒鮑宣決事,曰:「夫妻,所以養姑者也。今遠自 辱其父,非姑所使。君子之於凡庸不遷怒,況所尊重」 乎?當減死罪論。

臨淮有一人持匹縑到市賣之,道遇雨,被戴。後人求 共庇蔭。雨霽當別,因共爭鬥,各云「我縑。」詣府自言。太 守薛宣劾實,兩人莫肯首服。宣曰:「縑直數百錢,有何 足紛紛自致縣官?」呼騎吏中斷,各與半,使追聽之。後 人曰:「受恩縑主稱怨。」宣曰:「然。」因詰責之,具服,悉俾還 本人。

《後漢書。寒朗傳》:「朗以謁者守侍御史,與三府掾屬共 考案楚獄顏忠、王平等,辭連及隧鄉侯耿建、朗陵侯 臧信、護澤侯鄧鯉、曲成侯劉建。建等辭未嘗與忠、平 相見。是時顯宗怒甚,吏皆惶恐,諸所連及,率一切陷 入,無敢以情恕者。朗心傷其冤,試以建等物色,獨問 忠平,而二人錯愕不能對。朗知其詐,乃上言建等無 姦,專為忠平所誣,疑天下無辜,類多如此。」帝乃召朗 入,問曰:「建等即如是,忠平何故引之?」朗對曰:「忠平自 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虛引,冀以自明。」帝曰:「即如是,四 侯無事,何不早奏,獄竟而久繫至今邪?」朗對曰:「臣雖 考之無事,然恐海內別有發其姦者,故未敢時上。」帝 怒罵曰:「吏持兩端!促提下。」左右方引去,朗曰:「願一言 而死,小臣不敢欺,欲助國耳。」帝問曰:「誰與共為章?」對 曰:「臣自知當必族滅,不敢多污染人,誠冀陛下一覺 悟而已。臣見考囚在事者,咸共言妖惡大故,臣子所 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無後責。」是以考一連十, 考十連百。又公卿朝會,陛下問以得失,皆長跪言:「舊 制,大罪禍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於身,天下幸甚。及 其歸舍,口雖不言,而仰屋竊歎,莫不知其多冤,無敢 牾陛下者。臣今所陳,誠死無悔。」帝意解,詔遣朗出。後 二日,車駕自幸洛陽獄錄囚徒,理出千餘人。後忠平 死獄中,朗乃自繫。會赦免官,復舉孝廉。

《圖書編》有烏城男子孫常、弟並、分,各得田四十頃。並 死,歲饑,常稍稍以米粟給並妻子,後追計直作券,取 其田。並兒長大,訟之。掾吏議曰:「並兒遭餓,賴常升合 長大成人,而更爭訟,非順也。」比部督郵鍾離意獨曰: 「常身為父遺,當撫孤弱,是人道正義。而稍以升合契 取其田,懷挾姦路,貪利忘義,請奪常田,𢌿並妻子。」從 之。

《後漢書郭躬傳》:「躬字仲孫,潁川陽翟人也。家世衣冠。 父弘,習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弘為決曹掾,斷獄至三 十年,用法平。諸為弘所決者,退無怨情,郡內比之東 海于公。年九十五卒。躬少傳父業,講授徒眾常數百 人。後為郡吏,辟公府。永平中,奉車都尉竇固出擊匈 奴,騎都尉秦彭為副。彭在別屯而輒以法斬人。固奏」 彭專擅,請誅之。顯宗乃引公卿朝臣平其罪,科躬以 明法律。召入議,議者皆然。固奏躬獨曰:「於法,彭得斬 之。」帝曰:「軍征校尉,一統于督。彭既無斧鉞,可得專殺 人乎?」躬對曰:「一統于督者,謂在部曲也。今彭專軍別 將,有異於此。兵事呼吸,不容先關督帥。且漢制,棨戟 即為斧鉞,於法不合罪。」帝從躬議。又有兄弟共殺人 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 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 當腰斬。帝復召躬問之,躬對「章應罰金。」帝曰:「章矯詔 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繆,於事 為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 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詐,君王法天刑,不 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遷躬廷尉正,坐法免。後三遷, 元和三年,拜為廷尉。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 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 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